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環境保護部先后制定《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環境保護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暫行辦法》、《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等4個配套文件并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環保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配套文件將于年內印發,待明年1月1日新法實施后,環保部門將對環境違法行為打出一套有力的“組合拳"。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這項全新的制度,此次制定的《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共5章17條,主要規定了按日計罰的適用條件、實施程序、計罰期限、處罰金額和處罰次數,力求全面解決環境違法成本過低的難題。
按日連續處罰,意味著理論上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不設上限。如果違法排污獲得的利益遠超違法成本,企業就有花錢‘買’污染的心理。按日連續處罰能利用經濟手段有效懲治企業環境違法行為,一旦按日計罰,違法行為一日不停止,罰款每天都在增加,企業就要重新算算每天的罰款和收益賬了。根據辦法,排污者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環保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適用情形包括環評未批先建、無證排污、超標超量排污、久試不驗、規避監管排污等違法排污行為。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權,第六十八條對違法實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為設置了嚴格的問責條款。環保部環境監察局行政執法處罰處處長姬鋼表示,這也意味著環保部門有權給企業“貼封條"。
《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共4章23條,對查封扣押的具體對象、適用條件、實施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其適用情形包括:非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等有毒害物質;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排污;非法排放、傾倒污水處理廠污泥及化工、印染、電鍍、造紙、制革等工業污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后,未按照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法排污等。新環保法為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設專章,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環保部此次制定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重點解決了信息公開范圍、內容、方式、監督等四個問題,對信息公開主體和范圍、公開方式、建立信用評價制度、強制公開、法律責任、獎勵等做出了明確要求。
新環保法五十五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是強制信息公開的主體,《辦法》進一步細化了“強制公開主體",明確應當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包括被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為重點監控的企業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超標超總量、污染物排放可能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造成較大影響、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因環境污染問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等7種情況。
距離2015年1月1日新環保法生效施行還有兩個多月,新環保法修訂得到全社會廣泛關注,公眾對其施行寄予厚望。新法施行要達到公眾預期,需要周密準備,政策配套*。新環保法有70條,涵蓋我國環境保護各個方面,因此不可能對所有細節規定明確。如果沒有相應實施細則,“新環保法"就可能難以落實。
新環保法既有許多直面環境現實問題的重大制度設計,也有對既往條款的修改。新條款、新內容需要與當前環境保護工作的實踐相適應、相銜接。只有抓緊制訂出臺一批結合實際、與新法相配套的執法規范、操作細則及標準制度,才能為新法順利施行打下堅實基礎,為新環保法裝上“鐵拳鋼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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