當前位置:東莞市恒準標物計量研究院有限公司>>環境類標準物質>>固廢污泥標準物質>> RMH-G296城鎮污泥中鈹和鋇分析標準物質
城鎮污泥中鈹和鋇分析標準物質,本標準物質對城鎮污泥中鈹和鋇含量分析的研究和監控具有重要意義,可用于市政、環保等領域相關分析測試中方法精密度評價、人員考核及過程中質量控制。
一. 樣品制備
本標準物質是以經篩查的污水處理廠污泥為基體,在制備過程中經自然風干、去雜質、研磨、混合等特殊均質化手段,再將干燥后的分裝于高密度聚乙烯瓶中,避光保存。
二. 特性量值及不確定度
編號 | 特性量 | 標準值(mg/kg) | 擴展不確定度(mg/kg) |
RMH-G296 | 鈹 | 25.0 | 2.8 |
鋇 | 1018 | 108 |
本標準物質特性量值的不確定度評定中主要考慮多家實驗室聯合定值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標準物質均勻性檢驗和穩定性檢驗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
三. 均勻性檢驗和穩定性考察
按照國家標準物質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隨機抽取分裝后的標準物質樣品,參照標準 CJ/T221-2023《城鎮污泥標準檢驗方法》,采用微波消解-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ICP-OES),對鈹和鋇進行均勻性和穩定性檢驗,最小取樣量為0.2g。并使用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AAS)進行驗證,兩種方法等效。結果表明,該系列標準物質均勻性、穩定性良好。該標準物質自定值日期起,有效期為3年。研制單位將繼續跟蹤檢測該標準物質的穩定性,有效期內如發現量值變化,將及時通知用戶。
四. 溯源性及定值方法
本標準物質采用多個實驗室聯合定值方式進行賦值。定值方法為如下表,并通過使用滿足計量學特性要求的測量方法和計量器具,保證標準物質特性量值的溯源性。
特性量 | 定值方法 | 最小取樣量 |
鈹 | 常壓消解/微波消解-ICP-OES法 | 0.2g |
常壓消解/微波消解-GAAS法 | 0.1g | |
鋇 | 常壓消解/微波消解-ICP-OES法 | 0.1g |
常壓消解/微波消解-GAAS法 | 0.1g |
五. 包裝、儲存及使用
城鎮污泥中鈹和鋇分析標準物質,本標準物質以高密度聚乙烯瓶封裝,每瓶50g,在避光、清潔、室溫處保存;打開和使用過程中嚴格防止玷污,空氣干燥時做好防靜電影響。規定最小取樣量為定值最小取樣量,使用時請不要低于該取樣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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