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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把試樣裝入海底光纜扭力測試儀中,使試驗長度L符合詳細規范中要求,并使試樣上
無起始扭轉應力。除了必需的扭轉操作之外,在整個試驗中不要移動或擾動試樣端。
2、盡可能使試樣的垂度或對鉛垂直線的偏離zui小。
3、當詳細規范中規定監測光纖衰減變化時,則應測量試樣夾持前后的輸出光功率變化,要求達到無顯著劣化。
4、只要詳細規范不禁止,可采用支撐受試段的方法或對受試段試樣施加張力的方法,使試樣的垂度或彎曲減至zui小。詳細規范要求施加張力時,除非詳細規范另有規定,所施加的張力應符合下表規定。
光纜標稱直徑范圍mm | zui小負載N |
≤2.5 | 15 |
2.6-4.0 | 25 |
4.1-6.0 | 40 |
6.1-9.0 | 45 |
9.1-13.0 | 50 |
13.1-18.0 | 55 |
18.1-24.0 | 65 |
24.1-30.0 | 70 |
>30.1 | 75 |
當詳細規范中規定監測光纖衰減變化時,則應測量夾持和施加張力負載之后試樣的輸出光功率。
按如下旋轉可轉動夾頭:
a)順時針旋轉180“或有關規范規定的角度;
b)返回起始位置;
c)逆時針旋轉180“或有關規范規定的角度;
d)返回起始位置。
這四步轉動構成1個循環。除非詳細規范中另有規定,每個循環在1 min內完成,總計10個循環。
第10個循環完成后,在zui后的第10個循環期間的順時針旋轉的極限位置上和反時針旋轉的極限位置上,以及在第10個循環完成后,確定通光光纖數。
讓試樣靜置5 min后,進行合格判據參數的測量。當有要求時,試樣可從設備中移出來,用正常視力作目視檢查。
要求:
試驗的合格判據應在詳細規范中規定。通常的合格判據是光纖不斷裂、衰減變化不超過詳細規范中規定的值和光纜護套與(或)纜芯元構件不損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