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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端訪問更便捷4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征求意見中!包括液相色譜法
2025年03月04日 11:16:25
來源:化工儀器網 點擊量:4405

日前,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水質 16種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等4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截止至2025年3月28日。
國家生態環境標準是保障自然和諧、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石。標準的制定與實施,有助于防范和減少環境污染,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在應對全球環境挑戰、推動綠色轉型的今天,國家生態環境標準的重要性愈發凸顯。
日前,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水質 16種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等4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截止至2025年3月28日。
《水質 16種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征求意見稿)》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海水中醛、酮類化合物的高效液相色譜法。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遼寧省沈陽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編制組主要成員:盧迎紅、曲健、王男、張霄、任甜、徐洪波、祝琳琳、李哲、溫娜
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海水中 16 種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16種醛、酮類化合物包括:甲醛、乙醛、丙酮、丙醛、丙烯醛、丁烯醛、正丁醛、苯甲醛、異戊醛、正戊醛、正己醛、鄰甲基苯甲醛、間甲基苯甲醛、對甲基苯甲醛、2,5-二甲基苯甲醛和戊二醛。
取樣體積為 100 ml,定容體積為 10.0 ml 時,方法檢出限為 0.002 mg/L~0.004 mg/L,測定下限為 0.008 mg/L~0.016 mg/L。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氯氣校正法(征求意見稿)》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化學需氧量的氯氣校正法。
本標準是對《高氯廢水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氯氣校正法》(HJ/T 70-2001)的修訂,本次為第一次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修訂了適用范圍;
——規定了回流吸收裝置的導管材質;
——減少了取樣體積和試劑使用量;
——降低了硫酸汞加入比例;
——修訂了方法檢出限;
——增加了干擾和消除、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廢物處置以及注意事項等條款。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高氯廢水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氯氣校正法》(HJ/T 70-2001)廢止。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山東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青海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編制組主要成員:王文雷、劉金芝、許艷芳、趙莉、高海鵬、宋永超、潘光、石敬華、陳周杰、竇筱艷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水中化學需氧量的氯氣校正法。
本標準適用于氯離子濃度 1000 mg/L~20000 mg/L 的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化學需氧量(COD)的測定。當取樣體積為 10.0 ml 時,方法檢出限為 5 mg/L,測定下限為 20 mg/L,未經稀釋的樣品測定上限為 700 mg/L。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柱后衍生離子色譜法(征求意見稿)》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海水中六價鉻的離子色譜法。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北京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編制組主要成員:朱紅霞、張慧蘭、周健楠、劉思銘、陳圓圓王 煒、王 婷、姜 麗、張霖琳、袁懋
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海水中六價鉻的測定。
進樣量為 50 μl 時,方法檢出限為 0.5 μg/L,測定下限為 2.0 μg/L;進樣量為200 μl時,方法檢出限為 0.2 μg/L,測定下限為 0.8 μg/L。
《固定污染源廢氣硫酸霧的測定離子色譜法(征求意見稿)》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中硫酸霧的離子色譜法。
本標準是對《固定污染源廢氣 硫酸霧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HJ 544 —2016)的修訂。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 2009 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北京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本次為第二次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修訂了方法檢出限、試劑和材料、儀器和設備、樣品采集、樣品保存、結果計算與表示、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完善了方法原理、干擾和消除、試樣制備、分析步驟;
——刪除了注意事項。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標準《固定污染源廢氣 硫酸霧的測定離子色譜法》(HJ 544—2016)廢止。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編制組主要成員:陳圓圓、周健楠、常淼、馬召輝、李珺琪、劉思銘、趙珅、沈秀娥、鄒本東、丁萌萌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技術管理負責人:張慧蘭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中硫酸霧的測定。
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采樣體積為 0.4 m3(標準狀態),試樣定容體積為50 mL,進樣體積為 25 μL 時,方法檢出限為 0.06 mg/m3,測定下限為 0.24 mg/m3;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采樣體積為 6 m3(標準狀態),試樣定容體積為 50 mL,進樣體積為25 μL 時,方法檢出限為 0.004 mg/m3,測定下限為 0.016 mg/m3。
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
2.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監測站(中心)
4.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第一監測站
5.各環境保護重點城市生態環境監測站(中心)
6.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
7.生態環境部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
8.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9.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10.生態環境部環境發展中心
11.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
12.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
13.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14.生態環境部衛星環境應用中心
15.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
16.河北環境工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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