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環境監測是生態環境監測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核與輻射安全管理的基礎。我國輻射環境監測始于20世紀50年代核工業建立時期,歷經了大氣層核試驗的監測、全國環境天然放射性水平調查、污染源調查、重點源監測等幾個階段。
l生態環境部在“十四五”期間明確提出了加強輻射環境監測,完善國家、省、市三級輻射環境監測體系,分類推進地市級基本輻射監測能力全覆蓋。
l山東省《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規劃》中,提出完善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體系,加強核與輻射應急監測儀器配備,提升各級核與輻射應急監測能力。其他各省市也都有提及。
l2021年新發布標準《輻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61-2021)》,對輻射環境監測的技術要求提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對于環境空氣的監測內容主要有:放射性氣溶膠、131I、沉降物、降水、空氣中氚、碳-1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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