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
生產許可實施細則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
目 錄
1 總則………………………………………………………………………………………(6)
2 工作機構…………………………………………………………………………………(7)
3 生產許可程序……………………………………………………………………………(8)
3.1申請和受理 ………………………………………………………………………(8)
3.2試生產 ……………………………………………………………………………(9)
3.3實地核查 …………………………………………………………………………(9)
3.4 產品抽樣與檢驗…………………………………………………………………(10)
3.5 審定和發證………………………………………………………………………(10)
4 審查要求 ………………………………………………………………………………(11)
4.1 基本生產流程和關鍵工藝控制…………………………………………………(11)
4.1.1 食品用紙包裝基本生產流程…………………………………………………(11)
4.1.2食品用紙容器基本生產流程…………………………………………………(12)
4.1.3食品用紙包裝關鍵工藝控制…………………………………………………(14)
4.1.4食品用紙容器關鍵工藝控制…………………………………………………(15)
4.2 企業*的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16)
4.2.1企業*的生產設備…………………………………………………………(16)
4.2.1.1食品用紙包裝產品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 ……………………………(16)
4.2.1.2食品用紙容器產品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 ……………………………(16)
4.2.2企業*的檢驗設備…………………………………………………………(17)
4.2.2.1食品用紙包裝產品生產企業*的檢驗設備 ……………………………(17)
4.2.2.2食品用紙容產品生產器企業*的檢驗設備 ……………………………(17)
4.3 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生產許可企業實地核查辦法……………………(18)
4.4 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生產許可檢驗規則………………………………(18)
4.4.1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生產許可抽樣方法………………………………(18)
4.4.1.1食品用紙包裝生產許可抽樣方法 …………………………………………(18)
4.4.1.2食品用紙容器生產許可抽樣方法 …………………………………………(19)
4.4.2檢驗項目及判定標準…………………………………………………………(20)
4.4.2.1食品用紙包裝檢驗項目及判定標準 ………………………………………(20)
4.4.2.2食品用紙容器檢驗項目及判定標準 ………………………………………(25)
5 生產許可證書 …………………………………………………………………………(30)
6生產許可標志和編號……………………………………………………………………(31)
7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31)
8 監督檢查 ………………………………………………………………………………(32)
9違法處理 ………………………………………………………………………………(33)
10收費 ……………………………………………………………………………………(33)
11工作人員守則 …………………………………………………………………………(33)
12對許可工作的監督……………………………………………………………………(34)
13附則……………………………………………………………………………………(34)
附件 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生產許可企業實地核查辦法………………………(35)
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
生產許可實施細則
1 總則
1.1 為了做好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1.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生產許可管理的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適用本實施細則。
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生產許可管理的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生產許可管理的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
1.3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包裝、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紙制品和復合紙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批實施市場準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產品包括2類21個產品(詳見表1),增補品種時將另行發布目錄。
表1 *批實施市場準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目錄
產品 分類 | 產品單元 | 產品品種 | 備注 |
包 裝 類 | 食品用紙包裝 | 1 非熱封型茶葉濾紙 | |
2 熱封型茶葉濾紙 | |
3雞皮紙 | * |
4 食品羊皮紙 | |
5半透明紙 | * |
6玻璃紙 | * |
7食品包裝紙 | 包括涂蠟紙、淋膜紙等 |
8食品包裝紙板 | 包括淋膜紙板、白紙板 |
容 器 類 | 食品用紙容器 | 紙袋 | 9紙質袋 | |
10淋膜紙袋 | |
11涂蠟紙袋 | |
紙罐 | 12紙板類罐 | |
13圓柱形復合罐 | |
14其它復合罐 | |
紙杯 | 15淋膜紙杯 | |
16涂蠟紙杯 | |
紙餐具 | 17紙板餐具 | |
18淋膜紙餐具 | |
19紙漿模塑餐具 | |
紙盒 | 20紙板盒 | |
21淋膜紙盒 | |
注:上表中帶“*”為適用于包裝、盛放食品的紙制品。
2 工作機構
2.1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 統一管理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生產許可工作。
2.2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以下簡稱審查中心)是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的辦事機構。
2.3 國家質檢總局的審查機構負責組織或配合組織起草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跟蹤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技術要求的變化,及時提出修訂、補充實施細則的意見和建議;組織培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企業宣貫師資、生產許可審查員和審查組長;配合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生產企業進行實施細則的宣貫;生產許可工作的抽查;匯總審查上報材料等工作。審查機構承擔單位另文公布。
2.4 國家質檢總局的檢驗機構負責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強制檢驗、與企業的檢驗能力比對工作。檢驗機構承擔單位另文公布。
2.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生產企業生產許可申請的受理;在審查機構的配合下對企業進行實施細則宣貫;組織企業實地核查;匯總企業申請及審查材料;生產許可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2.6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生產許可的監督檢查工作。
3 生產許可程序
3.1 申請和受理
3.1.1 申請生產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3.1.1.1 有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應當覆蓋所申請生產或加工的產品;
3.1.1.2 有與所申請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1.1.3 有與所申請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手段;
3.1.1.4 有與所申請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業質量管理制度和產品質量責任制度;
3.1.1.6 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3.1.1.7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3.1.1.8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3.1.2 企業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除特別規定外,均為一式三份,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存一份,審查機構存一份,審查中心存一份):
3.1.2.1《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3.1.2.2 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申請時需攜帶原件);
3.1.2.3 企業生產使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規定、安全衛生要求的《企業自我聲明》;
3.1.2.4 企業生產管理制度清單;
3.1.2.5 產品使用說明書或產品標簽;
產品使用說明書或產品標簽的內容應包括產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項、用途、使用環境、使用溫度等文字、圖示及警示內容;
3.1.2.6 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1.3 申請和受理
3.1.3.1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經審查,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申請,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出《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內容,并于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出《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逾期未告知企業的,視為受理申請。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請,并應當自收到申請或補正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3.2 試生產
3.2.1 申請企業自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之日起,可以對申請取證的產品組織小批量試生產。
3.2.2 企業試生產的產品,必須經承擔生產許可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依據本實施細則規定批批檢驗合格,并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標明“試制品”后,方可銷售。
3.2.3 國家質檢總局做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企業應當自收到《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之日起停止試生產該產品。
3.2.4 根據國務院國發[2005]40號文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第40號令《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的要求,不予受理1.7萬噸/年以下的化學制漿生產線和3.4萬噸/年以下的草漿生產裝置的企業申請,2005年12月2日后建設的低檔紙及紙板生產企業申請時必須提供齊全的項目建設審批手續。
3.3 實地核查
3.3.1 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監管部門組織審查組,制定《企業實地核查計劃》和《企業實地核查通知書》,在實地核查前5日內通知企業。審查組一般由2至4名審查員組成,且不得全部來自同一單位,要由技術機構、行業協會、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等不同單位人員共同組成。企業應當配合審查人員的工作。
3.3.2審查組應當按照《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生產許可企業實地核查辦法》(見4.3)進行實地核查,并填寫《企業實地核查記錄》和《企業實地核查報告》,企業負責人應當在《企業實地核查報告》上簽字認可。核查時間一般為1-3天。審查組對企業實地核查結果負責,并實行組長負責制。
3.3.3審查組在實地核查結束后向企業報告核查情況,并核實企業名稱、住所及生產場地;如能當場確定核查結論的,審查組應以書面形式當場告知核查結論(核查記錄和核查報告),留存企業備案(復印件),并向企業說明:該企業被準予生產許可后,企業所取證書的內容(包括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申請單元名稱、產品品種等證書明細的內容);不能當場確定核查結論的,審查組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發出《企業實地核查結果通知書》,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核查結論。
3.3.4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
3.3.5對于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已經受理的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實地核查工作,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實地核查的,按企業審查不合格處理。
3.3.6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不再進行產品抽樣檢驗,審查工作終止,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書面上報國家質檢總局,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3.4 產品抽樣與檢驗
3.4.1 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審查組應當根據《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生產許可抽樣方法》(見4.4.1),抽、封樣品,填寫《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抽樣單》一式四份,告知企業所有承擔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稱和,由企業自主選擇,并告知企業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送達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4.2 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企業樣品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工作,并出具《檢驗報告》一式三份(審查機構、企業、審查中心各一份)。產品檢驗時間不計入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
3.4.3對于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已經受理的企業,應當積極配合產品抽封樣品和檢驗工作,如無正當理由拒絕產品抽封樣品和檢驗的,按企業審查不合格處理。
3.4.4企業產品檢驗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書面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并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3.5 審定和發證
3.5.1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的申請書等申請材料、《企業實地核查記錄》、《企業實地核查報告》和《檢驗報告》等材料進行匯總和審核,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5個工作日(不包括產品檢驗時間)內將申報材料寄(送)審查機構。
3.5.2 審查機構根據每家企業所有上報材料的復核結果填寫《審查意見書》。
3.5.3 審查機構將同批企業材料匯總復核的結果填寫《審查報告書》。審查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0個工作日(不包括產品檢驗時間)內將企業申請材料、《企業實地核查報告》、《檢驗報告》、《審查意見書》、《審查報告書》原件各一份報送審查中心。
3.5.4審查機構應當將企業的申請材料、《企業實地核查記錄》、《企業實地核查報告》和《檢驗報告》等原始材料存檔備查,保存期限為3年;
3.5.5審查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0個工作日(不包括產品檢驗時間)內完成對上報材料的審查,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批。
3.5.6國家質檢總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不包括產品檢驗時間)內做出是否準予生產的決定,準予生產的,應當自做出準予生產的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書》正、副本;不準予生產的,應當自做出不準予生產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3.5.7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以公告、網絡(http://www.aqsiq.gov.cn)方式向社會公布獲證企業名錄。
4 審查要求
4.1 基本生產流程和關鍵工藝控制
4.1.1 食品用紙包裝基本生產流程
申證企業應制定生產流程,并制訂相應的程序文件。
對購買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業,應制定相應的生產流程。對于按照其他工藝流程生產的企業,申請時應在申請書中注明其生產流程。
4.1.1.1非熱封型茶葉濾紙
纖維原料 打漿 調料 上網成型 干燥 卷取 分切
基紙 涂布 干燥 卷取 分切 包裝
4.1.1.2熱封型茶葉濾紙
纖維原料 打漿 調料 上網成型 干燥 卷取 分切
基紙 定型 干燥 卷取 分切 包裝
4.1.1.3 雞皮紙
纖維原料 打漿 調料 上網成型 壓榨
干燥 卷取 分切 包裝
4.1.1.4食品羊皮紙
木漿 打漿 調料 抄紙 卷取 包裝
基紙 酸處理 脫酸 洗滌1 中和 洗滌2 干燥
壓光 卷取 包裝
4.1.1.5 半透明紙
木漿 打漿 調料 上網成型 壓榨
干燥 卷取 超壓 包裝
4.1.1.6玻璃紙
木漿(或棉漿) 黃化 噴膜成型 脫硫 水洗
塑化 干燥 卷取 分切 包裝
4.1.1.7食品包裝紙
纖維原料 打漿 調料 上網成型 壓榨 干燥 卷取 分切 包裝
原紙 淋膜 印刷 涂蠟或覆膜 分切 包裝
4.1.1.8食品包裝紙板
纖維原料 打漿 調料 上網成型 壓榨 干燥
卷取 分切 包裝
紙板 淋膜 印刷 覆膜 分切 包裝
4.1.2食品用紙容器基本生產流程
4.1.2.1紙袋
(1)紙質袋
基紙 印刷 分切 制袋 包裝
(2)淋膜紙袋
基紙 淋膜 印刷 分切 制袋 包裝
(3)涂蠟紙袋
基紙 印刷 涂蠟 分切 制袋 包裝
4.1.2.2紙罐
(1) 紙板類罐
基紙 印刷
原紙 卷管 切割 帖標 成型 包裝
(2)圓柱形復合罐及其它復合罐
基紙 印刷
原紙 復合卷管 切割 帖標 成型 包裝
其它材料
4.1.2.3紙杯
(1)淋膜杯
原紙 淋膜 印刷 模切 成型 包裝
(2) 涂蠟杯
原紙 印刷 模切 成型 浸蠟 包裝
4.1.2.4紙餐具
(1)紙板餐具
覆膜
紙板 印刷 模切 成型 包裝
(2)淋膜紙餐具 覆膜
紙板 淋膜 印刷 模切 成型 包裝
(3)紙漿模塑餐具
紙漿制備 真空過濾成型 烘干 成型 包裝
4.1.2.5紙盒
(1)紙板盒
覆膜
紙板 印刷 模切 成型 包裝
(2)淋膜紙盒
紙板 淋膜 印刷 模切 成型 包裝
4.1.3食品用紙包裝關鍵工藝控制
企業應對以下關鍵工藝制定控制程序,對關鍵工藝實施嚴格監控,并建立可追溯性記錄。
4.1.3.1 非熱封型茶葉濾紙
調料過程工藝控制。
4.1.3.2 熱封型茶葉濾紙
調料過程工藝控制。
定型過程工藝參數的控制。
4.1.3.3雞皮紙
調料過程的控制。
4.1.3.4 食品羊皮紙
酸處理工藝參數的控制。
脫酸工藝參數的控制。
洗滌2工藝參數的控制。
4.1.3.5半透明紙
調料過程的控制。
4.1.3.6 玻璃紙
黃化工藝參數的控制。
塑化工藝參數的控制。
噴膜成型工藝參數的控制。
4.1.3.7食品包裝紙
調料過程的控制。
印刷過程工藝參數的控制。
涂蠟或覆膜過程工藝參數的控制。
4.1.3.8食品包裝紙板
調料過程的控制。
印刷過程工藝參數的控制。
淋膜(覆膜)工藝參數的控制。
4.1.4食品用紙容器關鍵工藝控制
企業應對以下關鍵工藝制定控制程序,對關鍵工藝實施嚴格監控,并建立可追溯性記錄。
4.1.4.1紙袋
(1)原輔材料和助劑的控制。
(2)成型工藝參數的控制。
4.1.4.2 紙罐
(1) 紙板罐
原輔材料和助劑的控制。
(2) 圓柱形復合罐及其它復合罐
a. 原輔材料和助劑的控制。
b. 復合過程工藝參數的控制。
4.1.4.3紙杯
(1) 原輔材料和助劑的控制。
(2) 成型工藝參數的控制。
4.1.4.4紙餐具
(1) 紙板餐具及淋膜紙餐具
a. 原輔材料和助劑的控制。
b. 成型工藝參數的控制。
(2) 紙漿模塑餐具
a. 原輔材料和助劑的控制。
b. 成型工藝參數的控制。
4.1.4.5紙盒
(1)紙板盒及淋膜紙盒
a. 原輔材料和助劑的控制。
b. 成型工藝參數的控制。
4.2 企業*的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
4.2.1企業*的生產設備
4.2.1.1食品用紙包裝產品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
食品用紙包裝產品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見表2。
表2 食品用紙包裝產品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
序號 | 產品品種 | *生產設備 |
1 | 非熱封型茶葉濾紙 | 1.打漿設備 2.抄紙機 3.涂布機 4.復卷分切機 |
2 | 熱封型茶葉濾紙 | 1.打漿設備 2.抄紙機 3.定型機 4.復卷分切機 |
3 | 雞皮紙 | 1.打漿設備 2.抄紙機 3.復卷分切機 |
4 | 食品羊皮紙 | 1.打漿設備 2.抄紙機 3.加工紙機 4.復卷分切機 5.壓光機 6.耐酸槽 |
5 | 半透明紙 | 1.打漿設備 2.抄紙機 3.加工紙機 4.復卷分切機 5.壓光機 |
6 | 玻璃紙 | 1.硫化設備 2.擠出成型機組 3.卷取分切機 |
7 | 食品包裝紙 | 1.打漿設備 2.抄紙機 3. 復卷分切機 4.涂布機 5.印刷設備 6.淋膜設備 7.覆膜設備 8.上蠟設備 |
8 | 食品包裝紙板 | 1.打漿設備 2.抄紙機 3. 復卷分切機 4.涂布機 5.印刷設備 6.淋膜設備 7.覆膜設備 |
注:對購買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業,應具備相應工序規定的生產設備。生產食品包裝紙及食品包裝紙板的企業應根據所生產產品配備相應的生產設備。
4.2.1.2食品用紙容器產品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
食品用紙容器產品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見表3。
表3 食品紙容器產品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
序號 | 產品品種 | *生產設備 |
1 | 紙袋 | 紙質袋 | 1. 分切機 2.制袋設備 3. 印刷機 |
淋膜紙袋 | 1. 淋膜機 2. 分切機 3. 制袋設備 4. 印刷機 |
涂蠟紙袋 | 1. 涂蠟設備 2. 分切機 3. 制袋設備 4. 印刷機 |
2 | 紙罐 | 紙板類罐 | 1. 印刷機 2. 卷管切割設備 3.罐成型(封蓋)設備 |
圓柱形復合罐 | 1. 分切機 2.復合卷管設備 3.切割設備 4.印刷機 5. 圓罐成型(封蓋)設備 |
其它復合罐 |
3 | 紙杯 | 淋膜紙杯 | 1. 淋膜機 2. 印刷機 3. 模切機 4. 成型設備 |
涂蠟紙杯 | 1. 上蠟設備 2. 印刷機 3. 模切機4. 成型設備 |
4 | 紙餐具 | 紙板餐具 | 1. 印刷機 2. 模切機 3. 成型設備 4. 覆膜機 |
淋膜紙餐具 | 1. 淋膜機 2. 印刷機 3. 模切機 4.成型設備 5. 覆膜機 |
紙漿模塑餐具 | 1. 制漿機 2. 模壓機 3. 烘干機 4. 噴涂機 |
5 | 紙盒 | 紙板盒 | 1. 印刷機 2. 模切機 3.成型設備 4. 覆膜機 |
淋膜紙盒 | 1. 淋膜機 2. 印刷機 3. 模切機 4.成型設備 5. 覆膜機 |
注:對購買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業,應具備相應工序規定的生產設備。
4.2.2企業*的檢驗設備
4.2.2.1 食品用紙包裝產品生產企業*的檢驗設備
食品用紙包裝產品生產企業*的檢驗設備見表4。
表4 食品用紙包裝產品生產企業*的檢驗設備
序號 | 產品品種 | 檢驗設備 |
1 | 非熱封型茶葉濾紙 | 1. 定量取樣器(±1.0%) 2. 天平(±0.01g/0.001g) 3. 抗張強度試驗儀(±1%) 4.紫外分析儀 5. 濾速儀(±0.5s) 6. 電動篩分機 |
2 | 熱封型茶葉濾紙 | 1. 定量取樣器(±1.0%) 2. 天平(±0.01g/0.001g) 3. 抗張強度試驗儀(±1%) 4. 反射光度計(±0.1%) 5. 紫外分析儀 6. 濾速儀(±0.5s) 7. 電動篩分機 8. 塑封機 |
3 | 雞皮紙 | 1. 定量取樣器(±1.0%) 2. 耐破度儀(±3%) 3. 耐折度儀 4.可勃吸收性試驗儀 5.紫外分析儀 |
4 | 食品羊皮紙 | 1. 定量取樣器(±1.0%) 2. 天平(±0.01g/0.001g) 3. 抗張強度試驗儀(±1%) 4. 塵埃度測定器、標準塵埃圖片 5. 耐破度儀 6. 耐折度儀 |
5 | 半透明紙 | 1. 定量取樣器(±1.0%) 2. 天平(±0.01g/0.001g) 3. 耐破度儀(±3%) 4. 撕裂度儀 5. 塵埃度測定器、標準塵埃圖片 6. 反射光度計(±0.1%) 7. 紫外分析儀 |
6 | 玻璃紙 | 1. 定量取樣器(±1.0%) 2. 天平(±0.01g/0.001g)3. 抗張強度試驗儀 (±1%) 4. 撕裂度儀 5. pH計(0.01)、恒溫水浴 6. 紫外分析儀 |
7 | 食品包裝紙 | 1. 定量取樣器(±1.0%) 2. 天平(±0.01g/0.001g) 3. 抗張強度試驗儀(±1%) 4. 撕裂度儀 5. 反射光度計(±0.1%) 6. 紫外分析儀 7. 耐破度儀(±3%) 8. 塵埃度測定器、標準塵埃圖片 9. 劃線器、施膠度標準圖片、標準墨水 |
8 | 食品包裝紙板 | 1. 定量取樣器(±1.0%) 2. 天平(±0.01g/0.001g) 3. 抗張強度試驗儀(±1%) 4. 撕裂度儀 5. 反射光度計(±0.1%) 6. 紫外分析儀 7. 耐破度儀(±3%) 8. 塵埃度測定器、標準塵埃圖片 9. 劃線器、施膠度標準圖片、標準墨水 |
注:對購買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業,應具備相應的檢驗設備。
4.2.2.2食品用紙容器產品生產企業*的檢驗設備
食品用紙容器產品生產企業*的檢驗設備見表5。
表5 食品紙容器產品生產企業*的檢驗設備
序號 | 產品品種 | 檢驗設備 |
1 | 紙袋 | 紙質袋 | 1. 定量取樣器(±1.0%) 2. 天平(精度0.01g/0.001g) 3. 紫外分析儀 4. 直尺 (精度1mm) |
淋膜紙袋 | 1. 紫外分析儀 2. 直尺 (精度1mm) |
涂蠟紙袋 |
2 | 紙罐 | 紙板類罐 | 1.卡尺 (精度0.02mm) 2. 紫外分析儀 |
圓柱形復合罐 | 卡尺 (精度0.02mm) |
其它復合罐 |
3 | 紙杯 | 淋膜紙杯 | 1. 量筒或天平(精度0.01g) 2. 規格量具(精度0.02mm) 3 紫外分析儀 |
涂蠟紙杯 |
4 | 紙餐具 | 紙板餐具 | 1. 定量取樣器(±1.0%) 2. 天平(精度0.01g) 3. 紫外分析儀 |
淋膜紙餐具 | 1. 量筒 2.直尺 (精度1mm) 3.紫外分析儀 4.恒溫烘箱(±1℃) |
紙漿模塑餐具 |
5 | 紙盒 | 紙板盒 | 1. 定量取樣器(±1.0%) 2. 天平(精度0.01g) 3. 紫外分析儀 4. .直尺 (精度1mm) |
淋膜紙盒 | 1. 紫外分析儀 2 .直尺 (精度1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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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生產許可企業實地核查辦法
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生產許可企業實地核查辦法見附件。
4.4 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生產許可檢驗規則
4.4.1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生產許可抽樣方法
4.4.1.1食品用紙包裝生產許可抽樣方法
從生產企業成品庫房中抽取經檢驗合格的產品。以相同原料、同一工藝條件生產的同一規格的成品為一個檢驗批次。同一個企業生產多種產品時,應按產品品種分別抽樣,抽樣品種zui多不超過3個。按表6中規定的抽樣基數和抽樣數量進行抽樣。抽樣時避免用手直接接觸樣品,并用清潔塑料袋密封。將所抽樣品分成2份(3組/份),一份送檢驗機構,一份留生產企業。審查組抽樣人員與所抽查企業陪同人員對所抽樣品確認無誤后,雙方在抽樣單上簽字、企業加蓋公章,并當場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字、企業人員簽字、企業蓋章和抽樣日期。生產企業在7日內將樣品寄/送達檢驗機構。
表6 食品用紙包裝抽樣基數和抽樣方法
序號 | 產品品種 | 抽樣基數 | 抽樣數量 |
1 | 非熱封型茶葉濾紙 | 大于500kg~5t | 隨機抽取3卷,每卷各抽取2×4m2。 |
2 | 熱封型茶葉濾紙 | 大于500kg~5t | 隨機抽取3卷,每卷各抽取2×4m2。 |
3 | 雞皮紙 | 大于500kg~2t | 隨機抽取3件,每件各抽取2×6張(不少于2×4m2)。 |
4 | 食品羊皮紙 | 大于500kg~2t | 隨機抽取3件,每件各抽取2×6張(不少于2×4m2)。 |
5 | 半透明紙 | 大于500kg~5t | 隨機抽取3件,每件各抽取2×6張(不少于2×4m2)。 |
6 | 玻璃紙 | 大于500kg~2t | 隨機抽取3件,每件各抽取2×6張(不少于2×4m2)。 |
7 | 食品包裝紙 | 大于500kg~2t | 隨機抽取3件,每件各抽取2×6張(不少于2×4m2)。 |
8 | 食品包裝紙板 | 大于5 t~50t | 隨機抽取3件,每件各抽取2×6張(不少于2×4m2)。 |
4.4.1.2食品用紙容器生產許可抽樣方法
從生產企業成品庫房中抽取經檢驗合格的產品。以相同原料、同一工藝條件生產的同一規格的成品為一個檢驗批次。同一個企業生產多種產品時,應按產品品種分別抽樣,抽樣品種zui多不超過3個。按表7中規定的抽樣基數和抽樣數量進行抽樣。抽樣時避免用手直接接觸樣品,并用清潔塑料袋密封。將所抽樣品分成2份(3組/份),一份送檢驗機構,一份留生產企業。審查組抽樣人員與所抽查企業陪同人員對所抽樣品確認無誤后,雙方在抽樣單上簽字、企業加蓋公章,并當場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字、企業人員簽字、企業蓋章和抽樣日期。生產企業在7日內將樣品寄/送達檢驗機構。
表7 食品用紙容器抽樣基數和抽樣方法
序號 | 產品品種 | 抽樣基數 | 抽樣數量 |
1 | 紙袋 | 紙質袋 | 抽樣基數大于1000只, 每批不多于100000只。 | 隨機抽取3個大包裝, 每個大包裝各抽取2×60只 |
淋膜紙袋 |
涂蠟紙袋 |
2 | 紙罐 | 紙板類罐 | 抽樣基數不少于1000只, 每批不多于100000只。 | 隨機抽取3個大包裝, 每個大包裝各抽取2×40只 |
圓柱形復合罐 | 隨機抽取3個大包裝, 每個大包裝各抽取2×50只 |
其它復合罐 | 隨機抽取3個大包裝, 每個大包裝各抽取2×40只 |
3 | 紙杯 | 淋膜紙杯 | 抽樣基數不少于1000個, 每批不多于150000只。 | 隨機抽取3個大包裝, 每個大包裝各抽取2×50只 |
涂蠟紙杯 |
4 | 紙餐具 | 紙板餐具 | 抽樣基數不少于1000個, 每批不多于150000只。 | 隨機抽取3個大包裝, 每個大包裝各抽取2×40只 |
淋膜紙餐具 |
紙漿模塑餐具 |
5 | 紙盒 | 紙板盒 | 抽樣基數不少于1000個, 每批不多于150000只。 | 隨機抽取3個大包裝, 每個大包裝各抽取2×40只 |
淋膜紙盒 |
注:當生產企業同時生產淋膜紙杯和淋膜紙餐具時,可以僅抽取淋膜紙餐具;當生產企業同時生產圓柱形復合罐及其它形狀的復合罐且構成罐體的原材料*相同時,可以僅抽取圓柱形復合罐;當生產企業同時生產紙板盒和淋膜紙盒時,僅抽取之一的主導產品。當生產企業同時生產紙質袋、淋膜紙袋、涂蠟紙袋多種紙袋產品時,可以僅抽取之一的主導產品。
4.4.2檢驗項目及判定標準
4.4.2.1食品用紙包裝檢驗項目及判定標準
(1)食品用紙包裝發證檢驗項目和關鍵控制檢驗項目分別見表8-表15。
如客戶要求,可生產其他定量的食品用紙包裝,其強度指標可以相應地換算。
表8 非熱封型茶葉濾紙產品檢驗項目
序號 | 項目名稱 | 發證檢驗 | 關鍵控制檢驗 | 標準值 | 備注 |
1 | 定量 | √ | | 13.0±1.0g/m2 | |
2 | 抗張強度 | √ | | ≥0.45kN/m(縱向) ≥0.35 kN/m(橫向) | |
3 | 濕抗張強度 | √ | | ≥0.13kN/m(縱向) ≥0.10 kN/m(橫向) | |
4 | 濾水時間 | √ | | ≤1.5s | |
5 | 漏茶末 | √ | | 合格 | |
6 | 異味 | √ | | 合格 | |
7 | 鉛 | √ | √ | ≤5.0mg/kg | |
8 | 砷 | √ | √ | ≤1.0mg/kg | |
9 | 熒光性物質 | √ | √ | 合格 | |
10 | 脫色試驗 | √ | √ | 陰性 | |
11 | 大腸菌群 | √ | √ | ≤30個/100g | |
12 | 致病菌 | √ | √ | 不得檢出 | |
表9 熱封型茶葉濾紙產品檢驗項目
序號 | 項目名稱 | 發證檢驗 | 關鍵控制檢驗 | 標準值 | 備注 |
1 | 定量 | √ | | 18.5±1.0g/m2 | 22.0±1.2g/m2 | |
2 | 抗張強度 | √ | | ≥0.52kN/m (縱向) ≥0.12 kN/m (橫向) | ≥0.64kN/m (縱向) ≥0.14 kN/m (橫向) | |
3 | 濕抗張強度 | √ | | ≥0.10 kN/m (縱向) | ≥0.12 kN/m (縱向) | |
4 | 濾水時間 | √ | | ≤2.0s | ≤3.0s | |
5 | 白度 | √ | | ≥75.0% | |
6 | 異味 | √ | | 合格 | |
7 | 熱封性 | √ | | 合格 | |
8 | 漏茶末 | √ | | 合格 | |
9 | 鉛 | √ | √ | ≤5.0mg/kg | |
10 | 砷 | √ | √ | ≤1.0mg/kg | |
11 | 熒光性物質 | √ | √ | 合格 | |
12 | 脫色試驗 | √ | √ | 陰性 | |
13 | 大腸菌群 | √ | √ | ≤30個/100g | |
14 | 致病菌 | √ | √ | 不得檢出 | |
表10 雞皮紙產品檢驗項目
序號 | 項目名稱 | 發證檢驗 | 關鍵控制檢驗 | 標準值 | 備注 |
1 | 定量 | √ | | 40±2.0g/m2 | |
2 | 濕抗張強度 | √ | | ≥0.157kN/m (縱橫向平均) | |
3 | 耐破度 | √ | | ≥118kPa | |
4 | 耐折度 | √ | | ≥80次(縱向) | |
5 | 鉛 | √ | √ | ≤5.0mg/kg | |
6 | 砷 | √ | √ | ≤1.0mg/kg | |
7 | 熒光性物質 | √ | √ | 合格 | |
8 | 脫色試驗 | √ | √ | 陰性 | |
9 | 大腸菌群 | √ | √ | ≤30個/100g | |
10 | 致病菌 | √ | √ | 不得檢出 | |
表11 食品羊皮紙產品檢驗項目
序號 | 項目名稱 | 發證檢驗 | 關鍵控制檢驗 | 標準值 | 備注 |
1 | 定量 | √ | | 45.0±2.5g/m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