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171.1—2024)排放標準。標準規定了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煉焦化學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水污染物、噪聲、本標準未規定的惡臭污染物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新標準自2025年4月1日起實施,同時對現有企業給予兩年過渡期,自2027年1月1日起實施,給予企業充足的升級改造時間。
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焦化標準修訂工作堅持以問題為導向,聚焦行業重點和亟需解決問題。主要從有組織排放控制、無組織排放控制、旁路和應急排放口控制以及監測和達標判定等4個方面進行修訂。
關于有組織排放控制
目前全國約80%的焦炭產能已執行現行標準特別排放限值或更嚴格的地方標準。因此,本次修訂以現行標準特別排放限值為基礎,增加脫硫制酸裝置、焦油和粗苯裝載設施、生產廢水處理設施等排放環節和相應污染物排放限值;
針對焦爐煙囪、半焦爐出焦等環節增加了非甲烷總烴、氨排放限值;
為和其他同類型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相協調,進一步收嚴了苯、酚類、硫銨結晶干燥顆粒物排放限值;
為防止焦爐煙囪、管式爐等燃燒設施廢氣稀釋排放,新增廢氣基準含氧量為8%。
關于無組織排放控制
本次修訂新增了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根據全國焦化企業無組織排放現狀,全面對接《關于推進實施焦化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針對“廠內物料儲存、制備與轉運”“裝煤、推(出)焦與熄焦”“焦爐爐體”“煤氣凈化”“敞開液面”等排放環節提出具有行業特點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關于旁路和應急排放口控制
為進一步加強對旁路和應急排放口的監管,規定了焦爐荒煤氣排放口、放散煤氣排放口、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應急排放口、焦爐熱備煙囪、脫硫脫硝備用設施煙囪等排放口自動監控設備、流量計、閥門開啟狀況的安裝要求以及確需使用應急排放通道的管理要求等內容。
關于監測和達標判定
本次修訂進一步調整了焦爐爐頂無組織監測點位要求,補充、更新了部分污染物測定方法。
明確了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焦爐爐頂、企業邊界等超標判定相關規定;規定了手工監測數據與自動監測數據不一致時的超標認定原則。
——內容源自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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