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表測量范圍的限制
閱讀:3850 發布時間:2017-3-15
壓力表有指針指示型、數字型;有常規型、特種型;有接點型、遠傳型;有耐振型、抗震型;有隔膜型、耐腐型等。這些壓力表在使用時測量范圍要注意不能超出上限和下限。
為了保證彈性元件能在彈性變形的安全范圍內可靠地工作,在選擇壓力表量程時,必須根據被測壓力的大小和壓力變化的快慢,留有足夠的余地,因此,壓力表的上限值應該高于工藝生產中可能的zui大壓力值。根據“化工自控設計技術規定”,在測量穩定壓力時,zui大工作壓力不應超過測量上限值的2/3;測量脈動壓力時,zui大工作壓力不應超過測量上限值的1/2;測量高壓時,zui大工作壓力不應超過測量上限值的3/5。一般被測壓力的zui小值應不低于儀表測量上限值的1/3。從而保證儀表的輸出量與輸人量之間的線性關系
根據被測參數的zui大值和zui小值計算出儀表的上、下限后、不能以此數值直接作為儀表的測量范圍。我們在選用儀表的標尺上限值時,應在國家規定的標準系列中選取。中國的壓力表測量范圍標準系列有:-0.1-0.06,0.15;0-1,1.6,2.5,4,6,10X10" MPa(其中n為自然整數.可為正、負值)。
壓力表在測量壓力時能做到上面所說的在上下限壓力范圍內對于測量結果的準確性和精密性都能起到保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