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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創防爆電氣有限公司
主營產品: 不銹鋼防爆照明配電箱,BXK防爆控制箱,防爆防腐照明開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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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合格證
2018-8-28 閱讀(587)
提 供 商 | 浙江浙創防爆電氣有限公司 | 資料大小 | 16.9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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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 【點擊查看】 | 下載次數 | 29次 |
資料類型 | JPG 圖片 | 瀏覽次數 | 587次 |
配電箱適用于以下額定工作制:
a)八小時工作制;
b)不間斷工作制;
c)短時工作制;
d)斷續周期工作制。
配電箱分類:
a)配電箱按功能可分為兩大類:照明配電用和動力配電用;
b)配電箱按性能可分為兩類:帶漏電保護和不帶漏電保護。
配電箱分類:
a)配電箱按功能可分為兩大類:照明配電用和動力配電用;
b)配電箱按性能可分為兩類:帶漏電保護和不帶漏電保護。
配電箱分類:
a)配電箱按功能可分為兩大類:照明配電用和動力配電用;
b)配電箱按性能可分為兩類:帶漏電保護和不帶漏電保護。
結構要求
4.3.1配電箱的操作手柄必須操作靈活,動作可靠,并應有清晰的“分"“合"標志,分合應有清晰明確的指示和可靠定位。產品出廠時,其通電試驗應不少于3次。
4.3.2配電箱內隔爆元件的電氣間隙不小于6㎜,爬電距離不小于10㎜。
4.3.3配電箱外殼材質采用具有阻燃性能的工程塑料制造。
4.3.4配電箱的所有黑色金屬零部件必須具有防銹措施,表面不得有鍍層脫落現象。
4.3.5配電箱內裝隔爆元件隔爆接合面寬度L≥16mm、接合面直徑間隙ic≤0.10mm;表面粗糙度Ra不超過3.2μm。同時還應符合GB 12476.1第13.1的規定:平面接合面有效長度W≥10,接合面間隙G≤0.1mm;襯墊接合面有效寬度W≥3mm;操縱桿通路有效長度L≥12.5mm,直徑間隙W≤0.13mm。
4.3.6配電箱內裝隔爆元件,從隔爆外殼內部到外部通過環氧樹脂封膠,接合面zui短通路應不小于10mm。
4.3.7配電箱內部導線連接應符合GB3836.3-2000中4.2的規定。
4.3.8配電箱應設置銘牌和警告牌,材料采用不銹鋼板制造。
4.3.9斷路器外殼在明顯處應設有清晰、性的凸紋標志“Ex"。
4.4BXM(D)8050防爆防腐照明動力配電箱性能要求
4.4.1配電箱內裝隔爆元件的技術特性除符合本標準規定外,還應符合各自產品標準的有關規定。
4.4.2配電箱的絕緣性能應承受50Hz、電壓2500V的工頻耐壓試驗,歷時1min(出廠試驗歷時1S)無擊穿和閃絡現象,在一般條件下,帶電部位與殼體之間的絕緣電阻不小于20MΩ。
4.4.3配電箱外殼需進行GB3836.2-2000附錄A中A3.1.5耐光照試驗。
4.4.4配電箱經JB/T3019-1999規定進行10d腐蝕試驗后應符合下述要求:
a)外殼內的導電件、金屬結構件、緊固件不得出現明顯腐蝕現象。
b)塑料外殼不得起泡、變形或脆裂。
c)橡膠零件不得腐蝕、分層、脆裂、變形和發粘。
4.4.5配電箱內隔爆元件的隔爆外殼應進行靜壓試驗,試驗壓力1.5MPa,歷時10+2 0S,以不滴水、不變形為合格。
4.4.6配電箱外殼zui高表面溫度和內部zui高溫度點溫度均不超過130℃,接線端子溫升不超過35K。
4.4.7配電箱的外殼應承受7J沖擊能量的沖擊試驗,不得損壞和發生影響防爆性能的變形。
4.4.8配電箱外殼在正常工作時應不積聚危險靜電,在溫度為(23±2)℃,相對濕度(50±2)%的條件下測量,塑料外殼表面的絕緣電阻應不超過1GΩ。
4.4.9配電箱的密封墊、引入裝置密封圈應采用橡膠制造,應符合GB3836.1-2000附錄D3.3條規定的老化試驗要求。
4.4.10配電箱電纜引入裝置應能夾緊電纜,應符合GB3836.1-2000附錄D中D3.1的要求。
4.4.11配電箱和配電箱內裝隔爆元件應承受GB3836.1-2000中23.4.7.3條耐熱試驗和23.4.7.4條耐寒試驗要求。
4.4.12配電箱內非金屬隔爆外殼應承受GB3836.2-2000附錄A中A3.3規定的可燃性試驗要求。
4.4.13配電箱隔爆元件外殼應承受內部爆炸,符合GB3836.2-2000中15.1.2.2規定的動壓試驗要求。
4.4.14配電箱內隔爆元件隔爆外殼應承受GB3836.2-2000中15.2規定的內部點燃的不傳爆試驗要求。
4.4.15操作柱外殼防護能力應不低于IP65。
a)增安型外殼結構除符合GB 3836.3第4.9的規定外,同時還應符合GB 12476.1第13.1.3的規定。
b)用于可燃性粉塵環境的隔爆型外殼在接合面處應增加符合GB 12476.1第13.1.3要求的襯墊。
4.4.16配電箱在正常工作條件下的操作循環次數1萬次,其中不通電操作循環次數8500次,通電操作循環次數1500次,其操作頻率120次/h。
4.4.17配電箱的額定極限短路分斷能力:In≤ 60A Icu為4.5 kA; 60A<In≤250A Icu為25kA。
4.4.18配電箱的額定運行短路分斷能力: In≤ 60A Ics為1.5 kA; 60A<In≤250A Ics為6.5kA。
4.4.19配電箱的操作性能能力應符合表3的規定。
4.4.20配電箱若裝有漏電斷路器元件的裝置,漏電斷路器額定剩余動作電流,額定剩余不動作電流的zui大分斷時間應符合表9的規定
型式試驗
型式試驗的目的是驗證定型的配電箱的設計性能是否符合本企業標準要求。
型式試驗是新產品試制投產必須進行的試驗。只有當產品設計、制造工藝、使用原材料或零部件結
構有更改,可能影響配電箱防爆性能時,才需要重新進行有關項目的型式試驗。正常生產的產品每隔五年進行一次。任一型式試驗的試品,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任意抽取2臺進行試驗,2臺試品試驗都合格,才能認為型式試驗合格。否則必須分析原因,采取技術措施甚至改進設計、工藝等再重新進行試驗,直到型式試驗合格為止。
型式試驗項目:
a)所有出廠檢驗項目;
b)溫升試驗、溫度試驗;
c)外殼沖擊試驗;
d)外殼耐熱試驗和耐寒試驗;
e)彈性密封圈材料老化試驗;
f)電纜引入裝置夾緊試驗;
g)隔爆元件外殼可燃性試驗;
h)配電箱內隔爆元件的隔爆外殼應進行靜壓試驗
i)隔爆元件外殼動壓試驗;
j)隔爆元件隔爆外殼內部點燃的不傳爆試驗;
k)外殼防護能力試驗;
l)操作性能試驗;
m) 額定極限短路分斷能力試驗;
n) 額定運行短路分斷能力試驗;
o) 接通和分斷能力試驗;
p)脫扣極限和特性試驗;
q)過載保護性能試驗;
r 外殼仿腐試驗;
s)耐光照試驗;
t)外殼表面絕緣電阻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