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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 廣東省交通綜合*工作深入展開, 同時暴力抗法事件時有發生, 這不僅嚴重影響到交通運輸市場秩序, 而且極威脅了廣大交通綜合*人員的人身安全, 嚴重挫傷了*人員的積極性。對此, 筆者對近年來發生在廣東省的典型暴力抗法事件特點進行分析, 并提出相應對策。
一、交通綜合*中暴力抗法事件回顧
2003年, 廣東省早在開展交通綜合*改革試點, 解決了“多頭*、重復處罰、*擾民”等問題, 對比個別省份“體制不順、機構重疊、職能交叉、多頭*、超員嚴重”等深層次矛盾和問題, 廣東省十幾年來取得的成績斐然。然而, 近幾年來交通綜合*中暴力抗法事件時有發生。比如, 2010年11月7日, 粵BC92××大巴在深汕路雙龍天虹往同樂方向直接撞擊粵B673××的*車輛, 導致兩名*人員輕微受傷。2011年2月10日, 粵B350××的銀色比亞迪小轎車在深圳福田口岸沖卡逃避檢查, 交人員躲閃不及, 被涉事車輛撞倒, 受傷嚴重。2014年5月8日, 贛L527××、粵M042××兩部6軸大貨車嫌超載在梅州市江南金葉酒店圓盤附近被查, 十幾名不明身份的人員堵住*車輛, 將*人員圍在治超站內并強行開走大貨車。2012年6月18日, 非法營運摩托車在禪城區圣堂大街被查, 且拒不接受配合調查, 不斷語言辱罵釁*人員, 情緒不斷激化后甚拿出摩托車鎖準備毆打*人員。還有一起水路暴力抗法案例。2012年6月20日上午, 在廣州南沙虎門出海口海域, 兩艘嫌非法電魚的船只不配合*, 使用管制刀具威脅*人員。
二、交通綜合*暴力抗法事件的特點
通過分析近幾年來發生在廣東省各地的交通綜合*中的暴力抗法事件, 呈現出以下特點。
1. 違法性
違法性包括兩個方面:先, *相對人從事的運輸活動違法。比如, 以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為例。根據*、部、*、國家*、國家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車輛違法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 交通綜合*機構和安部門通常采取聯合*行動, 通過在固定治超站治超和流動巡查路段相結合的辦法, 打擊車輛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行為。其次, 非法經營者的暴力抗法行為違法。比如, 非法經營者 (通常指違法駕駛員) 逃避*人員檢查和處置, 強行駕駛車輛逃離, 更有甚者砸車、燒車;或者使用管制刀具, 攻擊*人員, 造成人身傷害;或者非法聚集眾人, 阻撓*等。
2. 目的性
非法經營者暴力抗法的目的非常明顯, 就是通過暴力抗法迫使交通綜合*人員終止實施法律規定的內容, 或者迫使其從輕處罰。比如, 違法駕駛員指使社會人員人為制造交通事故, 試圖挑起事端, 讓交通綜合*人員無暇他顧, 從而被迫釋放涉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有的讓家庭成員或周邊男女老幼包圍*人員和*車輛, 擺出不達目的誓不罷休的架勢。有的采取自殘行為, 甚當面威脅服毒, 以造成不利影響的方式讓交通綜合*人員投鼠忌器。
3. 突發性
暴力抗法具有突發性, 這是由于其不可預知性造成的。即暴力抗法的事態通常發展速度快, 隨著參與人數的增加, 暴力手段會逐步升級。通常情形為:交通綜合*人員截停違法車輛, 違法駕駛員或關閉車門窗, 或棄車逃跑, 然后“呼叫”同伙或家庭成員等包圍*車輛和人員, 大多帶有管制刀具和棍棒, 對*人員謾罵、拉扯和推搡, 發展為毆打直砍殺, 甚毀壞自身車輛和*車輛, 以達到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的目的。
4. 團伙性
從各地暴力抗法的案例來看, 部分暴力抗法人員帶有 (黑社會) 團伙性質。這一點, 在交通綜合*機構治理超限超載運輸過程中尤為突出。違法駕駛員通常會聯絡所謂“社會人員”或“不明身份人員”, 快速趕到*現場, 包圍*人員和*車輛, 然后強行開走超限超載運輸車輛。
5. 兇殘性
2009年12月發生的一起克隆出租車司機使用支進行暴力抗法, 其他發生的案例為用管制刀具和棍棒威脅交通綜合*人員的生命安全。
三、交通綜合*暴力抗法事件的成因
1. 法制意識淡薄
通常所指的法制意識或觀念, 其實就是法律對人們行為規范的內在約束力。那些違法運輸經營者及暴力抗法案例中的其他參與人員, 之所以敢于對*人員侮辱謾罵、動刀動棍, 一個根本的原因就是他們的法制意識淡薄。
法制意識淡薄的原因很多, 一個主要原因是這些人認為講法律是政府的事情, 與自己的生活、切身利益沒有多大關系, 無法領悟到法律的崇高威。一旦其違法經營被*人員處理時, 試圖通過私了解決, 而很少自覺地把法律作為維護自己權益的工具, 對法律不信任。另一個原因是, 一般人對法律的理解就是“抓人”和“判刑”, 法律的威僅表現于它的懲罰力量。在整個法律體系中, 人們更漠視的是民法、經濟法、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 不太習慣將其作為法律去遵守。所以, 這些違法經營者和暴力抗法參與者往往低估法律的威懾力和強制力, 他們認為“法不責眾”, 法律不會隨意懲處參與群體事件的人。再者, 他們對法律抱有僥幸心理, 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會觸犯法律或者法律不能輕易追究自己。
2. 違法成本太低
在交通*領域暴力抗法中, 不法分子大的違法成本是有可能構成犯罪并且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 需要看其對害人造成的傷害如何。如果傷害僅是輕傷或以下, 則定妨害公務罪;對后果不太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可能只不過是教育或者捕15天以下而已。這樣的違法行為成本太低, 這也是交通*頻遭暴力襲擊的主要原因。據調查了解, 經過公部門的暴力抗法案例中, 只有兩起通過訴并判決, 包括“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公務罪”。
此外, 就是沒有發生暴力抗法行為, 非法營運者的經營成本也很低。以黑出租車運輸為例, 很多黑出租車本身就是二手車或即將報廢的車, 跑一個月能掙回一輛車的錢, 違法收入大于違法成本。
3. *者自身存在問題
雖然在廣東省交通綜合*領域沒有出現*的報道和論, 但*者也應注意自身的問題。據調查了解, 個別交通綜合*人員素質不高, 在行政相對人面前以管理者自居, 不尊重相對人;處罰不公;輕教育、重處罰;沒有規范、文明*, *中“冷、硬、橫”;解釋、說服、教育工作不細;*中不注意方式方法, 對可能發生的突發情況估計不足等。
4. 規范*的“副作用”
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的本意是, 在交通*過程中, 堅持理性、平和、文明、規范*, 設身處地為群眾著想, 耐心細致與群眾溝通, 贏得群眾的尊重和理解, 廣大人民群眾從心里支持配合*工作。要揣摩其心理, 找準突破口, 向他們講法、講理, 堅持以理服人、以法治人, 暴力抗法的土壤也就消失了, 少數不法分子也就無機可乘。但是, 交通綜合*規范、文明*的要求有一定的“副作用”。即在*過程中“罵不還口、打不還手”, 這就使得抗法者肆無忌憚, 助長其不配合*、暴力抗法的囂張氣焰, 還會讓人民群眾質疑*機關的工作能力。而交通*人員遭遇抗法, 受到人身攻擊、人格侮辱時, 卻缺乏強有力的保障措施和明確的處罰依據;對暴力抗法者打擊力度不夠, 沒有嚴懲暴力抗法者, 使得暴力抗法者心存僥幸心理。
5. 現場*力量薄弱
交通綜合*現場人員少、*力量薄弱也是不配合*、暴力抗法的誘因之一。據調查, 部分地方*機構存在*人員數量不足、*裝備不夠的問題。
*人員數量不夠, 就采用向社會招聘的辦法, 但這些一線的*人員普遍對待遇不滿意。交通綜合*機構感到人手不夠的原因, 也與*機構對運輸市場開展專項治理受時間、地點限制有關。盡管有時同部門聯合*, 但彼此之間的工作銜接或聯動機制還存在一些問題。*裝備不夠, 主要表現在*車輛數量不夠, 大多老舊不堪, 還缺乏保護交通綜合*人員人身安全的設備。
四、遏制交通綜合*暴力抗法事件的對策
1. 做好針對性的普法宣傳
自1986年今, 我國的普法教育規劃已經走過了近30年, 現在正是“六五”普法規劃的中期。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誰*、誰普法”, 這給廣東省交通綜合*機構開展普法活動提出了新的要求。
(1) 借助社會團體力量開展普法活動。交通綜合*機構牽頭組織交通綜合*講師團, 或通過志愿者、律師等群體或交通運輸行業協會的民間組織宣傳交通法制知識。以往, 我國普法主體大多是大中專院校的教師, 或一些單位的宣傳機構。即便是一些*機構進行普法宣傳教育, 也常常是聘請一些專業的法律人員或者學校講師進行普法。事實證明, 這些做法效果不太明顯, 需要進一步改進普法工作思路和方法。可以請一些運輸經營業戶甚有過違法經營行為的企業或個人, 自己做普法講師, 以其親身體驗來宣講交通法律知識。交通綜合*機構根據其在普法活動中的表現,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 可以酌情從寬處置。
(2) 在*中依靠自身力量開展普法活動。按照“誰*、誰普法”的原則, 交通綜合*機構要“制定各自的普法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實施方案和考核細則”, 把普法宣傳貫穿于依法*的過程中, 讓交通運輸經營業戶尤其是那些出現違法經營行為的人員, 通過自身的違法案例接受教育, 更容易讓人印象深刻, 運輸經營業戶也更容易接受, 也更容易在“犯事”后通過法律方式解決, 而不是暴力抗法。在*一線開展普法工作, 是交通綜合*機構重要的普法平臺。
此外, 交通綜合*機構還可以構建一些普法平臺, 如在交通綜合*服務窗口、客貨運站場設立普法宣傳平臺, 以短信、微博、信等各種現代通訊手段開展普法宣傳。
2. 提高非法經營者的違法成本
針對違法成本低的問題, 需要交通綜合*機構依法維權, 在切實保障*人員合法權益的同時, 加大暴力抗法者違法成本。對于屢教不改或者暴力抗法的組織者、煽動者, 依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嚴厲打擊直追究其刑事法律責任, 不斷加大暴力抗法者的違法成本, 震懾少數不法分子, 使其不敢輕舉妄動。
(1) 在運輸經營者中發放“交通違法成本”溫馨提示卡。在這張溫馨提示卡上印有“交通違法成本=行政處罰+時間損失+事故隱患+影響城市形象+自己心理壓力”等提示。其中, 超速、超載、超員、無證駕駛、不交保險、酒后駕駛等6大類交通違法成本處罰一目了然。這是四川省遂寧警的成功經驗, 其好處就是有助于*機構去掉“罰款經濟”的惡名, 同時也起到了普法的效果。
(2) 修改處罰方式, 克服取難題。2014年8月1日, 《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若干規定》和《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辦法》正式實施。《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若干規定》增加了暫扣駕駛證、沒收車輛等處罰方式, 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辦法》明確了視頻資料等可作為非法客運認定證據。同時, 上海市還開發建立了非法客運證據中心系統, 并充分發動屬地街道、鄉鎮工作人員在日常街面巡查中對疑似非法客運車輛進行拍攝, 并將音視頻資料上傳非法客運證據中心, *人員將根據音視頻資料線索, 有針對性地開展*檢查。此外, 深圳市修改了《深圳市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明確規定,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扣押的非法營運“車”, 只要當事人逾期不取回的, 經3個月的催告期仍不領取的, 可以直接拍賣或銷毀。
(3) 違法經營信息計入個人誠信系統。這是上海市的經驗, 違法經營者的個人信息、車輛信息、非法客運違法信息都會被錄入非法客運違法數據庫。與上海市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掛鉤, 對違法當事人的貸、就業、出國和居住證積分管理以及享受公共服務方面會帶來負面影響。將違法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也將對用私家車加入專車運營平臺的車主造成震懾作用。
(4) 對超限超載運輸實行“一超多罰”。建立路面聯合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機制, 明確公路、道路運管、交通征稽等部門治超職責, 多部門聯動的治超。對超限超載運輸實行“一超多罰”, 貨運單位、承運人、駕駛員都將受罰, 從而加大違法成本, 確保治超取得明顯成效。
3. 搞好綜合*人員的培訓教育
(1) 增加交通綜合*人員安全防護的培訓內容。隨著交通綜合*工作的深入展開, 交通綜合*人員在*過程中可能會遇到意想不到的暴力抗法事件, 隨時可能會受到不法傷害。這將在某種程度上挫傷交通綜合*人員的積極性, 助長違法經營者的囂張氣焰, 不利于交通運輸市場的管理, 終會損害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 所以, 必須重視交通綜合*人員的安全防護。
(2) 增加交通綜合*人員人性*內容的篇幅。有少數*人員習慣于這種教條式的僵化*行為, 習慣于簡單粗暴的*方式, 以“管人者”自居, 長此以往會激起他們的逆反心理, 可能會出現抗法的行為。交通綜合*人員不僅要牢固樹立法治意識、公仆意識、大局意識和職業道德觀念, 還要站在交通綜合*管理者的角度, 提高自己的學習能力、溝通能力、協調和激勵能力, 這將有利于交通綜合*的人性化, 改善和化解*過程中遇到的各種矛盾和沖突。
4. 調整交通綜合*戰術力量
交通綜合*不能再打所謂的“人海戰術”, 盡管有些地方學習警部門招聘了類似協警的人員補充到交通綜合*隊伍之中, 從某種程度上可以暫時化解人手不夠的難題。不過, 從*成本上來講, 這也會加大*機構自身的*成本和管理成本。另外, 對于*裝備 (如*車輛和安全防護裝備) 的購置, 則*可以通過合適途徑申請購置。
五、結語
要有效應對交通綜合*中暴力抗法事件, 就必須加強對群眾尤其是運輸經營者的交通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有效提高違法經營人員的違法成本, 增強自身素質等, 才能在*時處變不驚, 有效地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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