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青島清永凈化設備有限公司>>公司動態>>不同投資模式在國外污水處理廠的應用
目前,國外的城市污水處理項目主要采用BOT(建設-運營-轉讓)、BT(建設-轉讓)、DBO(設計-建設-運營)等投資模式。本文以BOT和DBO為例,介紹這些模式在國外的應用情況。
BOT是由土耳其總理厄扎爾在20世紀80年代提出的。這種投資和管理方式很早就存在。20世紀以來,美國的一些橋梁、運河和電站就是以這種方式進行開發建設的,舉世聞名的蘇伊士運河也是由私人投資建設的。BOT模式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積極利用企業資金推進基礎設施建設,從而減少*財政的資金投入,引進先進的管理理念,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滯后的狀況。為解決基礎設施建設問題,柬埔寨頒布實施私有化電力法,通過BOT等私有化方式開發柬埔寨的水電資源。中國臺灣地區通過BOT模式吸引民間投資建設高速鐵路。
采用BOT模式建設污水處理廠有利于降低工程投資,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步伐,提高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管理水平。由于城市污水處理廠BOT模式的特許經營期一般為30年,項目總投資較大,因此在整個特許權協議期限內存在著較高的風險,應采取風險回避、風險轉移等措施加以規避、防范。
土木工程師協會(FIDIC)在2008年秋天推出了FIDIC《設計、建造及運行項目合同條件》,這本合同條件將一種新的項目管理模式——DBO模式呈現在我們面前。
上世紀80年代初期,以傳統模式承包工程項目占據了工程建設市場的80%以上。到了上世紀90年代,設計建造及EPC交鑰匙模式呈現逐步上升的趨勢。到2005年,在美國設計建造模式所占比重已經和傳統模式平分秋色了,近年來已經超過了傳統模式。與此同時,另一種新模式——DBO模式正通過實踐逐漸進入人們的視野。
美國、歐洲、中東以及我國天津、香港和澳門等地區,都開始在不同領域采用DBO模式。
作為一種通行的項目建設模式,DBO是支撐污水處理服務專業化的典型模式,在污水處理領域被廣泛應用。澳門污水處理項目就成功地采用了DBO模式。澳門污水項目為3年試運行期以及兩年建設期共5年合同。*通過招標選擇DBO的實施者,被選者需具有豐富的技術能力、建設能力和運行能力。2007年12月9日,得利滿(Degremont)與阿聯酋棕櫚島水務公司簽訂了總價值達8億美元的DBO合同。這是得利滿歷*獲得的zui大金額合同。合同將為阿聯酋迪拜的朱美拉高爾夫球莊園房地產開發項目設計、建造和運營一個污水處理及回用工程,并提供為期10年的運行服務。合同還包括安裝、運行一個橫跨近40公里的水網系統,用于連接污水、分配出水。項目由棕櫚島水務公司進行開發,并由澳大利亞麥格理銀行進行資金援助及項目執行監督。
近年來,DBO模式在國外,包括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開始得到應用,而且發展勢頭很快。從十幾年前世界銀行開始在市場上試行DBO模式,到2008年FIDIC推出“金皮書”,以及zui近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市場趨勢,我們都可以看到DBO模式的發展前景。從DBO建設模式的特點來看,它更適合運用于污水處理廠這樣的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是一種更、更科學的建設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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