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檢驗中,如果不想買質控品,有多余的標準品,可否用標準物當質控品來做,行不行?
網友回答:您好,首先可能您的問題描述中有問題。 標準品(物),一般指的是有證標準物質。是由國際組織或有資質的實驗室按照特定規范制備和賦值的物質。
具有準(正)確度以及通用性。一般容易和校準品(定標液)混淆。 校準品(定標液),是檢測系統生產廠家針對特定檢測系統,用于抵消基質效應并校準檢測系統的物質。
其賦值沒有準(正)確度,并且是針對特定檢測系統的,不具有通用性(因為不同的系統基質效應不同,無法用同一個賦值抵消)。 對于一般實驗室來說,標準品一般是難以取得的。
其所含項目有限,并且價格。我斗膽判斷您指的應該是定標液。 定標液是不可以用來當做質控物的。因為用定標液來當質控物時,質控幾乎都會通過。其原因是:儀器通過檢測定標液得到相應的響應值(吸光度或者光量子值),然后我們人為將定標液說明書上的濃度值輸入檢測系統,讓系統建立起響應值和濃度之間的關系曲線。
今后系統檢測所有物質,均使用這條曲線來得到相應結果。如果先使用定標液定標,然后再使用同樣的定標液當做質控,并且使用定標液說明書上的靶值來判斷質控狀況的話,對于檢測系統來說就相當于連續檢測了兩次同樣的物質。這樣當然會得到幾乎相同的響應值,由于使用的對應曲線也是同一條,最后給出的結果自然相差甚微。
所以幾乎每次都會通過。這相當于讓系統進行了批內重復性檢測一般。 歸納起來,這種做法雖然質控都能通過,但是并不能說明這條對應曲線的良好。可能這條曲線檢測臨床樣本時得到的結果是錯誤的。
為了證明對應曲線能滿足臨床樣本的檢測需要,需要使用和定標液非同源的物質來檢測。這在各個質控規范中均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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