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晉江法院對被告單位某水處理公司、被告人李某污染環境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單位某水處理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單位、被告人均服判,已生效。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某水處理公司系市級重點排污單位,被告人李某作為該單位的廠長,全面負責該公司的生產、運營工作。2021年9月20日17時許,被告人李某在被告單位全天運營并持續排放含有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情況下,未通知自動監測設備運維人員到場,且未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指使該公司設備部機修人員陳某(另案處理)將自動檢測設備采樣管移出監測水面,并在該采樣管套管底部加裝PVC水管,意圖在污水濃度較高時往PVC水管注水進行稀釋,干擾監測數據。上述行為導致自動監測設備在2021年9月20日17:40-19:05無法正常采集水樣,干擾了自動監測設備的正常運行。
裁判結果
晉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某水處理公司作為市級重點排污單位,被告人李某作為該公司的廠長,全面負責生產、運營工作,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了單位利益,決定實施環境污染行為,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被告單位某水處理公司、被告人李某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由于被告單位某水處理公司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依法應采取雙罰制,即在單位承擔罰金責任的同時,還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判處刑罰。鑒于被告單位、被告人均存在自首、認罪認罰情節。
典型意義
本案系晉江“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入刑案。
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監控設備聯網,是《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規定的一項重點環境管理制度,是加強生態環境監管、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的重要手段。依照我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的,構成污染環境罪。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規定并不需要有超標排放的結果,而是只要重點排污單位有上述逃避監管的行為同時又排放上述污染物即可。
本案被告單位系經營十余年的重點排污單位,廠長李某明知不能擅自移動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仍然在未通知自動監測設備運維人員到場,且未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的情況下,指使該公司人員將自動檢測設備采樣管移出監測水面,并在該采樣管套管底部加裝PVC水管,意圖在污水濃度較高時往PVC水管注水進行稀釋,干擾監測數據。其自以為采樣口監控設施未運行,可以偷天換日蒙混過關,殊不知采樣管移動導致的數據異常信息已被后臺獲取,且監控設施已經聯網運行,執法人員通過調用監控視頻第一時間鎖定了違法行動的證據,并通過現場勘查發現了存在異常的加裝水管。
總之,重點排污單位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環保信用、確保監測設施正常運行。全面加強環境責任風險防控,才能在法律的框架內行穩致遠,從而促進企業高質量趕超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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