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了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報告指出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貫徹實施中存在的結構性污染問題突出、執法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企業防治污染主體責任不落實、防治法律法規不健全等五大問題。
環保部與各地簽下軍令狀,責令限期完成相關指標。各地紛紛策動,出臺《辦法》,似乎“辦法”比法律還管用。結果似乎好一點了,但是卻不容樂觀。一則是結構性的問題,解決起來需要時間;二則是自己監督自己,執法如何能夠下得了手?再說,空中沒有隔離欄,互聯互通,我治他不治,區域合作涉及膠著的利益不易協調,企業缺少防治的責任感和剛性的規制性措施。
在我們看來,上述問題,除了結構性問題需要時間來轉型、調整和解決外,其它都不應該成為問題。對違規污染的,上升到刑責的高度:污染害人,與謀財害命有多大區別?對執法不力的,除了檢查給他們的權力是不是足夠,是不是真正具有執法的獨立性外,不作為的一律查辦。對沒有達標的地方領導,一票否決。讓空氣質量成為政績中zui重要的一點,關鍵是沒有真正落實,責任不在法上,還在于執法本身。如果說有缺憾的話,那就是加大懲治的力度,這一點,人大應該有所作為才是。
京津冀、東三省、長三角……近兩年的霧霾經常是“霾一片”,而非“霾一點”。然而,針對當前大氣污染的區域性特點和復合型特征,此次大氣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卻發現:“現有的聯防聯控機制作用發揮不夠。缺乏區域協同控制大氣污染的統一規劃。綜合防治污染的政策措施不夠完善,對多種污染物協同控制不夠,難以實現對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控制。
執法檢查報告顯示,2014年上半年,74個重點城市PM2.5濃度同比下降7.9%,PM10濃度下降6.5%,達標天數比例提高1.6個百分點。然而,剛剛入秋的京津冀地區,在進入采暖季前就已遭遇4度霧霾襲擊,且PM2.5的濃度動輒“爆表”。
公民的環境能力也是在實踐中訓練成的。當一個人說自己關心身邊的空氣,其實未必真的關心。因為他如果真的關心,應當就會對空氣質量極為敏感。但是現在公眾的努力,往往都轉向了對空氣凈化器的比對和購買。對自身參與環境治理的能力,缺乏基本的提升信心。至于打個、申請個信息公開、定位個污染企業、微博曝光個空氣污染的行為、追問霧霾真實的元兇、分析霧霾治理措施的有效性,都缺乏行動的動力。
當然,也有很多公眾已經在行動。某地原來有一家焦化廠,后來焦化廠搬走了,原來的土地上蓋起了住宅樓。住在這個小區的人,總是在夜間聞到也許是從土壤里釋放出來的“毒氣”。于是,他們就自己集資,購買了一臺苯系列物的檢測儀。探索的過程雖然艱難,但卻是公眾參與環境治理的一步。
責怪*,埋怨企業,期待嚴法,指望重罰,其實不是zui為有效的通路。公民環境治理參與能力、公民環境監督能力的提升,才zui有價值,zui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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