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地類別 | 國產 | 應用領域 | 電子/電池 |
---|
根據有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四級承修、承裝、承試類資質試驗設備,應當按照《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辦法》的規定取得許可證。除電監會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許可證,不得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活動。
電力承裝承修承試資質許可證書,是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對于能夠對新設備安裝、設備維護和護理、設備的預防性試驗的企業頒發的資質許可證書
![]() |
參考價 | 面議 |
更新時間:2020-04-18 13:47:40瀏覽次數:545
聯系我們時請說明是化工儀器網上看到的信息,謝謝!
五級承修、承裝、承試資質試驗設備申請流程 五級承修、承裝、承試資質試驗設備申請流程
承試五級資質設備清單 / 承裝(修、試)承試類五級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工機具設備選型
全國統一新規定,從2017年12月1日起執行,國家能源局對電力承試類資質設備進行了調整,各省區的承試類資質設備是*的。
江蘇望特電氣有限公司為您提供承試服務,提供電力承裝承修承試免費選型和技術方案、電力承裝承修承試資質技術咨詢、資質設備供應、資質試驗設備升級、資質試驗人員培訓等*服務。
五級承試類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工機具設備選型如下:
一、高壓發生設備 | ||||
序號 | 設備名稱 | 規格型號 | 數量 | 用 途 |
1 | 直流高壓發生器 | ZSZGF-60KV/2mA | 1套 | DC:60kv/2mA |
2 | 工頻耐壓試驗裝置 | ZSYDJ-5kVA/50kV | 1套 | AC:5KVA/50KV |
3 | 變頻串聯諧振試驗成套裝置 | ZSBP-75KVA/75KV | 1臺 | 75KVA/75KV/1A 30-300HZ |
二、電氣測量儀器 | ||||
序號 | 設備名稱 | 規格型號 | 數量 | 用 途 |
1 | 回路電阻測試儀 | ZSHL-100A | 1臺 | DC:≥100A |
2 | 三相繼電保護測試儀 | ZSJB-730 | 1臺 | 三相電壓電流各2組 |
3 | 互感器伏安特性測試儀 | ZSFA-102 | 1臺 | 500V/5A |
4 | 接地電阻測試儀 | ZS2571 | 1臺 | |
5 | 變壓器直流電阻測試儀 | ZSBZC-10A | 1臺 | DC:≥10A |
6 | 變壓器變比測試儀 | ZSBC-VI | 1臺 | 數字式0.5級 |
7 | 斷路器動特性測試儀 | ZSGK-9B | 1臺 | |
三、常用儀器儀表 | ||||
序號 | 設備名稱 | 規格型號 | 數量 | 用 途 |
1 | 兆歐表 | ZS2500V | 1臺 | DC:2500V |
2 | 兆歐表 | ZS500V | 1只 | DC:500V |
3 | 數字式雙鉗相位伏安表 | ZSMG-2000E | 1臺 | 測量電流1mA-5A |
江蘇望特電氣有限公司 |
江蘇望特電氣有限公司提供的所有承試設備,三年質保,一年包換,終身保修,讓您售后無憂。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辦理指引
*章總則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從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安裝、維修和試驗的單位辦理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變更、延續、補辦等行政許可事項。
二、行政許可依據
(一)《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6號,自1996年9月1日起執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三)《電力監管條例》(2005年2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2號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四)《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2009年12月18日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8號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五)《關于印發<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督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電監資質〔2012〕24號文,2012年5月15日印發);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6號(2015年5月30日印發);
(七)《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清理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國能綜資質〔2015〕321號文,2015年6月12日印發);
(八)《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的通知》(國能資質〔2015〕253號文,2015年7月9日印發);
(九)《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修訂印發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表格式文本的通知》(國能綜資質〔2015〕398號文,2015年7月14日印發);
(十)《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管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資質〔2016〕352號文,2016年12月8日印發)。
三、受理機構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
四、決定機構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
五、項目審查類型
前審后批。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人登錄企業注冊所在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門戶網站查詢相關規定,確定申請事項并準備申請材料;
(二)申請人根據填報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三)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經受理審查,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構職權范圍的,應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許可決定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出具《行政許可材料補正告知書》;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請并出具《行政許可受理單》;
(四)行政許可申請正式受理后,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在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
(五)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于準予許可的,出具《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頒發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