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從生效之日起代替 1985 年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 《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 ,凡其它規程、 規定涉及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的項目、 內容、 要求等與本規程有抵觸的,以本標準為準。
本標準的附錄 A、附錄 B 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的附錄 C、附錄 D、附錄 E、附錄 F、附錄 G 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安全監察及生產協調司和國家電力調度通信中心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 電力工業部電力科學研究院、 電力工業部武漢高壓研究所、 電力工業部西安熱工研究院、 華北電力科學研究院、西北電力試驗研究院、 華中電力試驗研究所、東北電力科學研究院、華東電力試驗研究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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