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分區分為哪幾類?
1.制訂原則:首先要考慮保障人體健康和保護生態環境這一大氣質量目標。為此,需綜合研究這一目標與大氣中污染物濃度之間關系的資料,并進行定量的相關分析,以確定符合這一目標的污染物的容許濃度。
目前各國判斷空氣質量時,一般多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1963年10月提出的空氣質量四級水平:
*級:在處于或低于所規定的濃度和接觸時間內,觀察不到直接或間接的反應(包括反射性或保護性反應)。
第二級:在達到或高于所規定的濃度和接觸時間內,對人體的感覺器官有刺激,對植物有損害,并對環境產生其他有害作用。
第三級:在保護人群不發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動植物正常生長的空氣質量要求。同時,要合理地協調實現標準所需的社會經濟效益之間的關系。需進行損益分析,以取得實施環境標準投入的費用zui少,收益zui大。
標準的確定還應充分考慮地區的差異性原則。要充分注意各地區的人群構成、生態系統的結構功能、技術經濟發展水平等的差異性。除了制訂國家標準外,還應根據各地區的特點,制訂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2.我國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我國于1982年制訂出《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GB3095-82列入了總懸浮微粒(TSP)、飄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光化學氧化劑(O3)六種污染物的濃度標準(見附表1)。
根據環境質量基準,各地大氣污染狀況、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大氣環境的規劃目標,按照分級分區管理的原則,規定我國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分為三級:
一級標準:為保護自然生態和人群健康,在長期接觸情況下,不發生任何危害性影響的空氣質量要求。
二級標準:為保護人群健康和城市、鄉村的動、植物,在長期和短期的接觸情況下,不發生傷害的空氣質量要求。
三級標準:為保護人群不發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動、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長的空氣質量要求。
根據各地區地理、氣候、生態、政治、經濟和大氣污染程度,確定大氣環境質量分為三類區:
一類區:國家規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游覽區、名勝古跡和遼養地等。
二類區: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居民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名勝古跡和廣大農村地區。
三類區:大氣污染程度比較重的城鎮和工業區,以及城市交通樞紐、干線等。
該標準規定,一類區由國家確定,二、三類區以及適用區域的地帶范圍由當地人民政府劃定。上述三類區一般分別執行相應的三級標準。但是,凡位于二類區內的工業企業,應執行二級標準;凡位于三類區內的非規劃的居民區,應執行三級標準。此外,標準中還規定了各項污染物的監測分析方法。
3.我國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我國于1962年頒發并于1979年修定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79,規定了《居住區大氣中有害物質的zui高容許濃度》標準和《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的zui高容許濃度》標準(見附表2、附表3)。
居住區大氣中有害物質的zui高容許濃度的數值,是以居住區大氣衛生學調查資料及動物實驗研究資料為依據而制定的。鑒于居民中有老、幼、病、弱,且有晝夜接觸有害物質的特點,故采用了較敏感的指標。這一標準是以保障居民不發生急性或慢性中毒,不引起粘膜的刺激,聞不到異常氣味和不影響生活衛生條件為依據而制定的。這一標準,在我國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未制定出來之前,多年來起到替代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作用。
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zui高允許濃度的數值,是以工礦企業現場衛生學調查、工人健康狀況的觀察以及動物實驗研究資料為主要依據而制訂的。zui高容許濃度是指工人在該濃度下長期進行生產勞動,不致引起急性和慢性職業性危害的數值。在具有代表性的采樣測定中均不應超過的數值。
4.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遵循的原則是,以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為依據,綜合考慮控制技術的可能性和地區的差異性。排放標準的制訂方法,大體上有兩種:(1)按*適用技術確定的方法;(2)按污染物在大氣中的擴散規律推算的方法。
*實用技術是指在現階段效果、且經濟合理的實際應用的污染物控制技術。按該技術確定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方法,就是根據污染現狀,*控制技術的效果和對現有控制得好的污染源進行損益分析來確定排放標準。這樣確定的排放標準便于實施,便于監督,但有時不一定能滿足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有時又可能顯得過嚴。
按污染物在大氣中擴散規律推算排放標準的方法,是以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為依據,應用污染物在大氣中的擴散模式推算出不同煙囪高度時的污染物容許排放量或排放濃度,或者根據污染物排放量推算出zui低煙囪高度。這樣確定的排放標準,由于計算式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可能存在一定問題,各地區的自然環境條件和污染源密集程度等并不相同,對不同地區可能偏嚴或偏寬。
1973年頒發的《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 GBJ4-73,暫定了13類有害物質的排放標準(見附表4)。它是以居住區大氣中有害物質zui高容許濃度標準為依據,應用大氣擴散模式推算的不同煙囪高度時污染物容許排放量或排放濃度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