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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儀器網 時事熱點】為保持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近日公布了2024年第一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旨在通過嚴格執法,統籌推進污染防治攻堅和營商環境優化,維護企業公平競爭秩序,并依法平等保護經營主體合法權益,共涉及12起嚴重違法案件。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涉及多種環境違法行為,包括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通過滲坑排放有毒物質污染環境、出具虛假監測報告、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等。這些行為不僅對環境造成了嚴重污染,也嚴重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其中,尤為引人注目的是“山東綠燁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這一涉及虛假檢測的案件。
在“山東綠燁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中,該公司作為受委托的第三方監測機構,在檢測服務中未進行實際采樣,而是通過偽造監測數據和監測時間出具虛假檢測報告。該行為嚴重違反了《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最終被處以21.3萬元的罰款。
除了上述案件外,其他典型案例也均屬嚴重違法,如“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鑫匯污水凈化處理中心涉嫌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案”,該污水處理廠被發現篡改自動監測數據,企圖掩蓋超標排放的事實,嚴重干擾了環境監管工作。最終,該公司因涉嫌環境犯罪被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對于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表示,將依法依規對涉案單位進行嚴肅處理,并強化日常監管,確保環境法律法規得到有效執行。同時,省生態環境廳也對積極查辦案件的承德市生態環境局鷹手營子礦區分局、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北戴河新區分局等單位予以表揚,鼓勵各地生態環境部門繼續加大執法力度,共同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
一、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鑫匯污水凈化處理中心涉嫌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案
辦案單位:承德市生態環境局
案例類型:涉嫌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案
案件來源:非現場線索
(一)案情簡介
2024年1月16日,承德市生態環境局在對全市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綜合研判過程中,發現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鑫匯污水凈化處理中心(以下簡稱鑫匯污水處理廠)1月以來,進水總磷總氮數據波動較大且部分時段明顯超出該污水處理廠處理能力,但是廢水排口的總磷、總氮數據曲線異常穩定。隨即執法人員調取該廠動態管控系統在線監測設備站房內的視頻監控,發現每日頻繁出現無視頻數據的情況。
2024年1月17日,執法人員對鑫匯污水處理廠突擊現場檢查,通過查閱廣區視頻監控發現,2024年1月1日至17日運維人員多次進入在線監測站房的配電室,關閉其中的視頻監控電源后,將裝有水的礦泉水瓶拿出配電室。進一步調查發現,運維人員每次進入配電室內關閉電源的時間與動態管控系統平臺視頻監控斷電無視頻數據的時間點相吻合。經查,運維人員在關閉電源后,隨即進入站房內,將在線監測設備采樣管路插入事先準備好裝有達標總磷、總氮水樣的礦泉水瓶中,致使在線監測設備不能正常采集、測量污水處理廠真實水樣。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涉嫌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承德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移送至承德市公安局,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三)啟示意義
利用自動監測和視頻監控系統平臺開展大數據分析,加強關聯性、邏輯性、合理性的綜合研判,不斷拓寬違法線索的發現渠道,并鎖定違法行為證據,實現對違法犯罪的精準打擊,為當前生態環境非現場執法提供有力支撐同時,有效節約執法資源,解決基層一線執法力量不足的困擾,切實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打擾,實現對守法企業無事不擾、對違法企業利劍高懸。
二、承德佰冠商貿有限公司擅自堆放固體廢物,未采取相關防范措施案
承德市生態環境局鷹手辦案單位:營子礦區分局
案例類型:擅自堆放固體廢物,未采取相關防范措施案
案件來源:現場檢查
(一)案情簡介
2023年9月18日,執法人員在鷹手營 子礦 區汪 家莊鎮進行現場檢 查時發現,承德市鷹手營子礦區汪家莊鎮姚家莊村南山礦坑處,露天堆存大量黑色砂狀物料。經核查發現,上述固體廢物為承德佰冠商貿有限公司擅自堆放,約80萬噸,占地面積約100畝,未采取相關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執法人員對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2023年10月17日復查時發現,該公司已停止違法行為,并委托河北華測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對涉及區域分批取樣檢測,確定該違法行為是否對周邊土壤及地下水造成影響。2023年11月9日中冶節能環保有限責任公司受當地政府委托,根據檢測結果出具了《承德市鷹手營子礦區汪家莊鎮東露天高爐水渣堆放區域場地環境調查報告》,報告顯示堆存的廢物屬于《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第l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未對地下水,士壤等環境造成污染,潛在環境風險可控:根據《調查報告》制定了《承德市鷹手營子礦區汪家莊鎮東高爐水渣堆場整改治理實施方案》,目前該公司按照《實施方案》要求已完成平整、覆土,下一步將進行植綠等工作,以恢復生態功能。該違法行為發生后執法人員對整改情況持續監督,落實整改期間污染防治舉措,強化地下水、土壤預警監測,確保按要求完成整改。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二款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180.585萬元。
(三)啟示意義
建立健全從固體廢物產生到處置后的產物去向全鏈條的監督管理體系,實現固體廢物進出嚴格過磅、運輸嚴格封閉、交接嚴格簽收、處置符合標準、產物去向規范、臺賬全部歸檔管理,切實防范固體廢物處理處置行為不當產生環境污染事件。持續優化固體廢物處理并通過平臺系統全面監管固廢的產生貯存、轉移、運輸、處置和管理過程,使企業提高固廢處理的合規性和環保意識,實現資源化利用和減量化處理。
三、秦皇島達遠包裝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案
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北辦案單位:戴河新區分局
案例類型: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案
案件來源:執法監測聯動
(一)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14日,執法人員與監測人員聯動組織對秦皇島達遠包裝有限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共有3臺叉車正在搬運原材料,其中柴油機型號為QC490GP的叉車未對尾氣凈化裝置進行定期維護檢修,經現場尾氣排放檢測顯示,該叉車光吸收系數平均值為0.91,超過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執行標準0.8,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查處情況
該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款5000元。
(三)啟示意義
非道路移動機械在移動源污染中占有較大比重,但在企業和建筑工地的常生產管理中,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尾氣排放控制工作容易被忽視。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執法監測聯動檢查,有助于及時有效發現違法問題,為企業和工地管理敲響警鐘,對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四、秦皇島市第一醫院未依法開展自行監測案
辦案單位: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
案例類型:未依法開展自行監測案
案件來源:現場檢查
(一)案情簡介
2023年8月1日,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人員對秦皇島市第一醫院進行檢查,發現該醫院排污許可證規定廢水特殊排放口(DW001)污染物總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監測頻次為每季度一次,該醫院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檢查發現違法行為后,執法人員指導幫扶該醫院積極整改,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開展自行監測,監測結果顯示合格。
(二)查處情況
未依法開展自行監測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應當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處罰。但是該醫院積極主動整改,符合輕微免罰的情形,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對該醫院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三)啟示意義
執法檢查發現違法行為,要注重剛性和柔性的結合,要注重人性化執法服務式執法,用好輕微免罰、自由裁量等制度,既要有執法的力度,又要有執法的溫度,對情節輕微符合免罰情形的依法依規免予處罰,不僅提高了企業的守法意識,而且更有利于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實施。
五、滄州晟潔包裝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辦案單位:滄州市生態環境局滄縣
分局
案例類型: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件來源:上級交辦
(一)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13日,滄縣分局接到環保部監督幫扶組推送的問題線索,反映滄州晟潔包裝制品有限公司VOCs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分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聯合屬地鎮政府工作人員現場核查。經核查發現,該公司注塑車間、吹瓶車間正在生產,現場兩個車間配套的治理設施(二級活性炭)處于停機狀態。按規定要求,該項工序生產產生的廢氣(非甲烷總烴)應經集氣罩收集后,通過兩級活性炭處理經東南排氣筒排放,上述違法行為屬于未按規定使用VOCs治理設施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處以5.2萬元罰款。
(三)啟示意義
對上級交辦問題線索,要第一時間接收、研判、現場核查,發現環境違法行為,立即固定證據,保全現場執法影像資料,構建完整的證據鏈條,鎖定當事人環境違法行為,從而依法依規處理到位,形成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的強大震懾力,杜絕企業存在違法排污的僥幸心理。
六、東光縣華宇紙箱機械有限公司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辦案單位:滄州市生態環境局東光縣分局
案例類型: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件來源:現場檢查
(一)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22日,東光縣分局執法人員對東光縣華宇紙箱機械有限公司進行現場幫扶檢查,該公司員工正在車間內對設備零件進行噴漆,廢氣未經處理通過窗戶安裝的五組(10個)排風扇自然揮發。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公司生產車間東南角設置了噴漆房,但門外張貼了停用標識,無法正常使用,現已閑置。經深入調查發現,噴漆工序主要為該公司生產的印刷機外殼表面進行 噴漆,后來因噴漆房老化,則全部產品交由專業噴漆廠家進行噴漆。由于運輸過程中部分零件漆面有磕碰,擔心延誤交付產品,所以在車間內進行了修補噴漆。執法人員在對該公司環境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的同時,積極幫助該公司恢復噴漆房的使用,并在加強噴漆房的密封性、提升廢氣收集率、提高治理設施運行率等方面提出了提升改造的建議。該公司立即制定整改計劃,確保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噴漆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和《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的規定,經集體討論后處以5.6萬元的罰款。
(三)啟示意義
環境執法堅持“剛柔并濟”。本案的查處,對各企業起到警示作用,營造了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的高壓態勢。同時執法人員也將執法、普法和幫扶結合,對違法企業加強法律法規宣傳,加大執法幫扶頻次和力度,不斷提高企業的自覺守法意識,切實肩負起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
七、任丘市大川銅業有限公司特殊時段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限制排放污染物案
辦案單位:滄州市生態環境局任丘市分局
案例類型:特殊時段未按照規定限制排放污染物案
案件來源:非現場線索推送
(一)案情簡介
2024年1月25日12時至1月31日18時,滄州市發布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啟動I級應急響應。1月30日,執法平臺推送任丘市大川銅業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電量數據異常線索。任丘市分局執法人員立即前往該公司現場突擊檢查,經調取該公司監控視頻發現,該公司26日和27日電爐正常生產,該公司排污許可證上明確規定“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時,應當按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落實減排措施”,該公司橙色預警管控措施為電爐停產
(二)查處情況
該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和《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的規定,經集體討論后,處罰款26萬元。
(三)啟示意義
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企業應嚴格履行環保主體責任,切實提高環境保護責任意識,認清當前大氣污染防治的嚴峻形勢,積極主動作為,嚴格執行各項應急減排措施,在不利的氣象擴散條件下,減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各項管控措施落實見效。
八、山東綠燁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辦案單位:衡水市生態環境局冀州區分局
案例類型:出具虛假監測報告案
案件來源:現場檢查
(一)案情簡介
2023年7月,衡水市生態環境局州區分局執法人員對河北萬興粉末公司現場檢查,發現4月份自行檢測報告涉嫌偽造監測數據,檢測原始記錄顯示,山東綠燁檢測技術有限公司2023年4月12日上午08:24-09:24對萬興粉末公司P1排氣筒進行了檢測;08:58-10:04對P2排氣筒進行了檢測。但調取河北萬興粉末公司的門禁監控發現檢測人員當日下午14時11分進入,14時37分離開河北萬興粉末公司。該行為符合原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中偽造監測數據的情形,山東綠燁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作為受委托的第三方監測機構,在檢測服務中沒有進行實際采樣,通過偽造監測數據和監測時間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二)查處情況
該檢測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冀州 區分局依據《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三條以及《衡水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21.3萬元。
(三)啟示意義
本案中執法人員借助排污單位的門禁監控系統進行調查取證,對照檢測報告核對具體時間節點,最終發現并鎖定檢測公司弄虛作假的重要證據,依法查處檢測公司出具虛假報告的違法行為。充分借助門禁監控系統、分表計電和污染治理設施在線監控等非現場手段發現問題,嚴厲打擊第三方檢測機構造假行為,營造良好的第三方檢測市場環境。
九、衡水市桃城區順起農機具經銷處滲坑排放有毒物質案
辦案單位:衡水市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支隊
案例類型:通過滲坑排放有毒物質污染環境案
案件來源:無人機檢查發現
(一)案情簡介
2023年6月27日,衡水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利用無人機開展日常巡查發現,衡水市桃城區順起農機具經銷處存在拆解廢舊拖拉機行為。拆解現場露天作業,將沾有油污的零部件露天堆放在未采取任何防滲措施院內土地上。廢機油漫流地面,導致部分土壤污染。同時還將沖洗舊拖拉機發動機的機油油污直接排入無防滲措施的土坑。經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公司取樣鑒定,該經銷處拆解農用車過程產生的廢機油(廢物代碼為900-199-08)和沾有油污的零部件(廢物代碼為900-041-49)屬于危險物,危險特性為T(Toxicity,毒性)。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該經銷處拆解農用車過程產生的廢機油和沾有油污的零部件應當認定為有毒物質。
(二)查處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的規定,衡水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移送當地公安部門,目前公安機關偵辦結束已移交檢察院提起公訴,
(三)啟示意義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有利于持續保持懲治重點領域環境違法犯罪的高壓態勢。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參照刑事訴訟證據要求及時收集固定有關證據,實現了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高效銜接。同時,檢察機關對當事人長期利用淺坑漫流滲排有毒物質,與利用滲坑排放、傾倒危險廢物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同樣的污染后果的情形給予認可,對今后認定和打擊逃避監管的方式污染環境違法行為有著積極意義。
十、若貝克建材有限公司未保證在線設施正常運行案
辦案單位:邯鄲市生態環境局涉縣
分局
案例類型:在線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案
案件來源:現場執法幫扶
(一)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16日邯鄲市生態環境局涉縣分局執法人員對涉縣若貝克建材有限公司進行現場執法幫扶,現場通過調閱在線數據發現顆粒物平均實測濃度為0.213mg/m3,顆粒物濃度較低,現場對其窯爐排放口顆粒物進行手工檢測,檢測結果顯示顆粒物平均實測濃度為7.413mg/m3,手工檢測結果與在線監測數據絕對誤差為-7.197mg/m3,手工檢測數據實測濃度與煙塵儀測量在線監測數據絕對誤差超出規定的絕對誤差≤±5mg/m3的要求,該公司涉嫌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經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該公司因在線監測設備顆粒物采樣單元測量激光器光源衰弱,造成在線監測數據顆粒物濃度與手工檢測數據顆粒物濃度絕對誤差超出規范要求。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據《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經集體討論決定,對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對其進行教育并指導企業及時整改。
(三)啟示意義
作為生產經營企業,應自覺擔負起污染防治責任,遵守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排放,并保證在線設施能夠正常運行。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涉縣分局以較高的專業性和對行政處罰裁量把握的準確性,既促進企業提高環保守法意識,也提供良好營商環境,助力企業健康發展。
十一、西黃鼠村非法塑料加工點利用滲坑排放有毒物質案
辦案單位:邯鄲市生態環境局冀南新區分局
案例類型:通過滲坑排放有毒物質污染環境案
案件來源:群眾舉報
(一)案情簡介
2023年7月15日,邯鄲市生態環境局冀南新區分局執法人員在城南辦事處西黃鼠村巡查時,接到群眾現場反映“村子周邊有刺鼻氣味”立即就地進行排查發現,該村村西無名廠房院內有一家非法塑料加工點,執法人員當即通知冀南新區公安分局環安大隊及城南辦事處到達現場開展聯合檢查。經查,該廢塑料清洗粉碎加工點院內堆存大量化工原料(特戊氯酰、游離添加劑)、油漆、涂料的廢包裝桶(廢塑料桶),同時伴有刺鼻氣味。院內有一臺鏟車,北側生產車間內有破碎機、擠出機、洗料池等生產設施,其生產工藝為廢塑料桶經破碎機破碎、清洗后外售。執法人員現場用pH試紙測試,車間水槽內水呈強酸性,生產廢水經車間北側水溝排向車間外東側土坑,現場未見土坑采取任何防滲措施,坑內已填滿渣泥。
(二)查處情況
邯鄲市生態環境局冀南新區分局當日委托第三方司法鑒定公司采樣鑒定,現場共清理收集化工桶11.24噸、滲坑污泥62.16噸、含酸廢水4.5噸、塑料顆粒9噸,共計86.9噸,鑒定意見顯示,該加工點溝渠內廢水中總鋅、總鉻均嚴重超標,鑒定為“有毒物質”。7月27日至28日,將該非法塑料加工點清理出的有毒物質,交由有資質的處置公司進行了無害化處置。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冀南新區分局已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三)啟示意義
生態環境部門對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積極主動,快速出擊,聯合公安、鄉鎮多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同時本案中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取證全面規范、證據鏈完整、違法事實認定清楚、案件移送及時,為公安機關精準打擊環境犯罪奠定了良好基礎。
十二、大名縣大街鎮后東門口村民王玉杰非法處置、排放危險廢物案
辦案單位:邯鄲市生態環境局大名縣分局
案例類型: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案件來源:現場執法幫扶
(一)案情簡介
2023年6月16日,邯鄲市生態環境局大名縣分局執法人員在執法幫扶中發現大名縣大街鎮后東門口村周邊有刺鼻氣味,立即就地進行排查,發現村民王玉杰在村西閑置廠區院內地下埋置四個儲罐,罐內有約30噸不明液體,現場氣味刺鼻,地表有腐蝕痕跡,并留一暗管排放口通向廠區外的自然坑渠內,坑渠面積約20畝,水體表面有漂浮油污。當日,邯鄲市生態環境局大名縣分局委托第三方鑒定公司鑒定顯示,該廠區院內1#和4#儲罐內不明廢液,具有浸出毒性危險特性,屬于危險廢物,危險廢物類別為HW06廢有機溶劑與含有機溶劑廢物;2#和3#儲罐內不明廢液,具有腐蝕性危險特性,屬于危險廢物,危險廢物類別為HW34廢酸:廠區外自然坑渠水樣品中苯、甲苯含量濃度分別為16.8ug/L、12.3ug/L,嚴重超標。
(二)查處情況
邯鄲市生態環境局大名縣分局執法員及時固定了違法證據,形成證據鏈。當事人非法處置、排放危險廢物涉嫌污染環境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邯鄲市生態環境局大名縣分局將此案移交大名縣公安局立案查處,目前公安機關偵辦結束已移交檢察院提起公訴,
(三)啟示意義
該案當事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違法犯罪行為十分隱蔽,發生在閑散廠區院落內,對鄉鎮政府屬地監管和執法部門巡查提出更高要求。生態環境部門發現線索后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移交,兩部門互相配合又各有側重進行線索挖掘和證據固定,為案件的偵破和定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犯罪嫌疑人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而且還要承擔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修復受損害生態環境,對其他企業和個人具有警示和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