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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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門診污水處理設備,口腔醫院污水處理設備*口腔醫院對該醫院污水的處理非常重視,根據當地環保部門要求決定上污水處理設施。隨著對環境保護的重視和人們對環境狀況的關注,污水排放標準也日益嚴格,醫療機構污水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和有毒物質,如果不經有效處理將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所以醫療機構污水處理是否達標將關系到醫療機構能否開辦的一項重要依據。
根據《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預處理標準》,醫療門診污水排放應達到以下標準:
1.連續三次各取樣500ml進行檢驗,不得檢出腸道致病菌和結核病桿菌。
2. 總大腸菌群數每升不得大于500個。
3. 總余氯量為4-5mg/L。
4.污水與氯接觸時間不少于1小時。
醫療機構內所有的醫用污水必須通過管道輸入處理池中進行消毒處理后方能排放。污水處理設備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口腔門診污水處理設備,口腔醫院污水處理設備*
1.應遠離治療區和接待區,設計在較為隱蔽的地方。
2.有防腐蝕、防滲漏設施。
3.確保處理效果,耐用。
4.操作方便,便于消毒和清污,并有利于操作人員的。
3 醫院污水的排放與處理要求
3.1 排放標準
⑴ 經委、衛生部1983年發布的GBJ48-83(試行)《醫院污水排放標準》。
⑵ 1996 年發布、1998 年實施的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將醫院污水排放標準納入了該標準,并代替《醫院污水排放標準》。
⑶ *2001年發布的GB18466-2001《醫療機構污水排放要求》,從2002年3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的前言中稱“本標準從實施之日起,代替GBJ48-1983,同時代替《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表2序號25和26以及表4中序號54和55中的標準值。”
⑷《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為了加強對醫院污水污物的控制和實施新的環境標準體系,已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編制此標準,但尚未發布。
3.2 排放處理要求[1-3]
⑴ 當醫院污水采用處理時,化糞池一般為醫院污水消毒前的預處理設施,為改善化糞池出水水質,提高消毒效果,醫院建筑內應采用生活污水與生活廢水分流的排水系統;而當醫院污水采用二級生化處理時,可考慮室內污廢合流和不設置或僅為防堵等而設置必要的化糞池。同時,應嚴格控制和分離醫院污水和污物,不得將醫院產生污物隨意棄置排入排水系統。
⑵ 醫療機構行政區和職工生活區的污水宜與病區污水分流,但如因污水排向、受納水體對排出污水水質的要求以及污水量、處理流程等需要,也可合流。另外,傳染病房的污水,如經技術比較認為合理時,可與普通病房污水分別進行處理。
⑶ 醫院建筑內含放射性物質、重金屬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水,如不符合排放標準時,需進行單獨預處理后,方可排入醫院污水處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同位素治療和診斷產生的放射性廢水,必須單獨收集處理。醫院放射性廢水排放可執行新制定的《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在放射性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監測其總α<1Bq/L,總β<10Bq/L。
⑷ 醫院污水必須進行消毒處理。處理后的水質,按排放條件應符合現行的《醫療機 構污水排放要求》或新制定的《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消毒一般宜采用氯消毒(成品次氯酸鈉、氯片、漂粉精或液氯)。如運輸或供應困難時,可 采用現場制備次氯酸鈉、化學法制備二氧化氯方式。如有特殊要求并經技術比較認為合理,也可采用臭氧消毒法。
⑸ 醫院污水處理系統的污泥及中間產物,如臭氣、尾水等應統籌兼顧,合理處理處置。若污泥量很小(每天濕污泥產量小于2m3),則消毒污泥可排入化糞池進行貯存;污泥量大,則消毒污泥需經脫水后封裝外運,作為危險廢物進行焚燒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