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要求藥品批發企業在陰涼庫、冷庫中配備智能溫濕度記錄儀的通知》
主題: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要求藥品批發企業在陰涼庫、冷庫中配備智能溫濕度記錄儀的通知》 |
各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區經營企業: 現將省局《關于要求藥品批發企業在陰涼庫、冷庫中配備智能溫濕度記錄儀的通知》(冀食藥監市函﹝2009﹞455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執行: 1、要求在7月底之前藥品批發企業配備智能溫濕度記錄儀全部到位。 2、各縣(市)局加強日常監督管理,督促轄區內藥品經營企業加快安裝工作。 3、市區各經營企業要對此項工作高度重視,確保按時完成安裝。 4、市局在今后一個時期重點對此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時限要求配備到位,發現有違規行為的企業將依照《藥品管理法》從重查處。對溫濕度超標的企業將依照省局冀食藥監市【2009】139號文件辦理。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冀食藥監市函(2009)455號 關于要求藥品批發企業在陰涼庫、冷庫中配備智能溫濕度記錄儀的通知
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藥品是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為保證藥品質量,省局下發了《關于對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開展藥品質量“夏季督查”的通知》,重點強調對藥品儲存和運輸環節的有效監控,并配備智能溫濕度記錄儀器。具體要求如下: 1、藥品經營企業藥品倉庫溫度、濕度應嚴格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執行,即冷庫溫度為2—10~C;陰涼庫溫度不高于20~C;常溫庫溫度為0—30~C;各庫房相對濕度應保持在45~75%之間; 2、智能溫濕度記錄儀器配備數量應與企業倉庫面積相適應,除冷庫配備一臺外,藥品倉庫原則上每300平米配備一臺;并應固定安裝在倉庫墻壁上與門窗、溫控設備距離3米以上,并能夠與企業用于質量管理的電腦連接,實現企業溫度超標報警功能。 3、智能溫濕度記錄儀器必須能夠實現至少每三小時記錄一次,記錄存儲時間不少于兩年: 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結合日常監督,督促企業按要求加快安裝工作。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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