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自動站監測點位周圍環境與采樣口設置的具體要求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周圍環境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監測點周圍50米范圍內不應有污染源;
(二)點式監測儀器采樣口周圍,監測光束附近或開放光程監測儀器發射光源到監測光束接收端之間不能有阻礙環境空氣流通的高大建筑物、樹木或其他障礙物。從采樣口或監測光束到附近最高障礙物之間的水平距離,應為該障礙物與采樣口或監測光束高度差的兩倍以上;
(三)采樣口周圍水平面應保證270"以上的捕集空間,如果采樣口一邊靠近建筑物,采樣口周圍水平面應有180"以上的自由空間;
(四)監測點周圍環境狀況相對穩定,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五)監測點附近無強大的電磁干擾,周圍有穩定可靠的電力供應,通信線路容易安裝和檢修;
(六)監測點周圍應有合適的車輛通道
采樣口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于手工間斷采樣,其采樣口離地面的高度應在1.515 米范圍內(二)對于自動監測,其采樣口或監測光束離地面的高度應在3~15米范圍內(三)針對道路交通的污染監控點,其采樣口離地面的高度應在25米范圍內:(四)在保證監測點具有空間代表性的前提下,若所選點位周圍半徑300~500米范圍內建筑物平均高度在 20米以上,無法按滿足(一)(二)條的高度要求設置時,其采樣口高度可以在15~25米范圍內選取:
(五)在建筑物上安裝監測儀器時,監測儀器的采樣口離建筑物墻壁、屋頂等支撐物表面的距離應大于1米;
(六)使用開放光程監測儀器進行空氣質量監測時,在監測光束能通過的情況下,允許監測光束從日平均機動車流量少于10.000輛的道路上空、對監測結果影響不大的小污染源和少量未達到間隔距離要求的樹木或建筑物上空穿過,穿過的合計距離,不能超過監測光束總光程長度的 10%:
(七)當某監測點需設置多個采樣口時,為防止其他采樣口干擾顆粒物樣品的采集,顆粒物采樣口與其他采樣口之間的直線距離應大于1米。若使用大流量總懸浮顆粒物(TSP采樣裝置)進行并行監測,其他采樣口與顆粒物采樣口的直線距離應大于2米;
(八)對于空氣質量評價點,應避免車輛尾氣或其他污染源直接對監測結果產生干擾,點式儀器采樣口與道路之間最小間隔距離應按下表的要求確定表:點式儀器采樣口與交通道路之間最小間隔距離;
(九)污染監控點的具體設置原則根據監測目的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針對道路交通的污染監控點,采樣口距道路邊緣距離不得超過20米;
(十)開放光程監測儀器的監測光程長度的測繪誤差應在士3 米內(當監測光程長度小于200 米時,光程長度的測繪誤差應小于實際光程的士1.5%;
(十一)開放光程監測儀器發射端到接收端之間的監測光束仰角不應超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