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9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對燃氣、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進行了強制性規定。其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新《安全生產法》對包括燃氣、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等九大行為明確了處罰標準:
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燃氣泄漏報警裝置由氣體報警器控制器和燃氣泄漏探測器兩部分組成。報警控制器安裝在值班室或有人值守的房間(非防爆區域),燃氣泄漏探測器安裝在罩間以及燃氣閥門等位置,餐飲等生產經營單位安裝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裝置后,一旦發生燃氣等可燃氣體泄漏時,報警裝置會第一時間發出報警信號并自行切斷燃氣,從而防止爆炸、火災等惡性事故的發生,可最大限度地保障餐飲經營場所的安全,將隱患及時切斷在萌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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