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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端訪問更便捷22個部門聯合印發《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 新增7種科研失信行為
2022年09月14日 09:58:39
來源:化工儀器網 點擊量:6480

近日,科技部、中央宣傳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等二十二部門印發《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
【化工儀器網 政策法規】為了進一步規范調查程序,統一處理尺度,對科研失信行為的調查處理工作有更具操作性的規范,近日,科技部、中央宣傳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等二十二部門印發《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下簡稱《規則》)。
據悉,這是三年前《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的修訂版,在其修訂過程中,科技部先后向科研誠信建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各地方科技行政部門等征集修訂建議,深入聽取調查人員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建議,召開19次座談研討會。
較之前的試行版而言,此次新修訂的《規則》加強了懲戒并且新增了買賣實驗研究數據、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重復發表等7種科研失信行為。并對從事論文買賣、代寫、代投第三方機構的查處作出規定,細化了違反科技倫理規范的行為,強調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或偽造、篡改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文件等均屬于科研失信行為。
《規則》共七章內容,即總則、職責分工、調查、處理、申訴復查、保障與監督、附則。與之前的試行版相比,《規則》進一步細化了調查處理職責分工,提出,科技部和中國社科院分別負責統籌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工作;沒有所在單位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門或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建設責任單位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處理;論文發表中的科研失信行為,由第一通訊作者的第一署名單位牽頭調查處理;沒有通訊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單位牽頭調查處理等一系列規定。
在保障與監督方面,《規則》還強調了參與調查處理工作的人員應秉持客觀公正,遵守工作紀律,主動接受監督,要簽署保密協議,不得私自留存、隱匿、摘抄、復制或泄露問題線索和調查資料,未經允許不得透露或公開調查處理工作情況;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調查、測試、評估或評價時,應履行保密程序;對于不履行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職責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等。
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強科研誠信和作風學風方面的制度建設,推進科研誠信立法,細化完善制度規范,出臺“破四唯立新標”政策措施。除此之外,科技部還建設開通了覆蓋全國的科研誠信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了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的在線匯交、在線審核和信息共享;組織力量開發建設了全球期刊論文數據動態獲取、高風險期刊動態監測、造假問題智能檢測等多功能的監測工具系統,開展學術不端問題主動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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