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Ps法規的問與答
為什么在《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法規中規定了無意痕量污染物的閾值?
《斯德哥爾摩公約》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管理條例》(參見第4(1)(b)條)通常對 "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作為無意痕量污染物存在的物質 "予以豁免。無意痕量污染物 "的概念來自于《斯德哥爾摩公約》,在歐盟其他化學品立法中并沒有應用,而是設定了固定值,低于該值的物質不被視為受限物質。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法規》彌補了這兩種方法之間的差距,為作為無意痕量污染物出現的物質定義了一個固定閾值,以促進統一和控制,并為經濟經營者提供法律確定性。具體的閾值必須基于受限物質的具體特性。 閾值是對《斯德哥爾摩公約》的一種解釋,符合歐盟法律的背景。
是否有可能生產、在市場上投放或使用并非有意使用附件一所列物質配制的物質,但其所含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痕量超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條例》附件一所規定的無意痕量污染物閾值?
禁止制造、向市場投放和使用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含量超過無意痕量污染物(UTC)閾值的物質,無論是其本身、混合物還是物品,但附件I中該物質條目中規定的特定用途或用于實驗室規模的研究或作為參考標準除外(第 4(1)(a)條)。
在生產過程中有意添加到物品中的低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條例》附件一規定的無意痕量污染物閾值的物質能否被視為無意痕量污染物?
根據《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條例》第3條,禁止制造、在市場上投放和使用附件一所列物質,無論是其本身、混合物還是物品。 因此,根據定義,禁止使用附件一所列物質,包括將其用于配制混合物或生產物品,除非在附件一的相關條目中增加了特定用途豁免,或將其用于實驗室規模的研究或作為參考標準(第 4(1)(a)條)。
第4(1)(b)條規定的豁免不適用于該物質的有意使用,如第2(12)條中 "無意痕量污染物 "的定義所示:"'無意痕量污染物'是指偶然以極少量存在的某種物質的含量,低于該含量的物 質不能被有意義地使用,但高于現有檢測方法的檢測極限,以便進行控制"。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條例》和《斯德哥爾摩公約》是否允許對含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廢物進行再循環?
對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含量較低的廢物,根據《斯德哥爾摩公約》第6.1條,除銷毀或不可逆轉的轉化外,還允許有其他選擇。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條例》(第 7(4)(a)條)保留了這一原則,并適用于含有附件IV所列任何物質或受其污染的廢物。
如果附件一中有允許制造、投放市場和使用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豁免,那么該物質是否可以再循環?
第7(3)條明確禁止回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管理條例》附件IV所列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物質(包含在廢物中),無論附件I是否對該物質的制造、投放市場和使用規定了豁免。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條例》附件一PFOA條目第一點和第二點中提到的25 ppb和1000 ppb的濃度限值適用于哪些物質?
自2020.07.04起,全氟辛烷磺酸及其鹽類作為雜質存在于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的最高無意痕量污染(UTC)濃度為25ppb。根據《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條例》附件一第4條的規定,禁止生產、在市場上銷售和使用濃度超過25ppb的全氟辛烷磺酸及其鹽類。
自2020.07.04起,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作為雜質存在的任何單個全氟辛烷磺酸相關化合物或全氟辛烷磺酸相關化合物組合,其無意痕量污染(UTC)濃度上限為1 000 ppb。此外,同樣的濃度限制也適用于通過電離輻照或熱降解生產的聚四氟乙烯(PTFE)微粉以及含有聚四氟乙烯微粉的工業和專業用途混合物和物品中存在的全氟辛烷磺酸及其鹽類。根據《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條例》附件一和第4條的規定,禁止生產、在市場上銷售和使用超過1,000ppb的此類化合物。
在《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條例》附件一的全氟辛烷磺酸條目中,"保護工人健康和安全的紡織品 "指的是什么?
附件一中的全氟辛烷磺酸條目以減損的方式規定了一個過渡期,允許在 2023 年 7 月 4 日之前生產、在市場上銷售和使用全氟辛烷磺酸、其鹽類和與全氟辛烷磺酸有關的化合物,用于生產憎油性和憎水性紡織品,以保護工人免受對其健康和安全構成風險的危險液體的傷害。 這一過渡期被認為有足夠的時間為所有相關應用開發具有成本效益的替代品,在這些應用中,紡織品需要提供人類健康/生命保護功能(例如,由于斥油性或斥化學性)。
需要此類保護的工人包括消防員、(他們暴露在油類和化學品的風險中,因此需要個人防護設備)以及醫療保健部門的工人。
將全氟辛烷磺酸列入《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條例》附件一的第3點所述的減損是否適用于物品?
該減損僅適用于含有全氟辛烷磺酸、其鹽類和全氟辛烷磺酸相關物質作為無意痕量污染物,濃度等于或低于20毫克/千克的物質,當它們被用作生產全氟碳鏈等于或短于6個原子的氟化學品的運輸隔離中間體時,須符合條目中規定的條件。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條例》附件 I 中關于 PFOA 的條目是否適用于化妝品?
是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條例》附件一中的物質不得投放市場或用于化妝品生產,除非條目中指明了用于該目的的特定減損,但 PFOA 并非如此。
目前在物品中使用的全氟辛烷磺酸是否低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條例》規定的閾值?
有跡象表明,全氟辛烷磺酸相關物質的用途低于規定的閾值,例如某些醫療器械,如體外診斷試劑盒和內窺鏡的彩色過濾器,但迄今為止尚無書面證據。
但應注意的是,禁止在物品生產中使用全氟辛烷磺酸和全氟辛烷磺酸相關物質,即使物品中的濃度低于無意痕量污染物閾值。 全氟辛烷磺酸和全氟辛烷磺酸相關物質的允許用途是在封閉循環系統中用作非裝飾性硬鉻(VI)電鍍的抑霧劑。
更多信息可參見《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替代品指導草案》(由斯德哥爾摩公約秘書處承包商編寫)。
為什么《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管理條例》與《斯德哥爾摩公約》對多溴聯苯醚的列名方式不同?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條例》采用與《化學品注冊、評估、許可和限制》附件 XVII八溴二苯醚相同的方法,即使用化學式,列出多溴二苯醚。 這些物質的通用名稱取自締約方大會第四屆會議的決定,因為與 REACH 法規中使用的措辭相比,這些名稱更準確地描述了化學式所涵蓋的內容。 第四屆締約方大會決定的基礎是提名。八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的商用混合物被提名,但在評估過程中,事實證明列出商用混合物中已被證明符合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標準的主要單個同系物比只列出商用混合物更為正確和準確。
半成品或物品或其部件的全氟辛烷磺酸限值為 0.1%(按重量計),紡織品或其他涂層材料的全氟辛烷磺酸限值為1 μg/m2(按涂層材料計),如何適用于皮革?
指令 94/11/EC 將 "涂層皮革 "定義為 "皮革表面涂層不超過產品總厚度的三分之一,但超過 0.15 毫米的皮革"。 對于符合 "涂層皮革 "定義的物品或部分物品,如果涂層無法與皮革基材分離,則適用1 µg/m2 的限值。對于不符合 "涂覆皮革 "定義的物品或物品的一部分,適用 0.1% 的重量限值。
EN ISO 23702-1:2018 測試方法可用于檢測和定量皮革和涂覆皮革中可萃取的中性、離子、長鏈、中鏈和短鏈全氟和多氟物質(包括全氟辛烷磺酸)。
并非所有列入《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條例》附件一的物質都在其相應條目中規定了無意痕量污染物的最大值。就第 4(1)條第(b)點規定的豁免而言,這些物質被視為無意痕量污染物的最大濃度是多少?
對于附件I中未規定無意痕量污染物(UTC)最大值的物質,應適用分析檢測限(LOD);這意味著含有超過分析檢測限的附件 I 物質的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不能享受第4(1)條(b)點規定的豁免。
如果一種物質同時被列入Reach附錄XVII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清單,必須遵守哪些要求?
列入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法規附件的物質應從Reach法規附件XVII中刪除。然而,列入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清單和從附件XVII中刪除可能不會同時發生。在這種情況下,適用的條件(通常是《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條例》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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