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芬河衛生院污水處理設備排放標準
閱讀:407 發布時間:2022-5-24
根據《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預處理標準》,醫療污水排放應達到以下標準:
1.連續三次各取樣500ml進行檢驗,不得檢出腸道致病菌和結核病桿菌;
2.總大腸菌群數每升不得大于500個;
3.總余氯量為4-5mg/L;
4.污水與氯接觸時間不少于1小時;
5. 使用其他非二氧化氯的消毒方法不檢測余氯。
門診內所有的醫用污水必須通過專用管道輸入處理池中進行消毒處理后方能排放。污水處理設備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應遠離治療區和接待區,設計在較為隱蔽的地方;
2.有防腐蝕、防滲漏設施;
3.確保處理效果,安全耐用;
4.操作方便,便于消毒和清污,并有利于操作人員的安全。
綏芬河衛生院污水處理設備依次通過水解酸化、好氧生化處理、沉淀、消毒處理,處理過的醫療廢水能達到《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2005)的排放標準,并且整個裝置具有結構緊湊、占地面積小、水質穩定等優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