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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EX 防爆指令介紹
2017-1-5 閱讀(2029)
防爆指令(ATEX)介紹
2011-02-14 10:35
防爆指令(ATEX)介紹 一、防爆指令 1) 指令94/9/EC (新方法) 1994年3月23日,歐洲委員會采用了“潛在爆炸環境用的設備及保護系統”(94/9/EC)指令。這個指令覆蓋了礦井及非礦井設備,與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機械設備及電氣設備,把潛在爆炸危險環境擴展到空氣中的粉塵及可燃性氣體、可燃性蒸氣與薄霧。該指令是通常稱之為ATEX 100A的“新方法” 指令,即現行的ATEX防爆指令。 它規定了擬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的設備要應用的技術要求——基本健康與安全要求和設備在其使用范圍內投放到歐洲市場前必須采用的合格評定程序。 它是以法語“ ATmosphere EXlosible ”命名的。 擬用于潛在爆炸危險環境的設備的制造商,應用ATEX指令條款并貼附 CE 標志,不用考慮應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歐洲任何地方銷售其防爆設備。 該指令適用的設備范圍特別大,大致上包括固定的海上平臺、石化廠、面粉磨坊以及其他可能存在潛在爆炸性環境的場所適用的設備。在歐洲市場每年估計采購 30 億歐元這樣的設備。 概括的說,應用該指令有三個前提條件: 1. 設備一定自身帶有點燃源; 2. 預期被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空氣混合物);并且 3. 是正常的大氣條件下。 該指令也適用于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以及在適用范圍內直接對設備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裝置。這些裝置可以在潛在爆炸性環境外部。 ATEX 94/9/EC 指令根據安裝設備的保護水平將設備劃分為三個類別: 1. 1 類( Category 1 ) — 非常高的防護水平 2. 2 類( Category 2 ) — 高防護水平 3. 3 類( Category 3 )— 正常的防護水平 如果設備被用于 0、1或2區,則類目數字后跟一字母G(氣體、蒸氣/薄霧): 0區 1區 2區 1G類設備 2G類設備 3G類設備 如果設備被用于 20、21或22區,則類目數字后跟一字母D(粉塵): 20區 21區 22區 1D類設備 2D 類設備 3D類設備 這些要求為公民提供一個很高水平的保護,并且由”協調標準”給出技術實施方法。 該指令的主要目的是對所生產的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的設備,通過協調技術標準和法規以促進其在整個歐洲聯盟自由流通。該指令從 1996年開始使用,并且從2003年7月1日強制施行。 2) ATEX 1999/92/EC指令 ATEX 1999/92/EC 與ATEX 94/9/EC指令并行,是一個涉及 改進處于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護的zui低要求 (1999/92/EC) 指令 。基于潛在的危險、歐洲法規的要求,ATEX 1999/92/EC(也稱作ATEX 137),規定了改進處于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護的zui低要求。 這意味著基于所涉及的危險的評估,雇主承擔大量的職責: 1. 預防工作場所形成爆炸性環境或避免引燃爆炸性環境; 2. 對爆炸性環境和引燃源的可能性進行危險評估; 3. 依據爆炸性環境出現的頻度和時間給工作場所分區; 4. 在入口處給區域用符號標識( Ex 符號); 5. 建立并維護一個防爆文檔; 6. 根據擬使用的危險區域選擇符合ATEX 94/9/EC 指令要求的設備。ATEX 1999/92/EC 規定: 0 區場所只能用 1 類設備; 1 區場所只能用 1 類和 2 類設備; 2 區場所只能用 1 、 2 和 3 類設備。 這個指令規定了雇主的職責而不是制造商的責任。 3 ) 老方法指令 相對于內部市場法規,“ 老方法” 與“新方法”不同,所謂的 ” 老方法 ” 由如下列出的標準法規組成,設備投放市場之前需要應用這些標準,這兩個老方法指令用于 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 電氣設備截止到 2003 年 6 月 30 日,之后他們被廢止。 老方法,地面設備 ——理事會指令 76/117/EEC O.J. No L 24,1975.12. 18 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理事會指令 79/196/EEC O.J. No L 43,1979.2.6 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 84/47/EEC O.J. No L 31,1984.1.16 適應技術發展的 79/196/EEC 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 委員會指令 88/571/EEC O.J. No L 311,1988.11.10 適應技術發展的 79/196/EEC 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 90/487/EEC O.J. No L 270,1990.9.17 修改 79/196/EEC 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 94/26/EEC O.J. No L157,1994.6.15 適應技術發展的 79/196/EEC 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 97/53/EC O.J. No L 257,1997.9.11 適應技術發展的 79/196/EEC 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 與 EEA 相關的文本 ) 老方法,礦用設備 ——理事會指令 82/130/EEC O.J. No L 59,1982.2.15 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88/35/EEC O.J. No L 20,1988.12.2 適應技術發展的82/130/EEC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91/269/EEC O.J. No L 134,1991.4.30適應技術發展的82/130/EEC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 94/44/EEC O.J. No L 248,1994.9.19 適應技術發展的 82/130/EEC 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98/65/EEC O.J. No L 257,1998.9.3 適應技術發展的82/130/EEC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與EEA相關的文本) 老方法與現行的體制比較來說,其缺乏靈活性,標準被修訂而每次法規本身不得不進行修改,這種情況從所采用的兩個起初指令的修該號即可看出。 二、ATEX指令應用方法 每個成員國當局把ATEX指令規則轉換到他們的法規中,并且這些條款直接生效。在歐洲就是以這種方式執行指令的。這樣,成員國和其他應用指令要求的國家直接負責其實施和強制執行,包括公告機構的管理。 由于這些國家規定條款直接由制造商采用,所以首先建議制造商與相應的國家處討論他們可能遇到的有關指令的任何問題。 所有涉及到的部門的良好合作,正式的ATEX常務委員會已經將一個沒有異議的確定意見形成一套指導記錄(備忘錄)由委員會出版,用于幫助需要應用指令的部門。雖然它不是“法律”并且同樣的沒有法律的效力,但它已經被認識到是非常有用的文檔。由于要求所有這樣的文檔連續修訂,并且也以提供“澄清說明單”的方法來做這項工作。這些說明單是在專家組深入討論后的結果。因此建議相關者留意這兩套咨詢文本,同時還要注意制造商或其他責任人依據指令條款的規定繼續負有的責任。 三、標準化工作 歐洲委員會要求歐洲標準化組織制定協調標準 —CEN( 非電氣設備 ) 、 CENELEC (電氣設備)、和/或 ESTI (電信設備)。這些組織是是獨立的機構,他們制定的標準提交給歐洲委員會并且由歐洲聯盟公報( OJEU )出版公布。協調標準并不是一項獨立的歐洲標準,用于新方法指令中的這一術語 ( 協調標準 ) 是歐洲標準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規范,但是這些指令還確立了該術語所具有的特殊意義。如果協調標準的編號已在*公報上公布或他們已經轉換成國家標準,那么就為協調標準提供了滿足基本要求的證明。在新方法指令范疇,協調標準保持著采用的自愿性。制造商可選擇是否參照協調標準。然而,如果,制造商不選擇采用協調標準,但它有責任通過自己選擇的其他方法(如利用任何現行的技術標準)證明其氣產品滿足基本要求。 按照ATEX 94/9/EC 要求,在 CEN 和 CENELEC 內負責制定標準的兩個委員會分別是 CEN TC305 和 CENELEC TC31 。 TC305現由5個工作組組成,執行具體的工作:WG1測定物質可燃特性的測試方法;WG2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非電氣設備;WG3爆炸預防及防護設備與系統;WG4術語與方法; WG5礦用設備和保護系統。除WG2以外,其余的工作組下設分組(SG),每一組負責一項工作。CENELEC的TC31技術委員下設分技術委員會:SC31-1: 安裝規則(用于潛在爆炸性氣體環境),SC31-2:隔爆外殼“d”,SC31-3: 本安設備和系統“i”,SC31-4:增安型“e”,SC31-5: “n”型設備保護類型,SC31-7:正壓和其他技術方法,SC31-8:靜電噴涂及修整設備,SC31-9:用于工商業潛在爆炸環境可燃性氣體檢測的電氣設備。 CEN和CENELEC受歐洲委員會、和/或EFTA的委托制定歐洲標準,已制定潛在爆炸性環境區域用標準共計70余個。各成員國必須遵守CEN/CENELEC內部規則的規范規定,把它作為自己的國家標準出版,不允許有任何更改,相沖突的舊標準必須在限定的時間內作廢。新標準用英、法、德文出版,其他成員國可以翻譯成本國語言版本,并且向中央秘書處報告,用這種方法每個成員國都有與正式版本相同的標準。其中協調標準適用于ATEX指令94/9/EC的基本要求. 目前由 CEN 和 CENELEC 制定的滿足ATEX指令要求的協調標準三十余項,具體標準目錄如下: CEN制定的防爆標準: EN 1127-1:1997 爆炸性環境-爆炸的預防及保護-*部分:基本概念及方法 EN 1127-2:2002 :爆炸性環境-爆炸的預防及保護-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及方法(用于礦業) EN 1755:2000工業車輛的安全-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中的操作-用于可燃性氣體、蒸氣薄霧和粉塵 EN 1834-1: 2000 往復式內燃機車-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機車的設計和結構的安全要求-*部分:用于可燃性氣體和蒸氣環境的II組機車 EN 1834-2: 2000 往復式內燃機車-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機車的設計和結構的安全要求-*部分:用于有含有甲烷和/或可燃性粉塵環境的地下工作場所的I組機車 EN 1834-3: 2000 往復式內燃機車-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機車的設計和結構的安全要求-*部分:用于可燃性粉塵的II組機車 EN 12874: 2001 火焰阻止器-性能要求,測試方法和使用限制 EN 13012:2001 汽油加油站-用在加油機上的自動油槍的結構和性能 EN 13463-1:2001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的非電氣設備-*部分:基本方法和要求 EN 13821:2002 潛在爆炸性環境-爆炸的預防及保護-粉塵/氣體混和物的zui小引燃能量的測定 EN 13980:2002潛在爆炸性環境-質量體系的申請程序 CENELEC制定的防爆標準: EN 50014:1997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通用要求 對EN 50014:1997的修正A1:1999 對EN 50014:1997的修正A2:1999 EN 50015:1998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油浸型”O” EN 50017:1998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充砂型”q” EN 50018:2000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隔爆型”d” 對EN 50018:2000的修正A1:2002 EN 50019:2000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增安型”e”+勘誤表2003.4 EN 50020:2002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本安型”i” EN 50021:1999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保護型”n” EN 50054:1998 用于易燃性氣體的探測和測量-基本要求和試驗方法 EN 50055:1998 用于易燃性氣體的探測和測量-指示空氣中甲烷不高于5%(V/V)的I組設備的性能要求 EN 50056:1998 用于易燃性氣體的探測和測量-指示空氣中甲烷不高于100%(V/V)的I組設備的性能要求 EN 50057:1998 用于易燃性氣體的探測和測量-指示爆炸下限不高于100%的II組設備的性能要求 EN 50058:1998 用于易燃性氣體的探測和測量-指示易燃性氣體含量不高于100%(V/V)的II組設備的性能要求 EN 50104:1998 用于氧氣的探測和測量-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EN 50241-1:1999 檢測易燃或有毒氣體和蒸氣的開放通道設備規范-*部分:基本要求和試驗方法 EN 50241-2:1999 檢測易燃或有毒氣體和蒸氣的開放通道設備規范-第二部分:檢測易燃氣體設備的性能要求 EN 50281-1-1:1998 用于易燃粉塵場所的電氣設備 第1-1部分:外殼保護的電氣設備-結構和試驗+勘誤表1999.08 對EN 50281-1-1:1998的修正A1:2002 EN 50281-1-2:1998 用于易燃粉塵場所的電氣設備 第1-2部分:外殼保護的電氣設備-選型、安裝和維護+勘誤表 1999.12 對EN 50281-1-2:1998的修正A1:2002 EN 50281-2-1:1998 用于易燃粉塵場所的電氣設備 第2-1部分:試驗方法-測定粉塵zui小點燃溫度的方法 EN 50284:1999 II組1G類電氣設備裝置的結構、試驗和標識的特殊要求 EN 50303:2000 甲烷和/或煤塵危險環境中維持正常功能的I組M1類設備 EN 62013-1:2002在含有甲烷的礦井中使用的帽燈-*部分:基本要求-涉及爆炸危險的結構和試驗 四、公告機構 如果按照指令的合格評定程序要求第三方介入,那么這將由所謂的“公告機構”承擔此任,成員國在本國內有相關的技術和設備能承擔所要求的程序、滿足指令規定要求的機構中公告機構。能承擔所要求的程序可能包括一個“型式檢驗”,涉及針對產品符合指令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 EHSR)的評估,或者甚至是制造商的質量保證程序保證“型式”將持續符合要求的一個報告。同時這些公告機構開展工作前被分配給一個編號,并且歐洲委員會要在OJEC上公告這些機構的名單及其可承擔的任務,公告機構的行為能力由成員國負責,因為他們是成員國所任命的。總的來說,指令中要求對公告機構的能力準則包括:人員和設備配備情況;直接或間接與產品的各方(如設計者、制造商、制造上授權代理、供應商、裝配者、安裝者、使用者)的獨立性和公正性;與產品和合格評定程序有關的人員的技術能力;保守專業秘密和一致性;簽署民事責任保險,除非這種責任在國家法律中另有規定。此外,同時公告機構按照指令要求有多方面的職責,制造商(或被授權的代表)一直保持設備一致性的責任。涉及ATEX指令的公告機構目前有24個。 五、合格評定及 CE標志 擬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的設備和保護系統向歐洲共同體市場投放之前,為了貼附 CE標志,制造商必須使其產品按照ATEX指令規定的合格評定程序接受合格評定。指令要求制造商或制造商在歐洲共同體內設立的代理將產品向歐共體市場投放時,必須起草合格聲明,它是合格評定程序的一個組成部分。從完成產品制造zui后之日起,合格聲明至少應保存10年,符合ATEX指令的產品《EC合格聲明》的內容包括: ——制造商或其在歐共體內的授權代表的名稱或識別標志和地址;? ——擬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之外使用,但是與存在爆炸危險的設備和防護系統的安全功能對之有要求或者能起作用的那些安全裝置、控制裝置和調節裝置的說明;? ——適當情況下,公告機構的識別編號和地址以及《EC型式試驗證書》的編號; ——適當情況下,協調標準的出處;? ——適當情況下,已經采用的標準和技術規格;? ——適當情況下,已經采用的其他歐共體指令的出處;? ——被授權以制造商或其在歐共體授權代表的名義對產品進行歐共體授權代表的名義對產品進入歐共體負責的簽署人的身份。 CE標志是強制性標志,符合ATEX指令的所有條款的產品必須貼附CE標志。因此,防爆產品貼附了CE標志是其符合ATEX指令的基本要求及已實施指令規定的合格評定程序的特殊證明。此外,成員國必須采取適當措施保護CE標志。 六、歐盟內的ATEX工作構成 ATEX指令的工作構成有四個主要方面:管理與執行,行政的合作,公告機構間的討論和標準化。 ATEX執行委員會是根據ATEX 94/9/EC 指令設立的,處理與他制定的條款相關的問題的管理。這個委員會的成員僅由成員國組成。 專家工作組,通常也稱作ATEX執行委員會,每年集會不超過兩次,解決有關指令的事務,以消除在國家層次上不能解決的任何特殊問題。該委員會的主席是委派任命的,包括來自成員國、候選人、工業界、標準化以及合格評定機構的代表也是任命的。 為了討論有關市場監督問題和國家當局相互利益的其他問題,各國zui近已經成立了他們自己的非正式的委員會。這是一個有限制的集會,它通過內部的信任來處理這些問題。 為了保證在歐洲公告機構間的新方法指令的一致性,有一個獨立的團體 ExBNG ( Ex 公告機構團),每年召開一次會議,ATEX公告機構考慮和贊成應用協調技術的方法保證第三方介入。該團的文件發給ATEX執行委員會以保證透明度。 根據ATEX 94/9/EC 要求在 CEN 和 CENELEC 內負責制定標準的兩個委員會分別是 CEN TC305 和 CENELEC TC31 。盡管如此,該項工作也包括其他的委員會,例如根據ATEX指令,涉及機械的那些相關標準已被確定全部符合協調一致。 |
外殼防護等級:
1、外殼防護等級: 外殼防護等級是指執行器的殼體防外物、防水的等級,以字母IP后加兩位數字表示,*位由1~6表示防外物的等級(見表1),第二位由1~8數字表示防水等級(見表2)。 表1:*位數字代表的防外物等級
表2:第二位數字代表的防水等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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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等級
2、防爆等級: 在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蒸汽、液體、可燃性粉塵等引起火災或爆炸危險的場所時,必須對執行器提出防爆要求,根據不同應用區域選擇防爆形式和類別。防爆等級可以通過防爆標志EX及防爆內容來表示(參考《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GB3836-2000)。 防爆標志內容包括:防爆型式+設備類別+(氣體組別)+溫度組別 a) 防爆型式:本質安全型、隔爆型、增安型、正壓型、澆封型、充砂型等,如表3: 表3 防爆型式及標志
b)設備類別: 表4 設備類別
II類隔爆型“Exd”和本質安全型“Exi”電氣設備,按照其適用于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zui大試驗安全間隙或zui小點燃電流比,進一步分為IIA、IIB、IIC類,如表5:
C)溫度類別: 電氣設備按照其zui高表面溫度分為T1~T6組,見表6: 表6 溫度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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