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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廠廠房規范標準

閱讀:6001        發布時間:2020-12-10

白酒廠設計防火規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hinese spirits factory

 前言

為規范白酒廠的防火設計,根據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川質監函[2006]275號《關于同意四川省地方標準<白酒廠設計防火規范>立項的批復》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由四川省*安消防總隊組織并會同有關參編單位共同編制本規范。

規范編制過程中,編制組廣泛開展了調研,總結了白酒廠的防火設計實踐經驗和火災教訓,吸取了*的科研成果,并進行了試驗論證。在參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相關標準規范、多次征求有關單位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形成送審稿,經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四川省建設廳組織專家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10章,其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生產、儲存火災危險性分類及建(構)筑物的*低耐火等級,總平面布置,工藝裝置,建筑構造,消防站,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電氣等。

目  次

1 總  則 …

2 術  語 

3生產、儲存火災危險性分類及建(構)筑物的*低耐火等級

4總平面布置 

4.1 一般規定 

4.2 防火間距 

4.3 廠內道路 

5 工藝裝置 

6 建筑構造 

7 消防站 

8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8.1 一般規定

8.2 自動滅火系統和消防冷卻系統

9 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10 電  氣

10.1 供配電及電器裝置

10.2 防雷及防靜電接地

10.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總則

1.0.1  為了防止和減少白酒廠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常儲量100m3及以上白酒廠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常儲量100m3以下白酒廠可參照本規范執行。 

1.0.3  白酒廠按常儲量分為Ⅰ、Ⅱ、Ⅲ類,并應符合表1.0.3的規定。

表1.0.3    白酒廠的分類

分類

常儲量V(m3)

Ⅰ類

V≥10000

Ⅱ類

1000≤V<10000

Ⅲ類

100≤V<1000

1.0.4  產品獲國家名酒稱號的白酒廠應劃為Ⅰ類。

1.0.5  白酒廠的防火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白酒度  spirits percentage

    乙醇在白酒中的體積百分比。

2.0.2  白酒庫  Chinese spirits warehouses

采用陶壇或金屬容器等存放白酒的庫房。

2.0.3  白酒儲罐區  Chinese spirits tank farm

由一個或者多個白酒儲罐組成的露天儲酒罐區。

2.0.4  常儲量  steady reserves

白酒廠保持相對穩定的白酒儲量,一般為白酒庫、白酒儲罐區和成品庫的儲存容量之和。

 

3  生產、儲存火災危險性分類及建(構)筑物的*低耐火等級

 

3.0.1  白酒廠生產、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建(構)筑物的*低耐火等級應符合表3.0.1的規定。

表3.0.1   生產、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建(構)筑物的*低耐火等級

建(構)筑物名稱

火災危險性分類

*低耐火等級

液態法釀酒車間,白酒度為38度及以上的白酒庫,勾兌、灌裝包裝車間

二級

白酒儲罐區

---

糧食筒倉的工作塔、糧食粉碎車間(制酒原料粉碎車間、制曲原料粉碎車間)

二級

糧食倉庫、制曲車間、暫包裝材料庫、存成品庫、成品庫、柴油發電機房

二級

消防車庫

丁 

二級

拌和、入窖、發酵車間,固態法、半固態法釀酒車間

四級

消防水泵房

二級

玻璃瓶、陶瓷瓶庫,排水、污水泵房

四級

注:1  包裝材料庫中存放有硝*棉時,火災危險性應為甲類。

    2  半固態法釀酒車間蒸餾出酒部位,其火災危險性為甲類。

3.0.2  因工藝需要,同一座廠房或廠房的任一防火分區內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生產時,該廠房或防火分區內的生產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

當生產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占本層或本防火分區面積的比例小于5%且發生火災事故時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生產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時,其火災危險性分類可不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

3.0.3  白酒庫、成品庫的耐火等級、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區的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3.0.3的規定。

表3.0.3  白酒庫、成品庫的耐火等級、層數和防火分區大允許建筑面積(m2)

儲存類別

耐火等級

允許層數

每座倉庫的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大允許建筑面積

單層

多層

地下、

半地下

每座倉庫

防火分區

每座倉庫

防火分區

防火分區

白酒度為60度及以上白酒庫

一、二級

1(3)

750(6000)

250(300)

—(3000)

—(150)

白酒度大于等于52度,但小于60度的白酒庫

3

4000

1000

2800

700

白酒度大于等于38度,但小于52度的白酒庫

5

4000

1000

2800

700

150

白酒度為52度及以上的成品庫

5

4000

1000

2800

700

白酒度小于52度的成品庫

5

6000

1500

4800

1200

300

   注:括號內數據僅適用于全部采用陶壇存放白酒的庫房。

3.0.4  白酒庫、成品庫嚴禁設置在高層建筑內。

3.0.5  白酒庫、成品庫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座倉庫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表3.0.3的規定增加1.0倍。

3.0.6  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區的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當勾兌、灌裝包裝聯合生產車間設有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大允許建筑面積可在規范規定的基礎上增加1.5倍,但勾兌、灌裝、包裝等生產用房應分隔為相對獨立的防火單元,當工藝條件許可時,宜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

3.0.7  二級耐火等級的糧食筒倉可采用鋼板倉。二級耐火等級的散裝糧食平房倉可采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承重構件。

 

4  總平面布置

 

4.1  一般規定

 

4.1.1  白酒廠應根據其生產工藝、火災危險性和功能要求,結合地形、風向等條件,合理確定生產車間、白酒儲罐區、白酒庫、糧食倉庫等的位置及防火間距,設置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

4.1.2  白酒儲罐區應設置在廠區相對獨立的地勢較低的安全地帶,并宜設置在廠區全年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4.1.3  白酒儲罐區、白酒庫應與其他生產區及辦公、科研、生活區分開布置。

4.1.4  糧食粉碎車間、勾兌、灌裝包裝車間、白酒度為52度及以上的白酒庫和成品庫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1.5  廠房內嚴禁設置員工宿舍。

甲、乙類廠房內不應設置辦公室、休息室。當必須與車間貼鄰建造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燒體防爆墻隔開并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丙類廠房內設置的辦公室、休息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廠房隔開,并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要開設門窗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4.1.6  倉庫內嚴禁設置員工宿舍。

甲、乙類倉庫內嚴禁設置辦公室、休息室等用房,并不應貼鄰建造。

丙、丁類倉庫內設置的辦公室、休息室以及貼鄰建造的管理用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庫房隔開,并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要開設門窗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4.1.7  因工藝需要,勾兌車間與白酒庫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時,勾兌車間應設置在建筑物的首層靠外墻部位,并應單獨劃分防火分區和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防火墻上不得開設任何門窗洞口。

4.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發電機房和變、配電房等不應設在白酒庫、白酒儲罐區內或貼鄰建造。供白酒庫的低壓配電房,當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隔開時,可一面貼鄰建造;附設在其他建筑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隔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消防控制室應能直通室外,門上應有明顯標志。消防水泵房、柴油發電機房、變配電房的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靠近安全出口。

4.1.9  廠房、倉庫的安全疏散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4.2  防火間距

 

4.2.1 廠區內不同廠房、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4.2.2  白酒庫之間及其與其他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2的規定。

表4.2.2  白酒庫之間及其與其他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道路等的防火間距(m)

名     稱

白酒庫

重要公共建筑

50

白酒庫及其他甲類倉庫

20

高層倉庫

13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

30

其他建筑

一、二級耐火等級

15

三級耐火等級

20

四級耐火等級

25

室外變、配電站以及工業企業的變壓器總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壓變電站

30

廠外道路路邊

20

廠內道路

主要道路路邊

10

次要道路路邊

5

 

4.2.3  白酒儲罐區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3的規定。

表4.2.3   白酒儲罐區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m)

項       目

建筑物的耐火等級

室外變、配電站以及工業企業的變壓器總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壓變電站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一個儲罐區的總儲量V(m3)

50≤V<200

200≤V<1000

1000≤V<5000

5000≤V≤10000

15

20

25

30

20

25

30

35

25

30

40

50

35

40

50

60

注:1  防火間距應從距建筑物近的儲罐外壁算起,但儲罐防火堤外側基腳線至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10m。

2  固定頂儲罐區與甲類廠房、白酒庫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且不應小于25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規定增加25%。

3  浮頂儲罐區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

4  數個儲罐區布置在同一庫區內時,儲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相應儲量的儲罐區與四級耐火等級建筑之間防火間距的較大值。

4.2.4  白酒儲罐區儲罐與廠外道路路邊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m,與廠內主要道路路邊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與廠內次要道路路邊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

4.2.5  廠、庫區圍墻與廠、庫區內建(構)筑之間的間距不宜小于5m,且圍墻兩側的建(構)筑之間還應滿足相應的防火間距要求。

4.2.6  白酒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6的規定。

表4.2.6    白酒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m)

類    別

儲  罐  形  式

固定頂罐

浮頂罐

臥式罐

地上式

半地下式

單罐容量 V(m3)

V≤1000

0.75D

0.5D

0.4D

≥0.8m

V>1000

0.6D

注:1  D為相鄰較大立式儲罐的直徑(m)。 

  2  不同形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規定的較大值。

3  兩排臥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m。

4  單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卻系統時,地上式固定頂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0.6D。

4.2.7  白酒單罐容量小于等于200m3、一組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時,儲罐可成組布置。但組內儲罐的布置不應超過兩排,立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m,臥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0.8m。儲罐組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根據組內儲罐的形式和總儲量折算為相同類別的單罐,并按本規范第4.2.6條的規定確定。

4.2.8  白酒固定頂儲罐和浮頂儲罐與其泵房的防火間距分別不應小于15m、12m。總儲量小于等于1000m3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少25%。

 

4.3  廠內道路

 

4.3.1  Ⅰ類、Ⅱ類白酒廠通向廠外的消防車出入口不應少于2個,并宜位于不同方位。Ⅲ類白酒廠可設1個。

4.3.2  廠區的道路宜采用雙車道;若為單車道應滿足消防車錯車要求。

4.3.3  生產區、倉庫區和白酒儲罐區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當受地形條件限制時,可設置有回車場的盡頭式消防車道。消防車道凈寬不應小于4m,路面內緣轉彎半徑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凈空高度不應低于5m。供消防車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5  工藝裝置

5.0.1  廠房、倉庫內不應使用敞開式糧食溜管(槽)等設備。可能發生粉塵爆炸的機械設備宜設置在單層建筑靠近外墻或多層建筑頂層靠近外墻部位。

5.0.2  原料的機械輸送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帶式輸送機、螺旋輸送機、斗式提升機等輸送設備上,應在適當的位置設置磁選裝置及其他清理設備,在輸送設備運轉進入筒倉前的適當位置應設置防火、防爆閥門。

    2  斗式提升機應設置在單獨的工作塔內或筒倉外。提升機入口處應單獨設置負壓抽風除塵系統。提升機的外殼、機頭、機座和連接溜管應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機殼的垂直段上應設置泄爆口,機座處應設置清料口,機頭處應設置檢查口。提升機應設置速度監控、故障報警停機等裝置。

3  螺旋輸送機全部機體應由金屬材料包封,并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卸料口應采取措施防止堵塞,并應設置堵塞停機裝置。

4  帶式輸送機應設置張緊和膠帶測偏裝置,輸送機帶不得采用金屬扣連接,設備的進料口和卸料口處應設置吸風口。

    5  輸送棧橋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5.0.3  原料的氣流輸送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從多個不同的地方向一個卸料點輸送原料時,應采用真空輸送系統,卸料器應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2  從一個進料點向多個不同的地方輸送原料時,可采用壓力輸送系統,加料器應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3  多個氣流輸送系統并聯時,每個系統應設置截止閥。各糧倉間的氣流輸送系統不應相互連通,如確需連通時,應設置截止閥。

5.0.4  原料粉碎和制曲設備應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內部構件應連接牢固。原料粉碎設備應設置便于操作的檢修孔、清理孔。

    原料粉碎車間不宜設置非生產性電器設備。

5.0.5  蒸餾出酒的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蒸餾宜采用蒸汽加熱,不宜采用明火加熱。

2  甑桶、甑蓋宜采用不銹鋼或其他不燃材料制作,采用木質甑桶、甑蓋時宜在外表面加設一層不銹鋼或鐵皮。

3  釀酒車間的中轉儲存酒罐容量不得超過車間日產量的2倍且儲存時間不宜超過24h。

5.0.6  酒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金屬酒罐宜選用浮頂儲罐,但不宜選用淺盤或浮艙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內浮頂罐。

2  酒罐的白酒輸酒管入口距酒罐底部的高度不應大于0.15m。確有困難時,輸酒管出口標高應大于入口標高,高差不應小于0.1m。

3  酒罐底部每根輸酒管道至少應設置兩個閥門,閥門宜采用球閥。

4  酒罐應設置固定液面測量裝置。

5  白酒庫區應設置應急酒罐(或酒桶、酒壇),其容量不應小于庫內單個大容器容量。

6  白酒取樣器、酒罐蓋子及現場工具等嚴禁使用碰撞易產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7  采用酒罐車運輸時,酒罐車防火防爆要求按油罐車的標準實施。酒罐車輸酒時,車體應與靜電接地裝置良好連接。

5.0.7  勾兌、灌裝包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白酒勾兌作業時,嚴禁采用純氧攪拌工藝,可采用壓縮空氣作攪拌介質。

2  采用真空灌裝機作業時,灌裝口排出的酒蒸汽應采用負壓抽風系統回收,并排出室外。

3  封蓋機應采用緩沖柔性封蓋機構。 

6  建筑構造

6.0.1  白酒廠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場所應進行防爆設計。

6.0.2  泄壓面積的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廠房內爆炸危險物質為乙醇時,其泄壓比C不應小于0.110 m2/m3。

6.0.3  糧食筒倉頂部應設置必要的泄壓設施。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其他糧食儲存設施應采取防爆措施、設置泄壓設施。

6.0.4  糧倉、糧食粉碎車間、白酒庫、勾兌、灌裝包裝車間應采用不發火花的地面。采用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應采取防靜電措施。

糧倉、糧食粉碎車間內表面應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掃。

6.0.5  白酒庫不宜采用鋼結構、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結構,必須采用時應有可靠的防火措施。

6.0.6  白酒庫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

輸送白酒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墻和樓板。其他管道必須穿過防火墻和樓板時,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緊密填實空隙。受高溫或火焰作用易變形的管道,在其穿越墻體和樓板的兩側應采取阻火措施。嚴禁在防火墻和樓板上留置孔洞。

6.0.7  多層白酒庫外墻上的窗戶宜采用乙級防火窗或在窗戶上方設置寬度不小于0.5m的不燃燒體防火挑檐。

6.0.8  白酒庫因工藝需要采用陶壇、酒海、酒簍、酒箱、儲酒池等作為白酒儲存容器時,應分組擺放,每組總儲量不宜超過200m3,組與組之間應設置不燃燒體隔堤。若防火分區之間采用防火門分隔時,門前應加設擋坎。

6.0.9  白酒儲罐區四周應設置不燃燒體防火堤。當能利用地形設置事故存液池時,可不設防火堤。

6.0.10  白酒儲罐區防火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火堤內總儲量不應大于10000m3。

2  防火堤高度應比計算高度高出0.2m。立式儲罐組的防火堤內側高度不應小于1.0m,且外側高度不應大于2.2m;臥式儲罐組的防火堤內、外側高度均不應小于0.5m。防火堤應在不同方位設置兩個及以上進出防火堤的踏步。

3  雨水排水管(渠)應在防火堤出口處設置水封設施,水封高度不應小于0.25m,水封設施應采用金屬管道排出堤外,并在管道出口處設置易于開關的隔斷閥門。

4  防火堤應能承受所容納液體的靜壓,且不應滲漏。

5  進出儲罐組的各類管線、電纜宜從防火堤頂部跨越或從地面以下穿過。當必須穿過防火堤時,應設置套管并應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也可采用固定短管且兩端采用軟管密封連接。

6  相鄰儲罐組防火堤的外堤腳線之間,應留有凈寬不小于7m的消防通道。

7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防火堤內的儲罐布置、防火堤的選型與構造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和《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GB50351的有關規定。

6.0.11  事故存液池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有事故存液池的儲罐組四周應設導液溝。

2  事故存液池距儲罐不應小于30m。

3  事故存液池和導液溝距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不應小于30m。

4  事故存液池的有效容積不應小于其中大儲罐的容量。對于浮頂罐,事故存液池的有效容量可為其中大儲罐容量的一半。

5  事故存液池應有符合防火要求的排水措施。

6.0.12  含可燃液體的污水(雨水)排放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含可燃液體的污水、被可燃液體重度污染的雨水應單獨排放,不得與其他污水(雨水)混排。

2  排放出口應設置水封設施,水封高度不應小于0.25m,水封設施出口應設易于開關的隔斷閥門。

3  受污染的消防排水應有防止其直接排出廠外的應急措施。

7  消防站

7.0.1  Ⅰ類白酒廠和城市消防站接到火警后5min內不能抵達火災現場的Ⅱ類白酒廠應建消防站,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7.0.2  消防站及消防車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獲國家名酒稱號的白酒廠和常儲量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Ⅰ類白酒廠應設置不低于一級的普通消防站,配備消防車不應少于5輛、其中泡沫消防車不應少于2輛。

2  常儲量小于50000m3的Ⅰ類白酒廠應設置二級普通消防站,配備消防車不應少于3輛、其中泡沫消防車不應少于1輛。

3  常儲量大于或等于5000m3的Ⅱ類白酒廠宜設置二級普通消防站,配備消防車不應少于2輛、其中泡沫消防車不應少于1輛。

7.0.3  當采用水罐消防車進行白酒儲罐冷卻時,水罐消防車的輛數和技術性能,應按冷卻白酒儲罐大需水量配備;當采用泡沫消防車進行白酒儲罐滅火時,泡沫消防車的輛數和技術性能,應按著火白酒儲罐大需用泡沫液量配備。 

7.0.4 消防站的設計、其他裝備和人員配備參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和現行國家標準《消防通信指揮系統設計規范》GB50313執行。

8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8.1  一般規定

8.1.1  在進行白酒廠的規劃和廠房、倉庫、白酒儲罐區設計時,必須同時設計消防給水系統。廠房、倉庫和其他民用建筑均應按規定設室內和室外消火栓,白酒儲罐區應設室外消火栓。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給水管網、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給。采用天然水源時,枯水流量和枯水位的年保證率不應小于97%,且應設置可靠的取水設施。

消防用水由白酒廠自備水源給水管網供給時,其給水工程和給水管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50013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8.1.2  白酒廠消防用水總量應為其室內、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1  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廠房、倉庫、白酒儲罐區和民用建筑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和一次滅火用水量以及儲罐冷卻用水量經計算確定。

2  確定一次滅火室外消防用水量所采用的同一時間內火災次數、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以及自動噴水、泡沫、水噴霧、消火栓等系統需要同時開啟的設計用水量計算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3  室內消火栓用水量應根據水槍充實水柱長度和同時使用水槍數量經計算確定,并符合有關國家規范的要求。

4  建筑物內同時設置自動噴水、泡沫、水噴霧、消火栓等滅火系統及冷卻系統時,其室內消防用水量應按需要同時開啟的系統用水量之和計算,除本規范另有要求外應符合相關國家規范的規定。

8.1.3  室外消防給水管網應布置成環狀。向環狀管網輸水的進水管不應少于2條,當其中1條發生故障時,其余的進水管應能滿足消防用水總量的供給要求。

8.1.4  除設置常高壓給水系統外的白酒廠,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消防水泵應根據消防給水系統所需用水量和水壓進行選型,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獨立或合并設置。

8.1.5  消防給水必須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泡沫液等滅火劑回流污染生活、生產水源和消防水池。

供給泡沫滅火設備的水質應符合有關泡沫液產品標準的技術要求。

8.1.6  廠房、倉庫、白酒儲罐區、民用建筑均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設置滅火器。

白酒庫、白酒儲罐區、勾兌、灌裝包裝車間應按嚴重危險等級配置滅火器。

8.1.7  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的廠房、倉庫應設水泵接合器,其他民用建筑和火災危險性為丙類及丙類以下的廠房、倉庫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執行。

8.2  自動滅火系統和消防冷卻系統

8.2.1  白酒庫應設置下列一種固定滅火系統:

1  水噴霧滅火系統

2  泡沫滅火系統

8.2.2  白酒儲罐區應設置泡沫滅火系統。設置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00m3的白酒儲罐、移動式消防設施不能進行保護或地形復雜消防車撲救困難的白酒儲罐區,應采用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2  單罐容量小于500m3的白酒儲罐,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3  臥式白酒儲罐,總儲量小于200m3、且單罐容量小于100m3的白酒儲罐,可采用移動式泡沫滅火系統。

8.2.3  勾兌車間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泡沫滅火系統。硝*棉倉庫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當其建筑面積超過60m2或儲存量超過2t時,應設置雨淋系統。

8.2.4  白酒儲罐區、白酒庫金屬儲罐應設置消防冷卻系統。消防冷卻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白酒庫金屬儲罐應設置固定式消防冷卻系統。

2  白酒儲罐區儲罐高度大于15m或單罐容量大于1000m3時,應設置固定式消防冷卻系統。

3  白酒儲罐區儲罐高度小于或等于15m且單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時,可設置移動式消防冷卻系統或固定式水槍與移動式水槍相結合的消防冷卻系統。

8.2.5  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219的有關規定,同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白酒庫水噴霧滅火系統的設計噴霧強度和持續噴霧時間不應小于表8.2.5的規定。

表8.2.5  設計噴霧強度與持續噴霧時間

目    的

設計噴霧強度

(L/min.m2)

持續噴霧時間

(h)

滅    火

20

0.5

防護冷卻

6

4

2  水霧噴頭的工作壓力,當用于滅火時不應小于0.4MPa;用于防護冷卻時不應小于0.2 MPa。

3  水噴霧滅火系統的響應時間,當用于滅火時不應大于45s;用于防護冷卻時不應大于180s。

8.2.6  采用水噴霧滅火系統的保護對象,其保護面積應按其外表面積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保護對象外形不規則時,應按包容保護對象的規則形體的外表面面積確定。

2  陶壇酒庫的保護面積按一個防火分區使用面積確定。

8.2.7  泡沫滅火系統必須選用抗溶性泡沫液,固定頂、外浮頂和內浮頂白酒儲罐應選用液上噴射泡沫滅火系統,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51的有關規定。

8.2.8  白酒庫以及白酒儲罐采用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手動操作不能保證5min內將泡沫送入著火罐時,儲罐區混合液管道的控制閥宜采用遙控或程控。

8.2.9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的有關規定。8.2.10  消防系統的啟動、停止控制設備應具有明顯的標志,并應有防誤操作保護措施。供水裝置停止運行應為手動控制。

9  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9.0.1  白酒廠的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的防火防爆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和《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J19的有關規定。

9.0.2  白酒庫、勾兌、灌裝包裝車間內嚴禁采用明火和電熱散熱器采暖。糧食粉碎車間內采用電熱散熱器采暖時,散熱器表面平均溫度不應超過82.5℃。

9.0.3  白酒庫、勾兌、灌裝包裝車間和糧食粉碎車間宜采用自然通風進行全面換氣,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用機械通風。換氣次數不宜小于10次/h,且置換空氣不應循環使用。當設有排風系統時,該系統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且排風設備不應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

9.0.4  輸送白酒的管道不應穿過通風機房和通風管道。

10  電氣

10.1  供配電及電器裝置

10.1.1  白酒廠的消防用電負荷等級不應小于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所規定的二級負荷。

10.1.2  白酒庫、白酒儲罐、勾兌、灌裝包裝車間與架空電力線的近水平距離不應小于電桿(塔)高度的1.5倍。

10.1.3  電力電纜不應和輸送白酒的管道敷設在同一管溝內。

10.1.4  電壓為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所與酒泵房毗鄰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隔墻應為不燃材料建造的實體墻。與變配電所無關的管線,不得穿過隔墻。所有穿墻的孔洞,應采用不燃材料嚴密填實。

2  變配電所的門、窗應向外開,且應設在酒泵房的爆炸危險區域以外。

3  變配電所的室內地坪,應高于酒泵房室外地坪0.6m。

白酒儲罐區的供配電電纜宜直接埋地敷設。直埋深度不應小于0.7m,在巖石地段不應小于0.5m。

10.1.5  白酒庫、白酒儲罐區、糧食筒倉及工作塔、糧食粉碎車間、勾兌、灌裝包裝車間、暫存成品庫、成品庫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的有關規定進行爆炸性氣體、粉塵環境的電氣設計。

  白酒庫、勾兌、灌裝包裝車間的電氣設計應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中對爆炸性氣體環境1區的相關規定。

    白酒儲罐區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劃分爆炸性氣體環境區域,并進行相應電氣設計。

    機械化程度高、年周轉量較大的散裝糧房式倉,糧食筒倉及工作塔,糧食粉碎車間的電氣設計應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和《糧食加工、儲運系統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7440中對可燃性非導電粉塵11區的相關規定。

10.2  防雷及防靜電接地

10.2.1  白酒廠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和《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50343進行防雷設計。

白酒庫、勾兌、灌裝包裝車間、糧食筒倉及工作塔、糧食粉碎車間等應按第二類防雷建筑物進行防雷設計。

10.2.2  金屬酒罐必須設防雷接地,其接地點不應少于兩處,接地點沿酒罐周長的間距不宜大于30m。當酒罐頂裝有避雷針或利用罐體作接閃器時,防雷接地裝置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Ω。

10.2.3  白酒儲罐的防雷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裝阻火器的地上固定頂金屬酒罐,當頂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mm時,可不裝設避雷針(線),利用罐體作接閃器;否則應裝設避雷針(線)。避雷針(線)的保護范圍,應包括整個酒罐。

2  外浮頂酒罐或內浮頂酒罐可不裝設避雷針(線),但應將浮頂與罐體用兩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軟銅復絞線做電氣連接。

10.2.4  裝于金屬酒罐上的信息系統裝置,其金屬外殼應與罐體做電氣連接,配線電纜宜采用鎧裝屏蔽電纜,電纜外皮及所穿鋼管應與罐體做電氣連接。鎧裝電纜的埋地長度不應小于15m。

10.2.5  金屬酒罐、酒泵、過濾機、輸酒管道、真空灌裝機等應作防靜電接地。白酒庫、白酒儲罐區的收酒區應設置與酒罐車和酒桶跨接的防靜電接地裝置。每組專設的防靜電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0Ω。

10.2.6  地上和管溝敷設的輸酒管道的下列部位應設置防靜電和防感應雷的接地裝置:

1  始端、末端、分支處以及直線段每隔200~300m處。

2  爆炸危險場所的邊界。

3  管道泵、過濾器等。

10.2.7  金屬酒罐的防雷接地裝置可兼作防靜電接地裝置。地上和管溝敷設的輸酒管道的防靜電接地裝置可與防感應雷的接地裝置合用,接地電阻不宜大于30Ω,接地點宜設在固定管墩(架)處。

10.2.8  白酒庫的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信息系統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應按接入設備中要求的小值確定。

10.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0.3.1  Ⅰ、Ⅱ類白酒廠的多層暫存成品庫、多層成品庫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0.3.2  Ⅰ、Ⅱ類白酒廠的白酒庫、勾兌、灌裝包裝車間、白酒儲罐區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0.3.3  白酒庫、白酒儲罐區、勾兌、灌裝包裝車間宜采用紫紅外復合感光探測器、分布式光纖溫度探測器、圖像型火災探測器或其組合。

10.3.4  白酒庫、白酒儲罐區、勾兌、灌裝包裝車間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檢測區域內設有機械通風設備時,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應與機械通風設備聯動,且機械通風設備應設手動開啟裝置。

10.3.5  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報警(高限)設定值應小于或等于可燃氣體爆炸下限濃度(V%)值的25%。

可燃氣體檢測器和報警器的選用和安裝,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SH3063的有關規定。

10.3.6  生產區、倉庫區和白酒儲罐區的值班室內,應設火災報*電話。白酒儲罐區應設置戶外手動報警設施。

10.3.7  白酒廠內應設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獨立設置,亦可與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組合設置。

消防控制室內應設消防電話分機,消防控制室與白酒廠值班調度室、城鎮消防站之間應設直通電話。

10.3.8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的有關規定和相應防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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