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地類別 | 國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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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簡介
詳細介紹
15-25℃藥品恒溫箱FYL-YS-100L公司介紹:
北京福意聯公司擁有自己的團隊、經營車間、銷售部、售后售后部、物流部,為您提供優良的產品,優良優良的產品,優良優良的售后。本公司以客戶需求為出發點,充分利用優勢為客戶提供儀器、方法、附件等*設備,基本實現了由設備供應商向系統集成售后商的轉變。
福意聯15-25℃藥品恒溫箱FYL-YS-100L、藥物恒溫保存箱,主要用于藥品或者藥物在2-8℃15-25℃低溫-20℃等溫度段的或者溫度點的恒溫保存,福意聯在臨床也有很多年的歷史,一直以來,以誠信樹立,以質量打造市場,以售后贏得客戶。與藥明康德、恒瑞醫藥、諾華制藥、杭州泰格、復星醫藥、諾思格、默沙東、 昆泰、精鼎醫藥、齊魯制藥、四川科倫等CRO公司或者藥廠都有著長期的合作,您前來咨詢.
15-25℃藥品恒溫箱FYL-YS-100L參數:
產品型號 | 容積 | 溫控范圍 | 外形尺寸(mm) | 門體-門鎖 |
FYL-YS-66L | 62L | 2-8℃ | 430×480×640mm | 單門雙鎖 |
FYL-YS-88L | 88L | 2-8℃ | 480×490×840mm | 單門雙鎖 |
FYL-YS-50LK | 50L | 4-38℃ | 430×480×510mm | 單門雙鎖 |
FYL-YS-100L | 100L | 4-38℃ | 480×490×840mm | 單門雙鎖 |
FYL-YS-138L | 138L | 4-38℃ | 540×550×840mm | 單門雙鎖 |
FYL-YS-150L | 150L | 2-48℃ | 595×570×865mm | 單門單鎖 |
FYL-YS-230L | 230L | 2-48℃ | 595×590×1215mm | 單門單鎖 |
FYL-YS-280L | 280L | 2-48℃ | 595×570×1445mm | 單門單鎖 |
FYL-YS-310L | 310L | 2-48℃ | 595×695×1315mm | 單門單鎖 |
FYL-YS-430L | 430L | 2-48℃ | 595×680×1805mm | 單門單鎖 |
FYL-YS-828L | 828L | 2-48℃ | 1265×680×1830mm | 雙門雙鎖 |
FYL-YS-1028L | 1028L | 2-48℃ | 1265×680×2150mm | 雙門雙鎖 |
FYL-YS-128 | 88L | -30-10℃ | 550×560×850mm | 單門單鎖 |
FYL-YS-100E | 100L | 2-8℃ | 480×490×845mm | 單門單鎖 |
15-25℃藥品恒溫箱FYL-YS-100L舉例說明:
【產品型號】FYL-YS-150L
【容 積】150L
【溫度范圍】2~48℃(溫度每度可調)
【額定電壓】AC220V
【額定頻率】50Hz
【外形尺寸】595×570×865mm
【商品重量】47kg
【氣候類型】N.SN
【制冷劑用量】R600a(36g)
【額定輸入功率】100W
1、產品結構為立式箱體。主體分為四部分:電氣控制系統,制冷系統、制熱系統、顯示系統。
2、箱體內部采用高密度聚氨酯整體發泡,具有重量輕、保溫性能好等特點。
3、自動化霜功能,適合高溫高濕地區,外門防凝露的應用,85%濕度無凝露。
4、智能電腦溫度控制器,數碼顯示、控溫精度高。具有高低溫報警、溫感器故障報警和安全鎖功能,防止出現意外。
5、優良溫感探頭,自動顯示箱體內部溫度,便于隨時觀察箱體內溫度變化。
6、采用新型風道設計,多孔入風使箱體內溫度更均勻。溫度偏差范圍小。
7、制冷系統與制熱系統匹配合理,采用強制空氣循環,確保箱體內整體恒溫。降溫或制熱速度快,設定的溫度在短時間里,即可達到設置溫度要求。
8、使用三層高強度中空玻璃,中間層為真空處理,保溫效果好,透明度高,便于隨時觀察箱體內部存放的物品。
9、采用新型全封閉壓縮機,運轉平衡,噪音低,使用壽命長。
10、此產品為嵌入式恒溫箱,可將產品直接嵌入在壁櫥或墻壁中,不占用多余空間。
11、箱體采用優良鋼板,經優良防腐化噴涂工藝,表面色澤柔和,內部隔層可任意放寬和縮小,便于存放不同物品。箱體內部具備照明設施,方便夜間觀察儲存的物品。
產品配置清單
1、說明書1本
2、保修卡1張
3、合格證1張
4、擱 架3個
5、鑰 匙1把
15-25℃藥品恒溫箱FYL-YS-100L售后:
本項目的貨物質量保質期為原裝全新合格產品自驗收通過之日起三包一年,終身保修維護。遇嚴重質量問題包換,保修期后負責終身維修。保修售后均為制造方上門保修,既有制造方派員到用戶設備現場維修,也可品牌當地售后售后機構售后。
15-25℃藥品恒溫箱FYL-YS-100L說明:
第五章 研究者的職責
第十九條 負責臨床試驗的研究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醫療機構中具有相應職務任職和行醫資格;
(二)具有試驗方案中所要求的知識和經驗;
(三)對臨床試驗方法具有豐富經驗或者能得到本單位有經驗的研究者在學術上的指導;
(四)熟悉申辦者所提供的與臨床試驗有關的資料與文獻;
(五)有權支配參與該項試驗的人員和使用該項試驗所需的設備。
第二十條 研究者必須詳細閱讀和了解試驗方案的內容,并嚴格按照方案執行。
第二十一條 研究者應了解并熟悉試驗藥物的性質、作用、療效及安全性(包括該藥物臨床前研究的有關資料),同時也應掌握臨床試驗進行期間發現的所有與該藥物有關的新信息。
第二十二條 研究者必須在有良好醫療設施、實驗室設備、人員配備的醫療機構進行臨床試驗,該機構應具備處理緊急情況的一切設施,以確保受試者的安全。實驗室檢查結果應準確可靠。
第二十三條 研究者應獲得所在醫療機構或主管單位的同意,保證有充分的時間在方案規定的期限內負責和完成臨床試驗。研究者須向參加臨床試驗的所有工作人員說明有關試驗的資料、規定和職責,確保有足夠數量并符合試驗方案的受試者進入臨床試驗。
第二十四條 研究者應向受試者說明經倫理委員會同意的有關試驗的詳細情況,并取得知情同意書。
第二十五條 研究者負責作出與臨床試驗相關的醫療決定,保證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出現不良事件時得到適當的治療。
第二十六條 研究者有義務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受試者的安全,并記錄在案。在臨床試驗過程中如發生嚴重不良事件,研究者應立即對受試者采取適當的治療措施,同時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申辦者和倫理委員會,并在報告上簽名及注明日期。
第二十七條 研究者應保證將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合法地載入病歷和病例報告表。
第二十八條 研究者應接受申辦者派遣的監查員或稽查員的監查和稽查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稽查和視察,確保臨床試驗的質量。
第二十九條 研究者應與申辦者商定有關臨床試驗的費用,并在合同中寫明。研究者在臨床試驗過程中,不得向受試者收取試驗用藥所需的費用。
第三十條 臨床試驗完成后,研究者必須寫出總結報告,簽名并注明日期后送申辦者。
第三十一條 研究者中止一項臨床試驗必須通知受試者、申辦者、倫理委員會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闡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