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建筑施工工地揚塵治理為例,2019年4月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施工工地和道路揚塵管控工作的通知》(建辦質〔2019〕23號),強調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有關部門要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履職盡責、擔當作為,進一步加強施工工地和道路揚塵管控工作,并再次明確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管部門的揚塵管控責任。
然而,面對目前大氣污染防治的嚴峻形勢及建筑施工揚塵對大氣污染的高貢獻率,部分地區的揚塵治理模式仍然停滯在一律由生態環境部門處理的思路上,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未得到充分落實,建筑施工揚塵治理一直未能真正形成管控合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生態環境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管,在揚塵污染防治中主要對工業企業、料場堆場經營者的揚塵治理負有具體監管責任,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建筑施工揚塵負有行業主管與具體監管責任。
為有效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藍天幸福感,筆者認為,當前各地區應當堅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在法治的框架內履職盡責,加強配合。按照“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原則,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對建筑施工揚塵嚴格監管,加強對施工工地的監督檢查,發現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存在未實行封閉管理、未加強物料管理、未注重降塵作業、未硬化路面和清洗車輛、未清運建筑垃圾、未加強監測監控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嚴懲重罰,形成打擊建筑施工揚塵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產生震懾效力。
與此同時,各地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發揮好對大氣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管職責,做到不越權、不攬權、不推責、不敷衍,屬于本部門法定監管職責的,必須堅決履職到位,當發現施工工地存在揚塵污染行為時,應當依法依規及時移交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等有關部門查處,并做好統籌協調與跟蹤督查工作,進而從根本上提升建筑施工揚塵治理實效,形成生態環境保護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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