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污水的有效治理應遵循如下原則:
(1)盡可能在過程中減少毒害污水的產生。如以毒用料或產品取代毒用料或產品。
(2)在使用毒原料以及產生毒的中間產物和產品的過程中,采用的工藝流程和設備,并實行嚴格的操作和監督,消除漏逸,盡量減少流失量。
(3)含巨毒物質污水,如含一些重金屬、放射性物質、高濃度酚、氰等污水應與其他污水分流,以便于處理和回收用物質。
(4)一些流量大而污染輕的污水如冷卻污水,不宜入下水道,以免增加城市下水道和污水處理的負荷。這類污水應在內經適當處理后循環使用。
(5)成分和性質類似于城市污水的機污水,如造紙污水、制糖污水、食品加工污水等,可以入城市污水。應建造大型污水處理,包括因地制宜修建的生物氧化塘、污水庫、土地處理等簡易可行的處理設施。與小型污水處理相比,大型污水處理既能突出降低基本建設和,又因水量和水質穩定,易于保持良好的狀況和處理效果。
(6)一些可以生物降解的毒污水如含酚、氰污水,經內處理后,可按容許放規準入城市下水道,由污水處理進一步進行生物氧化降解處理。
(7)含難以生物降解的毒污染物污水,不應入城市下水道和輸往污水處理,而應進行單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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