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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提升至18%,工信部發布雙積分修訂辦法
7月9日,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通知,組織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修改了傳統能源乘用車適用范圍,將《積分辦法》中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傳統能源乘用車,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車以外的,能夠燃用汽油、柴油、氣體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更新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并修改了新能源汽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完善了傳統能源乘用車燃料消耗量引導和積分靈活性措施。更新了小規模企業核算優惠,考慮到年產量/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小規模企業,存在產品結構單一等特點,結合未來小規模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車油耗下降的潛力,《積分辦法》修正案延續了適度寬松考核的優惠。
附: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主要修改內容:
(一)修改了傳統能源乘用車適用范圍
按照《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甲醇汽車應用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節〔2019〕61號)中將甲醇汽車納入《積分辦法》的要求,本次修改了《積分辦法》對傳統能源乘用車的定義,將能夠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車納入。將《積分辦法》中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傳統能源乘用車,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車以外的,能夠燃用汽油、柴油、氣體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二)更新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并修改了新能源汽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
根據我國汽車產業發展目標、國家節能減排目標及對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未來技術成本的測算,提出了2021-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并修改了《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同時,在修改中還考慮以下因素:一方面,堅持協調統一、扶優扶強的原則,在車型技術指標要求方面與現有政策相銜接,對*適用的車型給予鼓勵,引導行業技術進步;另一方面,優化指標體系,弱化純電動乘用車續駛里程在車型積分核算中的影響,強化對能耗等體現整車*性指標的要求,引導企業不斷優化整車性能、提升質量安全水平;此外,為與我國排放標準相協調,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更好反映我國實際道路行駛情況,按照有關國家標準要求,對車型積分計算方法涉及行駛工況進行了調整。對應將《積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4%、16%、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并修改了《積分辦法》中《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其中涉及的相關技術指標的測試方法及要求參見《乘用車相關技術指標測試方法及要求》(附件1)。
(三)完善了傳統能源乘用車燃料消耗量引導和積分靈活性措施
根據《積分辦法》實施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從引導企業進一步改進傳統能源乘用車節能水平,并給予企業更多合規靈活性的角度出發,完善了傳統能源乘用車燃料消耗量引導措施和新能源汽車積分靈活性措施,主要調整如下:
一是建立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節能水平與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結轉的關聯關系。經過測算,提出對企業能源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達到當年度達標值123%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按照50%的結轉系數向后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3年。對應將《積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依據本辦法自由交易。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照下列規則向后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一)2019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等額結轉至2020年度使用;
(二)2020年度存在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50%;
(三)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與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允許其當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向后結轉,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50%。只生產或者進口新能源汽車的企業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照50%的比例結轉。”
二是降低低油耗乘用車核算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的基數。除引導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燃料消耗量整體下降外,還考慮鼓勵企業研發生產*的低油耗車型,提出對車型油耗實際值低于其油耗目標值乘以當年度達標要求的車型為低油耗車型,在核算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目標值時每輛低油耗車型按0.2輛計算。在《積分辦法》第四條中明確低油耗車定義,新增一款作為第四款:“本辦法所稱低油耗乘用車,是指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不超過《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中對應的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該核算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積(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一位小數)的傳統能源乘用車。”針對給予低油耗車型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核算優惠,對應《積分辦法》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計算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時,低油耗乘用車的生產量或者進口量按照其數量的0.2倍計算。”調整涉及的相關技術指標的測試方法及要求參見《乘用車相關技術指標測試方法及要求》(附件1)。
(四)更新了小規模企業核算優惠
考慮到年產量/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小規模企業,存在產品結構單一等特點,結合未來小規模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車油耗下降的潛力,《積分辦法》修正案延續了適度寬松考核的優惠。將《積分辦法》第十二條款修改為:“對核算年度生產量2000輛以下并且生產、研發和運營保持獨立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放寬其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的達標要求:
企業2021年度至2023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一年度下降達到4%以上的,其達標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放寬60%;下降2%以上不滿4%的,其達標值放寬30%。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核算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