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2423.34-86溫濕度組合循環試驗方法中(設備要求)
試驗設備:試驗樣品暴露于濕熱,接關暴露于低溫條件,可以一個試驗箱或兩個試驗箱進行
濕熱試驗箱應滿足下列規定:
1.在1.5-2.5小時內,溫度應能在25+2℃-65+2℃之間上升或下降。
2.在恒溫或升溫期間,相對濕度能保持在95+3℃,而在降溫期間則能保持在80%-96%。
3.應保證工作空間內各點的溫濕度均勻,并盡可能與監控點附近的條件相同。箱內的空氣要按一定速率不斷地攪動,以保持規定的溫濕度條件。(注:恒溫期間,+2℃的溫度容差包括測量的誤差,溫度的緩慢變化和工作空間內的溫差。為了保持所要求的溫度,在恒溫期間,工作空間內任兩點的溫差應不超過1℃.溫度的短期波動也應保持在很小范圍內)
4.試驗樣品在試驗過程中不應受到輻射熱影響。
5.保持試驗箱濕度所用的水,其電阻率不得小500
6.冷凝水必須連續地從箱內排出,未經凈化不能再使用。
7.應保證箱壁和箱頂上的冷凝水不滴落到試驗樣品上
低溫試驗箱應滿足下列規定:
1.溫度保持在-10+2℃
2.應保證工作空間內各點溫度均勻,并盡可能與監控點附近的條件相同。箱內的空氣要不斷地攪動,以保持規定的溫度條件。
3.應注意試驗樣品的熱容量不能明顯地影響箱內條件。
用作低溫試驗的濕熱試驗箱,除滿足以上要求外,還要滿足下列規定:
1.在不超過30分的時間內,溫度能從25+2℃降到-10+2℃。
2.在有試驗負載時,箱內溫度能在-10+2℃下保持3小時。
3.在不超過90分的時間內,溫度難從-10+2℃升到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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