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地類別 | 國產 | 典型配置 | 復合VOC檢測儀 |
---|---|---|---|
分辨率 | 標準ppm | 價格區間 | 5萬-10萬 |
檢測范圍 | 標準ppm | 檢測原理 | FID檢測器 |
響應時間 | 標準min | 儀器種類 | 在線分析 |
應用領域 | 食品/農產品,石油,制藥/生物制藥,電氣 | 準確度 | 標準 |
非甲烷總烴NMHC在線監測設備
一、系統概述
TK-1200型廠界/廠區氣態污染物在線監測系統,*自主研發,性能指標達到并超越水平,具有超高的系統穩定性和安全可靠性,測量結果實時準確,且維護少,運行成本低。滿足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廠區、廠界及周邊大氣污染物的監測要求。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確保實現“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十一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批復》(國函〔2006〕70號)(以下簡稱《計劃》)、《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間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完成情況的考核。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實施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條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責任主體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本地區各級人民政府,并將其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加強組織,落實項目和資金,嚴格監督管理,確保實現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計劃》的要求,確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減目標,制定年度削減計劃。年度削減計劃應于當年3月底前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建立本地區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及時調度和動態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主要減排措施進展情況以及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臺賬。
第六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和環境質量變化情況。減排目標完成情況依據“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和監測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核定;環境質量變化情況依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國務院委托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簽訂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依據各地有關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建設、運行情況的正式文件和有關抽查復核情況進行評定;
(三)各項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措施的落實情況。依據污染治理設施試運行或竣工驗收文件、關閉落后產能時間和當地政府減排管理措施、計劃執行情況等有關材料和統計數據進行評定。
非甲烷總烴NMHC在線監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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