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2021年第37期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檢出16批次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項目涉及微生物污染、農獸藥殘留超標、質量指標不達標、食品添加劑超標、重金屬污染等。
6批次食品檢出微生物污染問題
6批次食品檢出微生物污染問題,分別為金華市味達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雞精調味料,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杭州富陽區富春街道萬達純凈水銷售部銷售的標稱杭州富陽上官之珠飲用天然水有限公司生產的上官之珠飲用天然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寧波市鎮海之元食品廠生產的藍莓味風味飲料,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諸暨市張潔礦泉水經營部銷售的標稱諸暨市九嵊山飲品廠生產的包裝飲用水(飲用純凈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昆山潤華商業有限公司寧波北侖分公司銷售的標稱杭州鴻光浪花豆業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豆奶飲品,菌落總數、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舟山歐尚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江蘇雨潤肉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鮮香紅腸,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菌落總數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標,主要反映食品在生產過程中是否符合衛生要求。菌落總數超標說明個別企業可能未按要求嚴格控制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條件,或者包裝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還有可能與產品包裝密封不嚴,儲運條件控制不當等有關。
銅綠假單胞菌是一種條件致病菌,廣泛分布于各種水、空氣、正常人的皮膚、呼吸道和腸道等,易在潮濕的環境存活,對消毒劑、紫外線等具有較強的抵抗力,對于抵抗力較弱的人群有較大的健康風險。銅綠假單胞菌主要由源水污染或生產過程衛生控制不嚴格所致。GB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中明確規定每250mL水樣中銅綠假單胞菌不得檢出,并且要求出廠前對每批次成品進行銅綠假單胞菌檢測。
6批次食品檢出農獸藥殘留超標問題
6批次食品檢出農獸藥殘留超標問題,分別為永嘉縣永尚超市銷售的青菜,啶蟲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蒼南縣靈溪鎮大門農貿市場肖銀嬋攤位銷售的小青菜,啶蟲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蒼南縣果玉園水果店銷售的獼猴桃,氯吡脲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溫州市泰順縣利民菜市場陶兆進攤位銷售的沼蝦,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溫州市文成縣大峃鎮城南農貿市場陳禮琴水產店銷售的鯽魚,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臺州市椒江區海門街道陶王菜場蔣顯芹攤位銷售的豇豆,甲氨基阿維菌素苯甲酸鹽、滅蠅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啶蟲脒是一種具有觸殺、滲透和傳導作用的新型廣譜低毒殺蟲劑,作用于昆蟲神經系統突觸部位的煙堿乙酰膽堿受體,干擾昆蟲神經系統的刺激傳導,引起神經系統通路阻塞,造成神經遞質乙酰膽堿在突觸部位的積累,從而導致昆蟲麻痹,最終死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GB 2763-2019)中規定,青菜中啶蟲脒最大殘留量為1mg/kg。造成啶蟲脒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可能是一些農產品種植者為了增強防治效果,從而使用過量。
恩諾沙星屬于氟喹諾酮類藥物,是一類人工合成的廣譜抗菌藥,用于治療動物的皮膚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動物專屬用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GB 31650-2019)中規定,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和環丙沙星之和計),在沼蝦中的最高殘留*為100μg/kg。長期食用恩諾沙星殘留超標的食品,對人體健康有一定影響。
2批次食品檢出質量指標不達標
2批次食品檢出質量指標不達標,分別為諸暨市張曉平食品店銷售的標稱諸暨市阮市鎮銀燕炒貨廠生產的打手瓜子(烘炒類),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瑞安市初田電子商務商行在淘寶(網店)銷售的標稱瑞安市馬嶼鎮軒爾甘蔗紅糖有限公司生產的溫州傳統壓榨紅糖,不溶于水雜質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過氧化值主要反映產品油脂是否氧化變質。隨著油脂氧化,過氧化值會逐步升高,雖一般不會對人體的健康產生損害,但嚴重時會導致腸胃不適、腹瀉等癥狀。過氧化值超標的原因可能是油脂已經變質,或者產品在儲存過程中環境條件控制不當,導致油脂酸敗;也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經氧化,原料儲存不當,未采取有效的抗氧化措施,使得終產品油脂氧化。
不溶于水雜質含量是衡算食糖質量的一個理化指標,不溶于水雜質影響食糖的外觀、口感,雜質中也可能存在一些不安全的物質。紅糖中不溶于水雜質超標可能與生產企業關鍵工藝控制不當有關。
除上述不合格產品外,還有2批次食品分別檢出食品添加劑超標、重金屬污染問題,具體為杭州巧峰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淘寶(網店)銷售的標稱杭州鄉口未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梅干菜(杭州鄉口未食品有限公司對產品真實性提出異議,經核查,該產品實際為杭州巧峰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海寧市袁花鎮恒品齋副食品店在淘寶(網店)銷售的標稱紹興市田大伯食品廠生產的紹興霉干菜,鉛(以Pb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寧波、溫州、紹興、金華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杭州、寧波、溫州、嘉興、紹興、金華、舟山、臺州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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