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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標準品的標定
1、要按照工作標準品的質量標準進行標定檢驗。標定時要全檢,復標時只測定含量。標定或復標合格后,經批準后,可用作工作標準品。如果選用了近期生產的質量較好的放行原料藥作為工作標準品,標定時可以只測定含量。
2、如果標定的是USP工作標準品,那么標定時要使用USP現行批號的法定標準品,其它類推。
3、工作標準品的標定過程:A 若需要,應對標準品進行預處理(如干燥);B 選用兩個熟練的人員進行標定;C 各稱取一份法定標準品,三份樣品;D 系統適應性試驗應合格;E 同一化驗員含量結果的RSD應不大于0.5%,不同化驗員含量結果平均值的相對偏差應不大于0.3%;F 平均后作為標定結果 。
4、當無*標準品時,自制工作標準品需按以下方法的進行標化:同一批號分別稱取5份樣品,每份樣品進樣兩次,含量結果的RSD應不大于1.0%,經計算后的結果作為此自制標準品的*純度值。
5、此方法的每個平行樣結果都必須符合己確立的指標時方可使用。此時,總平均值可用作自制標準品的純度值。但此結果要考慮到水、殘留溶劑或殘渣的含量對結果的影響,要進行適當調整。
二、工作標準品的有效期及復標日期
1、工作標準品的有效期為兩年(從標定之日起算,短于原料藥的有效期)。
2、工作標準品含量每半年復標一次。
3、工作標準品的批號在原料藥的批號后加-RS,作為工作對照品的批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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