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地類別 | 國產 | 應用領域 | 醫療衛生,環保,能源,電子/電池,綜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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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污水依次經過化糞箱、生化罐、過濾器和紫外殺菌器進行處理,能夠有效地去除污水中的有機物、細菌、病毒等有害物質,降低 BOD和COD含量,污水達到排放標準,不會對人體健康和周圍環境產危害,其操 作簡單,維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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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價 | ¥10000 |
訂貨量 | 1 件 |
更新時間:2023-06-10 13:51:18瀏覽次數: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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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污水這些病菌、病毒、寄生蟲卵在環境中有一定的抵抗力,有的在污水中存活時間較長,當人們接觸或食用被病菌、病毒、寄生蟲卵或有毒物質污染的水和蔬菜時,就會使人致病甚至引起傳染病的爆發流行。
醫院廢水處理工藝:氯化法
氯化法包括以下3種方法:
(1)次氯酸鈉發。次氯酸鈉是普通的化學試劑,起運輸,儲存和購買都比較方便。次氯酸鈉溶于水生產次氯酸根離子,可用于消毒殺菌,但它不穩定,光照,受潮易于分解,消毒能力很弱。
(2)次氯發。液氯在水中能迅速產生次氯酸根離子。該方法目前已廣泛應用于醫院的廢水消毒。液氯中有效氯含量比次氯酸鈉溶液高5-10倍,消毒能力強且價格便宜。由于氯氣是一種強刺激性有毒氣體,因此要用的存儲設備進行存儲。
(3)二氧化氯發。二氧化氯是一種強氧化劑,它可以殺滅細菌,繁殖體,真菌和病毒等。有關研究表明,二氧化氯溶于水后,有50%-7o%轉變為次氯酸根離子和亞氯酸根離子,對紅細胞有損害,會干擾人體對碘的吸收,還可以使血液膽固醇升高。因此,目前一般用前兩種方法處理醫院廢水。
處理原則:
1.全過程控制原則。對醫院污水產生、處理、排放的全過程進行控制。
2.減量化原則。嚴格醫院內部衛生安全管理體系,在污水和污物發生源處進行嚴格控制和分離,醫院內生活污水與病區污水分別收集,即源頭控制、清污分流。
嚴禁將醫院的污水和污物隨意棄置排入下水道。
3.就地處理原則。為防止醫院污水輸送過程中的污染與危害,在醫院必須就地處理。
4.分類指導原則。根據醫院性質、規模、污水排放去向和地區差異對醫院污水處理進行分類指導。眉山一體化醫院污水處理
5.達標與風險控制相結合原則。全面考慮綜合性醫院和傳染病醫院污水達標排放的基本要求,同時加強風險控制意識,從工藝技術、工程建設和監督管理等方面提高應對突發性事件的能力。
6.生態安全原則。有效去除污水中有毒有害物質,減少處理過程中消毒副產物產生和控制出水中過高余氯,保護生態環境安全。對于綜合醫院(不帶傳染病房)污水處理可采用“預處理→一級強化處理→消毒"的工藝。通過混凝沉淀(過濾)去除攜帶病毒、病菌的顆粒物,提高消毒效果并降低消毒劑的用量,從而避免消毒劑用量過大對環境產生的不良影響。醫院污水的一級強化處理一般采用混凝沉淀、過濾、氣浮等工藝。過濾的固液分離方式需要反沖,操作管理較為復雜,而氣浮工藝中氣體釋放易導致二次污染。所以醫院污水中一般采用混凝沉淀工藝。醫院污水經化糞池進入調節池,調節池前部設置自動格柵,調節池內設提升水泵。污水經提升后進入混凝沉淀池進行混凝沉淀,沉淀池出水進入接觸池進行消毒,接觸池出水達標排放。邵通醫療污水處理設備正奧遠航品牌
醫院污水處理設備具有以下優點:
1.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原理簡便,易于操作。
2.全套設備可埋設于凍層以下或放置地上,設備上方地表可作為綠化或其他用地,不需要建房及采暖、保溫。
3.生化池采用生物接觸氧化法,其填料的體積負荷比較低,微生物處于自身氧化階斷,產泥量少,僅需三個月(90天)以上排一次泥(用糞車抽吸或脫水成泥餅外運)。
4.整個設備處理系統配有全自動電氣控制系統,運行安全可靠,平時一般不需要專人管理,只需適時地對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
5.土建成本低:因采用一體化設計,無需做很多鋼筋混凝土池體,做個設備基礎,地埋后回填土方即可,可節省占地面積。醫院污水處理工藝:
污水由排水系統收集后,進入污水處理站的格柵井,去除顆粒雜物后,進入調節池,進行均質均量,調節池中設置液位控制器,再經液位控制儀傳遞信號,由提升泵送至*生物接觸氧化池,進行酸化水解和硝化反硝化,降低有機物濃度,去除部分氨氮,然后入流O級生物接觸氧化池進行好氧生化反應,O級生物池分為兩級,在此絕大部分有機污染物通過生物氧化、吸附得以降解,出水自流至二沉池進行固液分離后,沉淀池上清水池消毒,清水流入清水池直接達標后回用或外排。
由格柵截留下的雜物定期裝入小車傾倒至垃圾場,二沉池中的污泥部分回流至*生物處理池,另一部分污泥至污泥池進行污泥消化后定期抽吸外運,污泥池上清液回流至調節池再處理。
醫療污水排放規定: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加強對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廢氣、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人體健康,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有關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醫療機構污水排放要求》。新、擴、改醫療機構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按本標準實施管理,現有醫療機構在2007年12月31日前達到本標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