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按標準要求進行樣品的拆分,確保RoHS測試儀測試結果的有效性和準確性。
2、范圍:
適用于本廠所使用的RoHS測試儀以及送第三方檢測的樣品。
3、定義:
3.1、有害物質: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對健康和環境可能造成危害的化學物質。
3.2、機械拆分:指運用機械手段進行有效的劃分和獲取檢測單元的過程,包括旋開、切割、刮削、擠壓、研磨等。
3.3、均質材料:指不能通過機械手段進一步拆分為不同材料的材料,均質材料各部分的組成均相同。如:各種陶瓷、玻璃、金屬、合金、塑膠等。
3.4、檢測單元:經過拆分和取樣,可直接提交檢測的材料。根據材質的均勻性,檢測單元可分為均質檢測單元和非均質檢測單元。
3.5、均質檢測單元:由一種或者一種以上的物質均勻組成的檢測單元,且不能通過機械手段拆分的材料。
3.6、非均質檢測單元:由若干種材料不均勻組成的、不需或很難進一步機械拆分的材料。
3.7、豁免單元: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豁免清單中的部件、元件或檢測單元,獲得*豁免而無需提交檢測。
4、拆分原則:
4.1、拆分的目標是通過適當的拆分手段來獲得構成電子電氣產品的均質材料。需采取適當的拆分手段來獲得均質材料,以確保拆分結果用于后續測試時,不會因為拆分不當而產生錯誤判斷。
4.2、同一生產廠生產的相同功能、規格(參數)的多個模塊、部件或元器件可以歸為一類,從中選取代表性的樣品進行拆分,使用相同的材料(包括基材和添加劑)生產的不同部件可視為一個檢測單元。
4.3、顏色不同的材料應拆分為不同的檢測單元。
4.4、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豁免清單中的項目或材料,在拆分中應予以識別。
4.5、當拆分對象難以進一步拆分且重量≤10mg時,不必拆分,作為非均質檢測單元,直接提交檢測。
4.6、當拆分對象難以進一步拆分,粒徑小于2mm,或體積≤4mm³時,不必拆分,可以整體制樣,作為非均質檢測單元,直接提交檢測。
4.7、金屬測試樣品的厚度至少要達到3mm,若單一樣品厚度不足,可堆疊數個樣品至適當厚度。其他合金必須至少1mm厚。
4.8、樣品的平坦部位要達到5*5mm,若有需要,則要對樣品進行前處理(如:削平等)
4.9、油墨或其他液體需用樣品杯進行量測,深度達到15mm;體積小的顆粒也應置于樣品杯壓緊,且容積應達到樣品杯的2/3 。
表面處理層應盡量與本體分離(如涂層):對于確實無法分離的(如鍍層),可對表面處理層進行初篩(如使用XRF光譜儀等手段),篩選合格則不拆分;篩選不合格,可使用機械或非機械方法分離(如使用能溶解表面處理層而不能溶解本體材料的溶液溶解提?。?。
4.10、在滿足檢測結果有效的前提下,對于經拆分后樣品無法滿足檢測需求量時,可采取適當歸類,一同制樣,直接提交檢測。
5、取樣
5.1、獲得均質檢測單元提交檢測時,應選擇遠離連接部位取樣,并盡可能選取本體較大的檢測單元樣品取樣。
5.2、對于質量大于100g而面積大于100*100mm的檢測單元,需在多個不同位置進行取樣,至少應包括幾何中心點和兩個對角邊緣點。
5.3、獲得非均質檢測單元提交檢測時,盡可能全部取樣。
6、拆分步驟及方法
6.1、整機的拆分
對于具有能單獨實現某些功能的整機的電子電氣產品,首先將其拆分為模塊、部件等,再按照6.2、6.3要求進一步拆分。如:下圖變壓器的拆分
圖1 變壓器的拆分
圖2 線路板的拆分
圖3電線電纜的拆分
圖4元器件拆分
6.2、模塊、部件的拆分
對于由一個以上的元器件或機械零件構成的模塊或部件類電子電氣產品、裝置等,首先將其拆分為元器件等,再按照6.3要求進一步拆分為均質材料檢測單元。
6.3、元器件拆分
對于具有某種電子功能的元器件類產品,將其進一步拆分成均質材料檢測單元。
6.4、均質材料的確認
對于原材料,如聚合物材料(未經表面處理)、金屬材料(未經表面處理)、輔材(焊錫、助焊劑、粘合劑、油墨、涂料)等,均視為均質材料,可以直接提交檢測。
6.5、經表面處理材料的拆分
6.5.1、經表面處理的材料,可以通過機械手段(如刮、銼、研磨等)拆分為本體和表面處理材料兩個檢測單元。
6.5.2、處于檢測的需要,可以通過特殊的化學手段(如溶解、提取等)對表面處理的材料進行檢測單元有效的獲取。
6.5.3、對于有多層表面處理的材料,一般可將表面處理材料作為一個檢測單元,不做進一步拆分;但是當涂層分為有機和無機材料時應將其拆分成不同的檢測單元。
7、拆分流程圖
應由外及內、由大到小、先易后難、分類整理,拆分到均質檢測單元或非均質檢測單元。
拆分流程如下:
8、拆分的準備與要求
8.1、環境
8.1.1、拆分區域與實驗室
拆分區域應相對獨立,并足夠用于拆分操作。保持拆分環境潔凈,室內溫度在20-25度左右,濕度低于80%。對溫濕度應實施監控,并應避免陽光直射。本要求同時適合于RoHS測試實驗室的環境要求。
8.1.2、拆分工作臺
拆分工作臺應平整呢個、潔凈、耐磨損、耐腐蝕、有足夠承重力,臺面面積應滿足拆分工作和樣品擺放的要求。
8.1.3、安全防護
應避免拆分與測試過程對人體的傷害和環境污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護:
A、當機器運行或測試時,不可直接接觸測試儀器發出的光線。
B、為保證測試的準確性,、電腦等產生輻射的物品應遠離測試儀器,至少1m。
C、 對放射性材料以及易爆部件的拆分,應符合相關的要求。必要時在特殊要求中進行規定。
8.2、人員
8.2.1、應具備相關專業技能或充分經驗的人員進行拆分。
8.2.2、應具備操作儀器技能并持有本人上崗證的人員進行樣品測試。
8.3、工具
8.3.1、工具應保持潔凈,可采用擦拭、清洗或灼燒等方式進行清潔。
8.3.2、工具應標識
8.3.3、與拆分對象直接接觸的工具部分應有成分標識,在拆分時,不應該用含有被測元素的工具接觸拆分對象。
8.4、容器
拆分后的檢測單元應用適當的容器隔離分裝。在常溫、干燥的環境中保存。容器應保持清潔。
8.5、樣品污染防護
在拆分的整個過程中應充分評價環境、工具、操作等因素對樣品中相關有害物質的成分和含量的影響,并采取適當措施消除這些影響或將這些影響減少至。
8.6、拆分前產品的描述
在拆分前,應采用文字及拍照的方式對產品進行適當的描述和記錄,并保留這些記錄至少5年。
8.7、樣品的清洗或去污、保存和傳遞
8.7.1、樣品含有可能影響測試結果的灰塵、油污等雜質,拆分前應進行必要的清洗或去污,清洗試劑和去污方法不能改變樣品的成分。
8.7.2、樣品應在規定的期限和適宜的條件下保存。測試過的樣品保存的期限為至少6個月。
8.7.3、樣品的傳遞應保持成分的穩定。
8.8、拆分過程的記錄與保存
8.8.1、記錄的要求
樣品應有wei一標識,拆分過程的記錄應完整,包括拆分環境、拆分裝置及工具、拆分結果、樣品標識和其他需要特殊記錄的相關信息。
8.8.2、記錄表格
拆分記錄表可包括:部件名稱、材料名稱、規格型號、尺寸、質量、顏色、材料生產廠家、測試的結果、測試時間、測試人等內容。可與測試報告合并為一個報告。
8.8.3、記錄保存的期限
測試記錄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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