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投標仍然采取老申請,并未將2018年頒發的
NB/T33001-2018 《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機電技能前提》
NB/T33002-2018 《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條件》
NB/T33008.1-2018 《電動汽車充電設備考驗試驗規范 第1一部分:非車載充機電》
NB/T33008.2-2018 《電動汽車充電配備查驗試驗規范 第2部門:交流充電樁》
以及2017年頒發的
GB/T 34657.1-2017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把持性測試規范 第1部份:供電裝備》
GB/T 34658-2017 《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機電與電池方案體系之間的通訊協議一致性測試》
染指其中。
小編從多方渠道領會到,國度電網公司已結構專家,對國網企業標準進行修訂,近期就會公布。
Q/GDW 1233-2019 《電動汽車非車載充機電普片申請》
Q/GDW 1591-2019《電動汽車非車載充機電查驗技藝規范》
Q/GDW 1235-2019 《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 通訊協定》
Q/GDW 1485-2019 《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手藝條件》
Q/GDW 1592-2019 《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磨練技術手段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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