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草案)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筑物拆除、裝飾裝修、園林綠化施工和養護、道路養護和保潔、礦產資源探采和加工、工業及其他物料的運輸和堆存、預拌混凝土生產、工業生產等活動以及泥地裸露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的不良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道路與管線鋪設、水利水運等工程施工。
第二十五條 [操作細則]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監督管理職責分別制定建設工程施工、園林綠化養護、道路清掃保潔、礦產資源開發和加工、物料堆放與運輸、預拌混凝土生產、工業生產、裸露地面等揚塵污染防治操作細則。
第二十六條 [重點污染源單位]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定期分析空氣質量,按照國家和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行業特點、氣候環境、工程體量、生產規模、違法情形等因素,確定和公布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名錄。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名錄根據工程建設情況動態調整。
重點揚塵污染源認定標準及認定程序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另行規定。
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應當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并嚴格實施,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送揚塵治理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 [在建工地在線監測]城市、縣城建成區及其周邊施工周期六個月以上且建筑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應當安裝揚塵污染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設備,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監控平臺聯網,并保證其正常運行和數據實時傳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閑置揚塵污染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設備,不得篡改或者人為操縱、影響監測監控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