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最新一期食品安全抽檢信息,檢出8批次不合格食品,主要是食品添加劑超*使用、質量指標不達標、質量指標與標簽標示值不符、微生物污染等問題。
3批次食品檢出食品添加劑超*使用的問題
3批次食品檢出食品添加劑超*使用的問題,分別為錫林郭勒盟錫林浩特市貝子廟大街德克隆超市銷售的、錫林浩特市增信淀粉制品廠生產的涼拌鮮粉(生產日期2021/7/5),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鄂爾多斯市東勝區樂和鮮選超市銷售的、鄂爾多斯市康樂面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燜面面條(生產日期2021/9/26),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巴彥淖爾市臨河區萬客樂超市開源北路店銷售的、巴彥淖爾市臨河區香美饅頭店生產的饅頭(生產日期2021/9/27),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鋁添加劑(硫酸鋁鉀、硫酸鋁銨)作為膨松劑在淀粉制品(粉絲粉條)生產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增加產品筋度和韌性,使產品不粘連不斷條。《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食用標準》(GB 2760-2014)中增補公告原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告 2015 年第 1 號文中規定粉絲粉條中鋁的殘留*為≤200mg/kg(干樣品,以Al計)。鋁的殘留量超標的主要原因可能為:企業為改善產品口感,超*使用食品添加劑;企業對相關標準的了解熟知度較低;對原料把控不嚴,可能使用了含鋁較高的食品添加劑。
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作為一種廣譜食品防腐劑,對霉菌和酵母菌的抑制能力強。脫氫乙酸及其鈉鹽能被人體*吸收,并能抑制人體內多種氧化酶,長期過量攝入脫氫乙酸及其鈉鹽會危害人體健康?!妒称钒踩珖覙藴?nbsp;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規定,發酵面制品和小麥粉制品中不允許使用脫氫乙酸及其鈉鹽。檢出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的原因,可能是個別企業為防止食品變質,超范圍使用了該添加劑。
3批次食品檢出質量指標問題
3批次食品檢出質量指標問題,其中,2批次食品檢出質量指標不達標的問題,1批次食品檢出質量指標與標簽標示值不符的問題,分別為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廣益恒超市銷售的、唐山市唐豐鹽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精制鹽(生產日期2018/11/18),碘(以I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赤峰市赤峰鑫隆福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赤峰市第二分公司銷售的、赤峰市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酒友花生仁(生產日期2021/8/1),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錫林郭勒盟正藍旗上都鎮陽光超市第三連鎖店銷售的、寧城縣寧河源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金馬桿悶倒驢(60%voL)(生產日期2014/6/23),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規定。
過氧化值主要反映產品中油脂被氧化的程度。《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GB 19300—2014)中規定,熟制其他堅果和籽類食品中過氧化值的最大*值為0.50g/100g。熟制其他堅果和籽類食品中過氧化值超標的原因,可能是產品儲存條件控制不當,導致油脂過度氧化;也可能是原料儲存不當,導致脂肪過度氧化,使得終產品過氧化值超標。
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時,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數,即體積(容量)的百分數。酒精度是白酒的質量指標,《醬香型白酒》(GB/T 26760—2011)、《清香型白酒》(GB/T 10781.2—2006)中規定,酒精度實測值與產品標簽明示要求允許差為±1.0%vol,其含量應符合相關要求。酒精度未達到產品標簽明示要求的原因,可能是包裝不嚴密造成酒精揮發;也可能是企業用低度酒冒充高度酒;還可能是生產企業生產工藝控制不當導致酒精度出現偏差。
2批次食品檢出微生物污染的問題
2批次食品檢出微生物污染的問題,分別為呼和浩特市內蒙古華聯綜合超市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錫林南路分公司銷售的、托克托縣亞圣農副產品加工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的田肴托縣豆腐(生產日期2021/5/18),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市永盛成超市有限責任公司哲里木店銷售的、托克托縣亞圣農副產品加工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的田肴托縣豆腐(生產日期2021/7/11),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大腸菌群是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檢出大腸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門氏菌、志賀氏菌、致病性大腸桿菌)污染的可能性較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豆制品》(GB 2712-2014)中規定,同批次5個獨立包裝產品中只限2個獨立包裝產品大腸菌群的檢測結果在100-1000CFU/g之間。豆制品中大腸菌群超標的原因,可能是產品所用原料、包裝受到污染;也可能是生產加工過程中衛生條件控制不嚴格等。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呼和浩特市、赤峰市、錫林郭勒盟、鄂爾多斯市、巴彥淖爾市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立即組織開展核查處置,查清產品流向,督促企業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產品等措施控制風險;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從嚴處理;及時將企業采取的風險防控措施和核查處置情況向社會公開,并向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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