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試驗機期間核查作業指導書
1 術語
1.1 示值誤差 = 顯示值 – 標準值
1.2 示值相對誤差 = (顯示值 – 標準值)/標準值
1.3 示值重復性(相對)誤(極)差 = 重復性條件下測量3次,得到3個示值,用這3個示值中大值與小值之差除以標準值。
對于某種具體的儀器設備,在定義重復性(相對)誤(極)差的要求時,應規定測試的次數。
1.4 大允許示值相對誤差
允許的示值相對誤差的大值,Ⅰ級材料試驗機為1%。
1.4 大允許(重復性)誤差
允許的重復性(相對)誤(極)差的大值,Ⅰ級材料試驗機為1%。
2 準備
2.1 環境條件要求:
溫度: 23-27 o C 相對濕度:≤70%
2.2 材料試驗機
必須保持材料試驗機的清潔,在核查前要仔細清除材料試驗機灰塵等,仔細檢查材料試驗機所有零部件的完好,保證材料試驗機能正常的運行。
2.3 電路系統
核查前檢查材料試驗機的電路系統是否正常,在正常情況下通電預熱2小時。
3 核查的計量特性 ( 期間核查可以不是全項目 )
3.1材料試驗機示值相對誤差
3.2 材料試驗機重復性相對誤差
4 核查的實施
4.1 預備
4.1.1 確定測量點
根據被核查材料試驗機的量程范圍,選擇300N的20%(60N)、40%(120N)、60%(180N)、80%(240N)、100%(100N)為測量點,(材料試驗機檢定規程用了這些點(等差數列),實際上測量點好成等比數列),采用通過國家法定計量校準的標準測力儀對試樣進行測定,得到試樣測試值在測量點附近即可。
4.1.2 調試材料試驗機
按照材料試驗機操作規程將材料試驗機調到零位;
4.2 材料試驗機示值相對誤差和重復性相對誤差的核查檢測
用材料試驗機對與標準測力儀測試過的試樣等值(經統計檢驗,沒有發現樣品不均勻的三個備份樣進行測試(破壞性測試),得到三個測量值。分別記錄示值,用公式
分別計算出示值相對誤差
用公式
分別計算出重復性相對誤差,將示值相對誤差和重復性相對誤差,填入期間核查記錄表。
4.3 材料試驗機期間核查結果的判定
4.3.1 一個測量點
4.3.1.1 示值相對誤差
根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JJG 139-1999《拉力、壓力和材料試驗機檢定規程》的規定,分別對材料試驗機各測量點進行判定,若相對示值誤差不大于大允許示值相對誤差(1%),判定該點的示值相對誤差合格;否則判定該點的示值相對誤差不合格。
- 重復性相對誤差的判定
根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JJG 139-1999《拉力、壓力和材料試驗機檢定規程》的規定,分別對材料試驗機各測量點進行判定,若相對重復性相對誤差不大于大允許重復性相對誤差(1%),判定該點的重復性相對誤差合格;否則判定該點的重復性相對誤差不合格。
4.3.1.3
一個測量點示值相對誤差和重復性相對誤差都合格時判該點合格。
4.4 對材料試驗機的綜合判定
4.4.1 期間核查合格
當量程內的所有各測量點示值相對誤差和重復性相對誤差都合格時,判該材料試驗機的期間核查合格。貼綠色標識。
4.4.2 期間核查部分合格
當量程內的部分測量點的示值相對誤差和重復性相對誤差都合格時,允許使用部分量程,判該材料試驗機的期間核查部分合格,(一般來說合格量程段不超過兩個)判該材料試驗機的期間核查部分合格,貼黃色標識。
5.3.2.2 期間核查不合格
當量程內的所有測量點都不合格時,判該材料試驗機的期間核查不合格,貼紅色標識(慎用紅色標識)。
大允許值(摘自JJG 139-1999 1.10)
試驗機準確度級別 | 大允許值 | |
示值相對誤差 | 示值重復性相對誤差 | |
0.5 | ±0.5 | 0.5 |
1 | ±1.0 | 1.0 |
2 | ±2.0 | 2.0 |
3 | ±3.0 | 3.0 |
1) 對于0.5 級試驗機,核查的示值相對誤差應滿足q ≤ ±0.5%,示值重復性相對誤差應滿足b ≤ 0.5% , 若滿足,核查合格;若不滿足,則核查不合格。
2) 對于1 級試驗機,核查的示值相對誤差應該滿足q ≤ ±1%,示值重復性相對誤差應該滿足b ≤ 1.0% , 若滿足,核查合格;若不滿足,則核查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