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以ICHQ2 指導原則為基礎,對比了各國藥典對色譜系統適用性試驗的論述及要求,提出了我國目前在分析方法開發和驗證過程中,存在對系統適用性試驗認識和研究的不足。
色譜作為快速、準確、可靠的分析方法,在各國藥典中得到廣泛應用。色譜方法一般包括紙色譜、薄層色譜、氣相色譜、液相色譜、離子色譜、分子排阻色譜、毛細管電泳等。隨著對色譜法研究和應用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研究者意識到色譜系統適用性試驗在色譜分析方法中的重要性,尤其是對試驗條件( 流動相、不同品牌或不同批號色譜柱、不同品牌儀器) 較為敏感的分析方法。
1 系統適用性試驗的定義
ICHQ2[1]中關于系統適用性試驗的論述為: 許多分析方法的必要組成部分。該試驗是把分析設備、電子儀器、實驗操作和被分析樣品作為一個整體來進行評價。系統適用性試驗參數是根據被論證的方法類型,針對某一特定方法而建立的。通常通過耐用性評估,建立一系列系統適用性參數(如分離度試驗) ,以確保該分析方法在任何時候使用均有效。BP 2018 輔助章節( supplementarychapter) SCⅢF.[2]分析方法驗證部分內容對系統適用性的論述與ICHQ2B 基本一致。USP 41 通則〈1225〉[3]藥典方法的驗證中,對系統適用性的論述為: 如果測試易受測試條件變化的影響,應當對方法進行合理控制或是指明注意事項。評估耐用性就是確立一系列系統適用性參數,以確保不論何時使用,均可維持分析方法的有效性。
液相色譜典型的變動因素有被測溶液的穩定性、不同儀器、不同分析人員、流動相的pH值和組成、不同廠牌或批號的色譜柱、柱溫和流速。對于氣相色譜法而言,典型的變動因素有不同批號或供應商的色譜柱以及溫度、流速等。系統適用性必須基于儀器、電子元件、分析方法操作以及被測物是一個整體的系統。系統適用性試驗的參數由所評價的分析方法決定。對于色譜法,系統適用性尤其重要,向USP提交的文件應該注明符合色譜法621中常規測試章節中的有關系統適用性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 年版通則9101“藥品質量標準分析方法驗證指導原則”[4]未對系統適用性試驗進行單獨論述,僅在耐用性項下提到:經試驗,測定條件小的變動應能滿足系統適用性試驗要求。
對比ICHQ2 以及各國藥典通則分析方法驗證項下,BP2018 和USP41與ICHQ2 論述內涵較為一致,建立系列系統適用性試驗要求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任何時候使用該分析方法都是有效的。
2 系統適用性的要求
對比各國藥典色譜法系統適用性試驗要求,內容基本一致,均包括理論板數、分離度、拖尾因子、重復性和靈敏度。具體要求略有差異,《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色譜法項下系統適用性試驗要求更加明確,但目前各論中收載的品種項下的系統適用性要求卻是低的。美國藥典通則色譜法項下系統適用性要求并不明確,但在其各論中系統適用性要求卻是zui多體的。這一點也體現了中美研究者對系統適用性試驗認識和研究深度的差異。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通則0502薄層色譜法提到了系統適用性要求: ①比移值。除另有規定外,雜質檢查時,各雜質斑點的比移值Rf 以在0.2 ~ 0.8 之間為宜。②檢出限。自身對照溶液顯清晰可辨斑點的濃度或量為檢出限。③分離度除另有規定外都應大于1.0。④相對標準偏差,薄層色譜掃描含量測定時,同一供試品溶液在同一薄層板上平行點樣的待測成分的峰面積測量值的相對標準偏差應不大于5.0%,需顯色后測定的或者異板的相對標準偏差應不大于10. 0%。
通則0512液相法提到的系統適用性要求:①理論板數。應指明測定物質,一般為待測物質或內標物質的理論板數。②分離度。除另有規定外,待測物質色譜峰與相鄰色譜峰之間的分離度應大于1. 5。③靈敏度,定量測定時,信噪比不小于10,定性測定時,信噪比不小于3。系統適用性試驗中可以設置靈敏度試驗溶液,來評價色譜系統的檢測能力。④拖尾因子( T) 。除另有規定外,應在0.95 ~1. 05 之間。⑤重復性。相對標準偏差應不大于2.0%。
離子色譜法、分子排阻色譜法( 分離度一般應大于2.0) 、氣相色譜法、超臨界流體色譜法、臨界點色譜法等的系統適用性要求,除另有規定外,應照液相色譜法項下的規定。
USP通則621色譜法規定的系統適用性試驗要求也包括理論板數、分離度、拖尾因子、重復性和靈敏度,但除100%含量測定重復性外,其他系統適用性參數均未給出明確規定。
BP2018附錄Ⅲ( Appendix Ⅲ) 色譜分離技術中對系統適用性要求也包括理論板數、分離度、拖尾因子、重復性和靈敏度。BP 也僅對對稱因子規定為0. 8 ~ 1. 5 之間,100% 含量測定重復性要求與USP41規定一致,未對其他系統適用性參數作明確規定。
重新審視一下系統適用性試驗的各參數,它們之間并非孤立的,而是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相互關聯。分離度Rs 是柱效N的函數; 拖尾因子與重復性直接相關,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分離度; 靈敏度是保證上述所有參數有意義的基礎。因此,系統適用性試驗要求,應該是一個整體的評價,而不是單獨對某一個參數的要求。即便是拖尾因子,《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 年版指出,除另有規定外,應在0.95 ~1. 05 之間; BP2018 規定應在0. 8 ~ 1. 5 之間。但在實際運用過程中,并非所有系統適用性試驗要求中拖尾因子都在上述范圍內。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是可以突破上述系統適用性的一般要求的。如USP41 收載的二甲雙胍片溶出度檢測方法3 中,系統適用性試驗要求為: 拖尾因子NMT2. 0,柱效NLT1 500。實驗室工作曾經進行鹽酸二甲雙胍的溶出度研究工作。二甲雙胍在較大濃度檢測時,容易出現拖尾因子較大的情況。但是,拖尾因子較大不一定會影響檢測結果。只要經過研究和驗證,能滿足檢測要求,能保證檢測結果的準確度和精密度,就算是超過BP拖尾因子要求0. 8 ~ 1. 5 的系統適用性試驗也是可以的。所以,系統適用性試驗作為分析方法*的一部分,應該是結合分析方法本身一起來考慮。系統適用性要求應該是以滿足分析方法檢測為目的。
3 系統適用性試驗的必要性
USP40 收載的谷胱甘肽有關物質方法如下: 流動相以磷酸鹽緩沖液( 取磷酸二氫鉀6. 8 g 與庚烷磺酸鈉2. 02 g,加水溶解并稀釋至1000 mL,用磷酸調節pH值至2. 8) -甲醇( 970∶30); 色譜柱為USPL1; 檢測波長為210nm; 柱溫為30℃; 流速為使谷胱甘肽保留時間約為5min; 進樣量為10μL。
系統適用性溶液: 取谷胱甘肽對照品、抗壞血酸對照品和D-苯甘氨酸對照品各適量,加水溶解并稀釋制成每1mL 中約含谷胱甘肽0. 5 mg、抗壞血酸0. 5 mg 和D-苯甘氨酸0. 1 mg 的混合溶液作為系統適用性試驗溶液。
系統適用性要求: 抗壞血酸與谷胱甘肽峰之間的分離度、谷胱甘肽與L-苯甘氨酸之間的分離度均不小于5,重復性不大于1. 5%。
根據谷胱甘肽的分子結構,谷胱甘肽屬于在C18柱保留較弱的化合物,所以出峰時間較早,USP40 方法流動相中采用了離子對試劑來增加保留,改善分離。然而,其保留時間也僅約為5min( 色譜柱規格:15cm × 4. 6 mm,5 μm,L1) 。某廠家谷胱甘肽注冊標準中,其他色譜條件與USP40基本一致,規定調節流速使谷胱甘肽保留時間約為2min。分析出現上述差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①離子對試劑的質量差異。②流動相比例差異較大,由于操作而引入的系統誤差。③不同批號、型號色譜柱對谷胱甘肽色譜保留行為的差異。④不同品牌儀器設備等造成的差異等。通過對谷胱甘肽分析方法的分析以及實際的操作可知,此分析方法是屬于對試驗條件較為敏感的方法。對于此類方法,可以對敏感的試驗條件給予更加具體的規定。但對離子對試劑的來源、因流動相比例差異大引入的系統誤差、不同品牌儀器等難以具體要求,即便色譜柱可以規定品牌和型號,但也會給后續的方法轉移和樣品檢測帶來了諸多不便。因此,谷胱甘肽有關物質方法也未對上述條件乃至色譜柱加以規定。基于上述諸多問題,谷胱甘肽有關物質方法們終采用規定系統適用性試驗參數的辦法來解決方法重復性的問題,終方法的準確性和精密度得到驗證,方法得以被USP收載。
本文從USP41按順序查找了abacavirsulfate,abirateroneacetate,acebutololhydrochloride,acepromazinemaleate,acetaminophen,acetazolamide 和acetylcysteine的含量測定方法,上述含量測定方法均規定了系統適用性試驗要求。
一般情況下,含量測定樣品溶液濃度水平較高,含量測定方法耐用性較好。但由《美國藥典》各項下實例可知,即便在這種情況下,絕大多數的含量測定方法仍然規定了系統適用性試驗要求。由此可見,《美國藥典》對分析方法的系統適用性試驗尤為關注。
當一個分析方法建立后,它可能會被不同人員,在不同時間、不同實驗室、不同情況下使用,可能會發生許多異常或偏差。因此,為了保證檢測結果的準確性,需要研究者在方法開發初始,對上述情況作出一定的預判或者模擬,通過建立一系列的適用性參數來保證分析方法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效。由此可見,對于分析方法而言,系統適用性試驗非常的重要。
4 總結與討論
系統適用性試驗作為分析方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已經被越來越多的監管機構所重視。藥品認證合作組織( PIC/S) 在2007年頒布的制藥QC實驗室GMP檢查指南中提出,進行GMP檢查時涉及色譜方法系統適用性的檢查包括: ①檢查分析方法驗證過程中,應涉及是否開發了系統適用性試驗,并對每一項系統適用性試驗的參數進行了定義,而且結果符合規定。②檢查分析儀器的確認時,應考察是否完整定義了系統適用性試驗及其可接受標準。在FDA網站上以“system suitability test warning letter”為主題詞進行檢索,可以找到不少因為未做系統適用性試驗或者沒有按照要求做而導致制藥企業收到警告信的實例[5]。
目前國內對這方面的認識也在逐漸的提升,這從《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05 年版、2010 年版到2015年版的各論變化中可以體會到。但從目前國內整體的藥物研發情況來看,分析方法們對此還沒有足夠的認識。在大多數的自行開發的分析方法中,未結合分析方法驗證情況有針對性地去探索系統適用性試驗的要求。在有藥典參考標準的情況下,對藥典標準的系統適用性要求不夠重視,僅僅將色譜條件拿來使用,或者隨意更改、降低系統適用性要求,導致方法的重現性差,檢測結果不準確。在這方面,藥物分析工作者們急需提升觀念,提高重視程度,加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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