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正式印發 規范重組后實驗室建設運行
近日,山東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正式印發了《山東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以進一步規范重組后的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提升山東省科技創新體系的核心競爭力。
▲截圖來自山東省科技廳
《管理辦法》共六章、三十條,全面而詳細地規定了省重點實驗室的定位、建設運行原則、管理職責、申請與認定、運行與管理以及考核與評價等關鍵內容。
在第一章“總則”中,《管理辦法》明確了其制定的目的,即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省重點實驗室的管理,發揮其在山東產業創新發展中的基礎支撐作用。同時,規定了省重點實驗室作為山東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將承擔組織開展高水平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的重要任務,成為凝聚培養優秀創新人才、開展高水平創新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二章“管理職責”則明確了省科技廳、省直有關部門、設區市科技局和中央駐魯單位以及依托單位在省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管理中的定位及主要職責。省科技廳負責頂層設計和體系布局,編制并實施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相關政策制度,為實驗室建設和運行提供配套經費和保障條件;依托單位則承擔具體的建設和管理責任,確保實驗室的順利運行。
第三章“申請與認定”部分,突出了省科技廳的頂層設計職能,明確了省重點實驗室的體系布局和組建程序。其中,特別指出省重點實驗室的籌建期為3年,籌建期滿后需進行驗收。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實驗室在籌建期間能夠有序、高效地推進各項工作,為后續的運行和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第四章“運行與管理”是《管理辦法》的核心內容之一。該部分明確了省重點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并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學術指導機構。對于多家共建的實驗室,還須組建理事會,并由理事會組織聘任實驗室主任。此外,《管理辦法》還對實驗室的研究方向、科研人才團隊、開放交流與合作、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旨在打造一支高水平、專業化的科研隊伍,推動實驗室的持續發展。
《管理辦法》的出臺和實施,將有力推動山東省重點實驗室的規范化、科學化建設和管理,為提升山東省科技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提供有力支撐。未來,山東省將繼續加強重點實驗室建設,推動其成為引領行業創新發展的重要力量。
山東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山東省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省重點實驗室)管理,發揮省重點實驗室對山東產業創新發展的基礎支撐作用,因地制宜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省重點實驗室是山東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組織開展高水平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的重要平臺,是凝聚培養優秀創新人才、開展高水平創新合作、開辟未來發展新賽道的重要基地,是創建全國重點實驗室的重要后備力量。
第三條 省重點實驗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新型研發機構、龍頭骨干企業等建設的科研實體,鼓勵以獨立法人實體形式建設運行。
省重點實驗室實行人財物、科研組織相對獨立的管理體制,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的經費管理制度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四條 省重點實驗室堅持“統籌規劃、科學布局、動態調整、擇優支持”的建設原則。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是省重點實驗室的宏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省重點實驗室頂層設計和體系布局,編制并實施省重點實驗室發展規劃、規章制度等。
(二)批準省重點實驗室的建立、調整和撤銷。
(三)指導支持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組織省重點實驗室的考核評估和監督管理。
(四)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實施支持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第六條 省直有關部門、設區市科技局和中央駐魯單位是本地區、本部門省重點實驗室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省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管理的政策制度,為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提供配套經費和必要的保障條件。
(二)負責省重點實驗室的申報推薦。
(三)指導、監督省重點實驗室組建及運行情況,督促省重點實驗室制定執行各項管理制度。
(四)協助省科技廳開展省重點實驗室的驗收、考核和評估等。
第七條 依托單位是省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堅持黨的領導,落實黨建主體責任,推動黨建工作與省重點實驗室業務工作深度融合。
(二)為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提供相應的條件保障,解決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中的實際問題。
(三)組織開展申報工作,配合省科技廳和主管部門做好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評估、材料審核等工作,檢查、監督省重點實驗室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承擔省重點實驗室安全、保密、科技倫理和科研誠信工作的管理主體責任。
第三章 申請與認定
第八條 省科技廳根據國家戰略布局和山東發展需求、創新體系布局,聚焦重點學科領域和產業發展方向,優化省重點實驗室結構布局,穩步推進省重點實驗室建設,并保持適度建設規模。
第九條 省科技廳公開發布重點實驗室建設指南,由主管部門組織申報。
第十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具備以下條件:
1.省重點實驗室定位明確,研究領域和方向聚焦,建設任務和建設目標清晰。
2.省重點實驗室應具備較強科研實力,在本領域、本行業處于省內領先水平,承擔過省級以上重大科研任務,產出事關行業發展的高水平研究成果。
3.省重點實驗室應組建年齡和學歷結構合理、專業布局優化且穩定的高水平科研攻關團隊,專職固定科研人員不少于40人。
4.省重點實驗室應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完善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科研場地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物理空間相對集中,科研儀器設備原值2000萬元以上。
5.依托單位為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科學研究、人才引進和培養建設經費等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每年提供專項支持經費不少于100萬元。多家依托單位共建的,前期應有較好的合作基礎,以第一依托單位組建條件為主。
第十一條 省重點實驗室認定程序如下:
1.推薦。依托單位組織填寫《山東省重點實驗室建設方案》,經主管部門論證、審核、遴選后推薦至省科技廳。
2.論證。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擬新建省重點實驗室建設方案進行綜合評審評估,組織開展現場考察論證。
3.批復。省科技廳根據論證意見,研究確定新建省重點實驗室名單,按程序批復建設。
對落實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重點領域急需布局以及引進重大創新團隊組建的,采取定向組織方式“一事一議”組建,建設標準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十二條 擬新建的省重點實驗室籌建期為3年。批準籌建后,依托單位與主管部門、省科技廳簽訂省重點實驗室建設任務書,作為籌建期考核的重要依據。籌建期滿后,由第一依托單位提交驗收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驗收。通過省科技廳驗收的,正式批準成立省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山東省XXX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Shandong Key Laboratory of XXX”;對沒有通過驗收的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經整改驗收仍不合格的,取消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資格。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三條 省重點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省重點實驗室主任由第一依托單位面向國內外公開招聘、擇優推薦,主管部門審核后由第一依托單位聘任。省重點實驗室主任、副主任名單須報省科技廳備案。
多家共建的省重點實驗室,應組建理事會,省重點實驗室主任由理事會組織聘任。
省重點實驗室主任每屆任期5年,原則上連任不得超過2屆,任期內須全職全時在省重點實驗室工作。
第十四條 省重點實驗室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學術指導機構,負責審議研究方向、發展規劃、工作目標、年度工作、重大學術活動等事項。省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須報省科技廳備案。
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學術委員會主任和委員由依托單位或理事會聘任。
第十五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建立結構合理的人才團隊,保持固定人員結構和規模合理。
省重點實驗室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在2家及以上省級科技創新平臺兼職。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后研究人員等。
第十六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科研項目、開放交流與合作、人才培養等管理制度,規范人事、財務、安全、保密、資產等事項。
第十七條 省重點實驗室根據主要任務、科研方向等設置研究單元,自主設立研究課題、開放課題,合理配置創新資源,高效組織開展科研活動。
第十八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加大開放力度,組織開展和參加國內外科技合作交流。
省重點實驗室應加強與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省實驗室等其它科技創新平臺和大科學裝置的協同創新。
第十九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加大科研儀器開放共享力度,利用財政資金購置的大型科研儀器,應按照規定加入山東省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服務網,提供對外開放共享服務。
第二十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創新人才成長機制,完善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和激勵政策,吸引高端人才、培養青年人才、用好現有人才,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隊伍。
第二十一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省重點實驗室完成的論文等研究成果應署省重點實驗室名稱,積極在山東落地轉化。
第二十二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重視科學普及,加強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鼓勵開展高風險、高價值基礎研究,營造寬松民主、潛心研究、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科研氛圍。
第二十三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切實履行科研誠信主體責任,將科研誠信工作納入常態化管理,對存在嚴重弄虛作假和重大科研失信行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省重點實驗室更名、省重點實驗室主任變更或其他重大人員變化、主要研究方向變更、組織結構調整等重大事項,須由第一依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學術委員會論證、主管部門同意,報省科技廳論證、備案。
第二十五條 省重點實驗室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廳撤銷其資格。
1.嚴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的。
2.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質量事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3.立項、申報、驗收、評估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4.拒不接受檢查驗收、考核評估等監督管理的。
5.依托單位停業、破產,不能保障省重點實驗室正常運行的。
第五章 考核與評價
第二十六條 實行省重點實驗室運行年度報告制度。省重點實驗室每年12月報告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經第一依托單位和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科技廳。
省科技廳建立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統計報告制度,省重點實驗室應在規定時間據實填報統計報表。
第二十七條 省科技廳組織開展年度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評價結果為優秀的,按規定推薦申報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并按照《山東省重點研發計劃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擇優通過科技計劃項目給予支持;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評價仍為不合格的,取消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資格。
第二十八條 省科技廳每三年對省重點實驗室整體運行發展情況開展一次綜合評價。綜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對綜合績效評價結果為合格(含)以上等次的,納入下一輪建設運行周期進行管理,不合格的取消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素材來源:山東省科技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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