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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廠曝氣管不停產帶水更換方案
閱讀:252 發布時間:2024-8-31污水廠曝氣管不停產帶水更換方案
污水廠、污水站水下設備檢查維修作業,參與的水下蛙人作業維修單位必須持有國家相關部門頒發的從事水下作業維修的資質證書,并具備水下作業維修經驗。維修單位的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潛水證書,并具備扎實的潛水技能和專業知識。作業隊伍具備高效、安全的水下作業能力。且作業單位已為作業人員購買保險。
對于初次從事商業潛水作業的潛水員,應該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職業潛水員體格檢查要求》中的選拔職業潛水員體檢標準的要求;對于已經從事商業潛水作業的潛水員,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年度體檢,并符合該標準中的潛水員年審體檢標準。潛水員的體檢必須在國家Ⅱ以上或專門的潛水機構中進行。
1. 對于從事商業潛水作業或其他從事與高氣壓條件有關作業的人員,初次體檢及定期體檢應包括下列內容:
·工作經歷
·表2-1(2.1.4)中所要求的相應檢查。
·為確定是否存在2.1.5節所列可能取消潛水資格的問題而必做的任何檢查。
·生為撰寫按2.1.5節要求取消潛水資格的報告而必須追加的任何檢查。
2. 如果在一年之內,該人員已經接受過一次類似本節初檢要求的全面體檢,且檢查結果并沒有明顯的器官、系統或一般健康狀況異常,或如2.1.6節所列的任何情況,可認為已經滿足初步體檢的要求。除非在這一年時段內發生了某些意外(疾病或事故等)導致個人的體格狀況發生改變。在這種情況下,將要求進行一次全面的體檢復查。
1.3 傷病檢查
1. 任何患有與潛水有關傷病的潛水人員,除另有其他規定,需留72小時以上;如伴有明確的視覺和中樞神經系統功能障礙的減壓病或肺氣壓傷,需進行一次全面體檢。
2. 該人員未經體檢生同意不得重返潛水崗位。
3. 體檢生應根據創傷或疾病性質的輕重,確定體檢范圍。
1.4 體檢報告
書面報告必須概述受檢者的體檢結果,以及體檢生簽署的適合從事潛水活動的范圍。體檢表應采用標準格式。
體檢生必須具有商業潛水員體檢經驗,并經過培訓獲取體檢生資格,否則,體檢報告必須由有資格的潛水生審核簽名。
1.5 取消潛水資格的條件
根據體檢師的檢查結果,具有下述任何情況之一者,應視為不具備潛水工作資格:
·年齡超過55周歲。
·高血壓癥,治療后血壓無法控制在正常范圍內。
·器質性病變引起的呼吸系統或心臟疾患。
·外傷治療后,未能恢復正常功能。
·精神異常。
·單眼裸眼視力低于4.7(0.5)。
·耳鼻喉疾患,伴有咽鼓管通氣功能障礙。
·嚴重口腔疾患,經治療后,仍影響使用潛水裝具。
·肝功能異常,經治療后未能達到體檢標準容許的要求。
·空腹血糖大于8mmol/L。
·心臟器質性病變引起的心電圖異常。
·嚴重的肝脾腫大、囊腫、血管瘤。
·嚴重的消化或泌尿系統結石癥。
1.6 恢復潛水資格的條件
潛水員的身體情況是否可以繼續從事潛水作業,應根據體檢生的體格檢查結果。體檢生應在其書面報告中闡明該潛水員能否恢復工作或限制工作的內容。
1.7 體檢記錄的保存
1. 潛水員應該按照本節體檢要求內容建立準確的體檢記錄并保存。該記錄應該包括體格檢查表中所列舉的體檢內容,以及生的書面報告。
2. 體檢記錄至少應保存5年。
1.8 潛水員選拔與體檢規定
潛水員選拔與體檢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職業潛水員體格檢查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